•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8-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3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1-0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购〔2017〕3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临床检验设备

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投诉人:福州市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业大厦13层1301-1302室 

法定代表人:常光国

联系电话:0591-87313183

 

被投诉人:福建省承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2号华雄大厦3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易承湘

联系电话:0591-87554016 

 

被投诉人:福建省血液中心

住所:福州西二环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

联系电话:0591-83898052

 

投诉人福州市昶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州昶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承诚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承诚公司”)组织的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CCZB[GK]2017062)合同包2的招标文件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正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福州昶通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临床检验设备采购合同包2(招标编号:[3500]CCZB[GK]2017062)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终止投诉人福州昶通公司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福建承诚公司组织的临床检验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0]CCZB[GK]2017062)合同包2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