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2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2-15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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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购〔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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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理工学校机电综合
实训室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联系电话:0571-89978080
被投诉人1:福建景鑫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与化工路交叉处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一期)6#楼10层1019室
法定代表人:吴菲
联系电话:0591-87555700
被投诉人2:福建理工学校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上店61号
法定代表人:邹雄伟
联系电话:0591-83741668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天煌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理工学校(下称“理工学校”)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景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景鑫公司”)组织的福建理工学校机电综合实训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JX[GK]2017025,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不满意,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7年11月4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1月4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天煌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合同包一电气控制设备技术规格及要求中采购的维修电工技能实训考核装置的结构要求中带★号条款“★2.1设备外形尺寸≥1600×800×1680mm(长×宽×高),台体为单面双工位结构,可容纳2个学生同时独立完成实验,采用工业铝型材立柱截面尺寸不小于123×34(长×宽)(要求现场提供样品,如图1),其表面采用进口粉宝石蓝色喷涂处理,桌腿底部有调节器,高度可调,保证实训台平稳度;★2.2实验屏为铝合金结构(表面电泳处理)铝合金滑道用来悬挂金属网板(要求现场提供样品图2),也可放置电工、电力拖动等实验模块;台面为厚度不小于25mm的防火板,并采用不小于6mm圆角式结构,能有效的杜绝台边裂缝。实训台高度不高于750mm,台面框架材料为冷拔钢管。”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下称“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2:包一采购的维修电工仿真软件中要求的“★1、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维互动引擎,3D模型数据量小运行速度快。(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截图)★2、所有模型数据基于特定优化的二进制格式,保证模型加载速度,并提供≥256位加密保护。(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截图)★3、支持最新的VR沉浸式学习技术,模式上包括红蓝、主动式、被动式3D立体显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截图)”跟采购的维修电工仿真软件根本就不相关,不适应,而且还将其作为★号条款,作为扣分项,控标意识非常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删除;(下称“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3:包一采购的维修电工仿真软件中将“三.多功能测量仪”作为一个软件的技术内容,明显是非常不合理的,跟采购的维修电工仿真软件根本就不适应,是硬塞进去的,是故意设置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下称“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4:包一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4”)
投诉事项5:包一评分办法要求教学素材库,电工教学软件、维修电工仿真软件、多功能测量仪进行演示,作为评分办法,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5”)
投诉事项6:合同包二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中采购的楼宇智能安防布线实训系统要求能提供“与设备匹配的教学云资源库”,根据描述显示仅仅是介绍了云资源库,却没有采购设备的任何信息,跟采购的设备根本就没有关系,也没有要求教学云资源库内必须包含哪些。显然是有没有教学云资源库是没有关系的。事实上,只要对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有所了解的都应该知道,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只是一个训练楼宇建筑的布线的实践性设备,跟云平台是没有关系的,如果一定要求以良好的3D仿真形式供老师和同学学习,只需要有类似的仿真软件即可,根本就谈不上云资源库。明显是故意设置用来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是不利于本次采购的,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与设备匹配的教学云资源库”的要求;(下称“投诉事项6”)
投诉事项7:包二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书、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7”)
投诉事项8:合同包三供配电实训室设备采购的内线安装工实训装置要求“★3.2通过人机交互界面,学生输入学号、密码才能登录,进入主界面,通过虚拟按键操作,方可授权设备供电(单开和关闭),实现智能电源管理,避免了学生擅自开启设备电源。(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非常不合理,不明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提供证明文件未明确提供证明文件的类型,可能给供应商造成操纵招标的机会,是不合理的。(下称“投诉事项8”)
投诉事项9:合同包三供配电实训室设备采购而定内线安装工实训装置要求提供设备配套的教学云资源库,非常不合理,不正常,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教学云资源库跟采购的设备根本没有关系,是故意设备用来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下称“投诉事项9”)
投诉事项10:包三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书、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10”)
投诉事项11:合同包四电气智能实训室设备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要求“四、数字化立体教材★1.立体教材高度仿真真实的书本教材,以3D模式呈现,在每一页教材中有多种形式的表现,既可以是文档形式,也可以是图片窗口、视频窗口、软件界面等,教材文档、图片、软件、视频等内容、相互穿插、链接,直接调用,内容丰富,完美结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2.立体教材要求包含所有与设备相关的资料,整合到一起,采用公有云平台的管理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3.立体教材至少集成文档、音频、视频、flash等四项文件,在库中可直接使用各项文件,无需其他操作。★4.立体教材集成万用表应用训练仿真软件,配有指针与数字两种不同仪表进行讲解与操作,提供相应的配套内嵌电路进行测量,每个操作步骤配有文字提示及电路原理图、在仪表指示区域带有放大镜功能,能直观观察当前数据指示,操作过程中并设有部分相关的考核题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5.立体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围绕实验装置有详细的原理分析、实验步骤指导学生完成相关实验内容,达到学习目的,内容不得少于100页,项目不少于25个;6.立体教材包含相关的视频资料,在本教材中可直接调用视频,无需安装任何的播放器等。7.立体教材集成库支持电脑版、可在电脑端、个人pc端以可执行文件.exe绿色免安装方式打开浏览与使用。★8.教学资源集成库支持手机版和平板,以HTML5格式可手机在线使用、离线使用;以*.App用于在苹果电脑本地离线使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9.教学资源集成库支持网页版,可嵌入学校校园网,实现共享。10.教学资源集成库在不同的运行环境下,都要求有3D展现功能,包含文本、图片、视频、flash或声音文件等。11.教学资源集成库要求有文本搜索、文本黏贴复制、放大、缩小、设置下载、打印、分享等功能。12.教学资源集成库要求具备密码打开保护、密码使用范围保护及使用期限保护。”,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删除数字化立体教材。采购设备都有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和实训指导书,足以保证教学要求,招标文件限定必须提供立体教材,否则就不满足招标要求,视为无效投标,是为了控标设置的,如需电子版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下称“投诉事项11”)
投诉事项12:合同包四电气智能实训室设备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要求提供设备配套的教学云资源库,这是非常不合理,不正常,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教学云资源库与采购设备根本没有关系,是故意设置用来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下称“投诉事项12”)
投诉事项13:合同包四电气智能实训室设备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要求“拓展虚拟实验平台(提供平台界面图不少于10张)★5.虚拟实验平台自由开发项目工程不可少于28个,且提供开发样例和源码。”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是对供应商实施了不公平的歧视对待,是很容易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开发样例和源码,作为扣分项,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源码又是企业机密,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开发样例和源码,是故意设置限制、排斥供应商的。(下称“投诉事项13”)
投诉事项14:包四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书、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14”)
投诉事项15:包四评分办法要求数字化立体教材、实验设备智能无线管控系统、教师管控系统进行演示,作为评分办法,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投标时要满足采购文件都是定制产品,要求定制产品进行演示不合理。(下称“投诉事项15”)
投诉事项16:合同包五电气名师工作室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中要求提供“仿真仪表教学操作软件”,非常不合理,明显跟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不适应,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纯粹是硬塞进去用来控标的。建议删除;(下称“投诉事项16”)
投诉事项17:合同包五电气名师工作室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要求提供设备配套的教学云资源库,这是非常不合理,不正常,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教学云资源库与采购的设备没有关系,明显是故意设置用来限制、排斥供应商的。(下称“投诉事项17”)
投诉事项18:合同包五电气名师工作室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要求的拓展虚拟实验平台,跟采购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根本就不相关,是不适应的,纯粹是硬塞进去用来控标的,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此采购要求。(下称“投诉事项18”)
投诉事项19:包五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书、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19”)
投诉事项20:包五评分办法要求仿真仪表教学操作软件、设备教学云资源库、实验设备智能无线管控系统进行演示,作为评分办法,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投标时要满足采购文件都是定制产品,要求定制产品进行演示不合理。(下称“投诉事项20”)
投诉事项21:合同包六机电一体化设备采购的光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要求的仿真软件“★1、自主知识产权的三维互动引擎,3D模型数据量小运行速度快2、所有模型数据基于特定优化的二进制格式,保证模型加载速度,并提供256位加密保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3、支持最新的VR沉浸式学习技术,模式上包括红蓝、主动式、被动式3D立体显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 跟采购的光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根本就不相关,不适应,而且还将其作为★号条款,不满足就视为无效投标或者扣分,控标意识非常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建议删除;(下称“投诉事项21”)
投诉事项22:合同包六机电一体化设备采购的光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要求“数字化立体教材★1.立体教材高度仿真真实的书本教材,以3D模式呈现,在每一页教材中有多钟形式的表现,既可以是文档形式,也可以是图片窗口、视频窗口、软件界面等,教材文档、图片、软件、视频等内容、相互穿插、链接,直接调用,内容丰富,完美结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2.立体教材要求包含所有与设备相关的资料,整合到一起,采用公有云平台的管理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3.立体教材至少集成文档、音频、视频、flash等四项文件,在库中可直接使用各项文件,无需其他操作。★4.立体教材集成万用表应用训练仿真软件,配有指针与数字两种不同仪表进行讲解与操作,提供相应的配套内嵌电路进行测量,每个操作步骤配有文字提示及电路原理图、在仪表指示区域带有放大镜功能,能直观观察当前数据指示,操作过程中并设有部分相关的考核题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5.立体教材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围绕实验装置有详细的原理分析、实验步骤指导学生完成相关实验内容,达到学习目的,内容不得少于100页,项目不少于25个;6.立体教材包含相关的视频资料,在本教材中可直接调用视频,无需安装任何的播放器等。7.立体教材集成库支持电脑版、可在电脑端、个人pc端以可执行文件.exe绿色免安装方式打开浏览与使用。★8.教学资源集成库支持手机版和平板,以HTML5格式可手机在线使用、离线使用;以*.App用于在苹果电脑本地离线使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截图);9.教学资源集成库支持网页版,可嵌入学校校园网,实现共享。10.教学资源集成库在不同的运行环境下,都要求有3D展现功能,包含文本、图片、视频、flash或声音文件等。11.教学资源集成库要求有文本搜索、文本黏贴复制、放大、缩小、设置下载、打印、分享等功能。12.教学资源集成库要求具备密码打开保护、密码使用范围保护及使用期限保护。”,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建议删除数字化立体教材。采购设备都有配套的使用说明书和实训指导书,足以保证教学要求,招标文件限定必须提供立体教材,否则就不满足招标要求,视为无效投标,是为了控标设置的,如需电子版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下称“投诉事项22”)
投诉事项23:包六的评分办法中以“A1评标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各投标方对所投产品的说明情况,以及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等方面。由评委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比较,对所投标设备的参数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做出评价,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0分,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客观证据以作佐证,否则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不满足(客观证据指的是:条款要求中有明确的,以条款内要求的证明文件为准;条款要求中未明确的,投标人可以提供产品彩页、样册、使用手册、技术说明书、官方网页或可靠来源的技术参数说明等,项目有要求提供样品的,可以以样品进行判定。)”作为评分标准,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有严重的控标意图,严重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公正性!(下称“投诉事项23”)
投诉事项24:包六评分办法要求光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数字化立体教材进行演示,作为评分办法,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投标时要满足采购文件都是定制产品,要求定制产品进行演示不合理。(下称“投诉事项24”)
被投诉人1景鑫公司针对浙江天煌公司的投诉,回复称:
一、根据第一点的投诉,本条参数设置是合理的,首先本参数数值并非固定值,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第二,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是用于佐证投标人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一个证明,如无法提供只是作扣分处理,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规定;第三,本项目已于2017年10月31日完成了开标评标,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本条款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投标人能完全响应。第四,投诉人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承诺满足投诉事项1、2、3、4、6、7、9、10、11、12、13、14、16、17、18、19、21、22、23涉及的采购文件部分的要求,具体详见浙江天煌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二、根据第二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一采购标的为电气控制系统,在教学需求中必须包含维修电工仿真软件,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及专家的意见,本投诉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合理的,作扣分条款并不存在控标意识。
三、根据第三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一采购标的为电气控制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及专家的意见,本投诉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合理的。
四、根据第四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的,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厂家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第五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是合理的,演示作为技术响应的一种辅助证明,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能更直观的证明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若需要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本评分条款已根据文件要求列明了演示方案,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规定。
六、根据第六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二采购标的为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云资源库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第七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的,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投标人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各不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八、根据第八点的投诉,本项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是合理的,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是什么证明文件,是为了不产生倾向性,因为各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同,提供的证明文件也可能不同,但只要投标人提供的是与本条款相关的证明,评标委员会均认可。
九、根据第九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三采购标的为供配电实训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云资源库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十、根据第十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厂家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十一、根据第十一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四采购标的为电气智能实训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化立体教材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根据第十二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四采购标的为电气智能实训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云资源库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根据第十三点的投诉,采购人为了保证电气智能实训系统购买后质保期后的售后问题,要求投标人提供开发样例和源码,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且本项目已于2017年10月31日完成了开标评标,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本条款至少有三家不同品牌投标人能完全同意提供开发样例和源码。
十四、根据第十四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厂家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十五、根据第十五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是合理的,演示作为技术响应的一种辅助证明,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能更直观的证明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若需要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本评分条款已根据文件要求列明了演示方案,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根据第十六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五采购标的为电气名师工作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仿真仪表教学软件作为硬件的补充,是一体化教学集成装置的必须要求,对机电综合实训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根据第十七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五采购标的为电气名师工作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云资源库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组成部分,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十八、根据第十八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五采购标的为电气名师工作系统,其配备的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中要求具有拓展虚拟实验平台,而拓展虚拟实验平台是实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硬件的补充,是一体化教学集成装置的必须要求,对机电综合实训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十九、根据第十九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厂家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十、根据第二十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是合理的,演示作为技术响应的一种辅助证明,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能更直观的证明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若需要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本评分条款已根据文件要求列明了演示方案,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规定。
二十一、根据第二十一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六采购标的为机电一体化系统,结合实际教学需求,在采购需求中要求包含仿真软件,本投诉条款的参数设置是合理的,作扣分条款并不存在控标意识。
二十二、根据第二十二点的投诉,本项目合同包六采购标的为机电一体化系统,在教学需求中要求包含软件和硬件,相辅相成,才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教学使用需求。数字化立体教材属于要求课件、仿真题库、课外资料等。是教学中不可分隔的,对机电综合实训系统有极好的教学辅助作用,属于用户的正常功能采购需求,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根据第二十三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合理,本次采购需求中参数数值均设有范围值,就是考虑到每个厂家的产品尺寸规格均不相同,提供的佐证证明材料也不相同,只要投标人所投的产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均可,如各投标人需要提供佐证材料来证明其产品功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项的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十四、根据第二十四点的投诉,本评分条款设置是合理的,演示作为技术响应的一种辅助证明,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能更直观的证明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规定“若需要进行演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演示的方案,演示分分值不得超过技术部分总分值的20%”,本评分条款已根据文件要求列明了演示方案,分值设置也符合相关规定。
被投诉人2理工学校针对浙江天煌公司的投诉,答复与被投诉人1景鑫公司一致。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年12月6日组织理工学校、景鑫公司、浙江天煌公司进行了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抽取评审专家参加质证会。评审专家现场听取了质证各方的意见,审查了质证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质证专家经现场评议,向本机关提供了质证会专家意见。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浙江天煌公司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景鑫公司接受理工学校的委托,于2017年9月18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2017年9月22日、10月10日和10月13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合同包一项目名称由“电气控制设备”更改为“电气控制系统”;合同包二项目名称由“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设备”更改为“楼宇智能安防布线系统”;合同包三项目名称由“供配电实训室设备”更改为“供配电实训系统”;合同包四项目名称由“电气智能实训室设备”更改为“电气智能实训系统”;合同包五项目名称由“电气名师工作室”更改为“电气名师工作系统”;合同包六项目名称由“机电一体化设备”更改为“机电一体化系统”;并确定2017年10月31日开标。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采购设备未限定固定的尺寸,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1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16、21对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软件、硬件与采购产品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要求提供有关维修电工仿真软件、光机电一体化实训设备仿真软件,将多功能测量仪作为一个软件的组成部分, 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中要求提供仿真仪表教学操作软件,均是根据采购需求设定,与采购标的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将投诉事项所涉及的部分产品的采购需求列出,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有关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及将相关需求作为评分条件或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证据、依据或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2、3、16、21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7、10、14、19、23对招标文件合同包1、2、3、4、5、6评分方法设置条款的投诉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2、3、4、5、6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同时,在招标文件技术因素得分部分“投标货物的技术响应情况”中规定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未带“★”号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技术参数的负偏离为扣分项,非资格性条款,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和以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4、7、10、14、19、23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15、20、24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进行演示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诉事项5、15、20、24中要求演示的评分方法,采购人通过样品演示可以证明产品功能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要求演示的系统与采购需求相关,投诉人未提供要求演示的产品为定制产品的证据、依据或证明材料,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5、15、20、24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9、11、12、17、18、22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云资源库”、“数字化立体教材”、“拓展虚拟实验平台”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投诉事项6、9、12、17中招标文件设置云资源库相关条款,是采购人基于建设智能校园的需要,建设大数据云平台是采购人的规划;采购方要求实训装置系统能提供“与设备匹配的教学云资源库”与采购人需求相关。投诉事项11、22中设置数字化立体教材条款,其中“数字化立体教材”是与PLC技能实训考核装置系统相配套使用的应用程序,是采购人根据需求设置。投诉事项18中设置拓展虚拟实验平台条款,系采购人根据自身教学考核目标、创新教学方法和科研目的提出,与采购需求相关。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有关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及将相关需求作为评分条件或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证据、依据或证明材料。投诉人关于投诉事项6、9、11、12、17、18、22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8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该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没有限定证明文件的具体类型,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无必然联系,且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证据、依据或证明材料,投诉人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方根据自身教学考核目标、创新教学方法和科研目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拓展虚拟实验平台开发样例和源码,符合采购需求。投诉人未提供投诉事项有关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及将相关需求作为评分条件或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证据、依据或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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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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