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21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11-2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数字转速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2-01 00:00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闽财购〔2017〕29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数字转速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投诉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厦门金皓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宜宾路2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进

联系电话:0592-5650116

 

被投诉人1: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林连庆 

联系电话:0591-87278256 

 

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号  

法定代表人:曾钦达

联系电话:0591-88700504

 

投诉人厦门金皓计量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厦门金皓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下称“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方兴公司”)组织的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数字转速仪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编号:[3500]FXZB[GK]2017036,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结果不满意,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7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厦门市三达兴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三达兴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过程资料等相关材料,厦门三达兴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金皓公司投诉称:

一、红外热像仪招标文件要求: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根据中标人(厦门三达兴公司)做出的回复表明其投标产品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说明德尔科DEK-500满足Exd IIC T6防爆等级,应该具有防爆合格证,但是厦门三达兴公司无法提供DEK-500的防爆认证合格证(Exd IIC T6防爆等级应由“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来证明,其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法证明该条款,为虚假应标行为。(下称“投诉事项一”)

二、影像测量仪,产品型号:LUXURY300CNC,品牌:兆丰,(制造厂商:东莞市兆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厦门三达兴公司在质疑回复说明函中说明影像测量仪(LUXURY300CNC)提供自动变倍物镜0.75-5.0X,招标要求为:放大倍率:光学≥0.7X-4.5X,没有覆盖0.7-0.75X这个倍率区间,明显为负偏离,而厦门三达兴公司在质疑说明函中表示其为正偏离,为虚假应标行为。(下称“投诉事项二”)

被投诉人1方兴公司针对厦门金皓公司的投诉,回复称:根据厦门金皓公司的质疑,该公司两次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复议,多数专家认为不能用生产厂家德尔科公司提供的防爆摄像仪的技术参数、报价等资料否定中标人应标的红外热像仪产品,因此无法认定中标候选人厦门三达兴公司为提供虚假资料应标,评标委员会认为应维持原评标结果。

方兴公司认为,此次招标的红外热像仪在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要求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此项仅作为综合评分项的加、扣分点,并没有要求投标时必须提供《防爆合格证》,也未注明若未提供《防爆合格证》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此参与竞标的4家投标人中只有投诉人厦门金皓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防爆合格证》,其余3家均未提供。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未说明必须为标准的成品参与竞标,此次采购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中标人厦门三达兴公司承诺可在规定的合同交货期内交货,并可提供产品《防爆合格证》等一系列产品检测合格资料,愿意接受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如果违约,自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投诉人2省特种设备检验院针对厦门金皓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认同厦门金皓公司所诉厦门三达兴公司红外热像仪设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合同包4品目4-1红外热像仪设备,厦门三达兴公司其投标产品为常州德尔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德尔科公司”)的防爆摄像仪DEK-500,承诺其技术参数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与德尔科公司联系,并取得了德尔科公司提供的防爆摄像仪DEK-500产品报价单、防爆电气生产许可证、产品防爆合格证以及关于DEK-500产品为防爆摄像仪的说明等相关材料,通过了解、比对与核实,厦门三达兴公司的应标产品彩页、参数与德尔科公司官网产品资料以及其提供给该院的DEK-500产品报价单的技术参数完全不同,德尔科公司DEK-500防爆摄像仪与防爆型红外热像仪是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产品,因此省特种设备检验院认为,厦门三达兴公司将德尔科公司DEK-500防爆摄像仪产品冒充为防爆型红外热像仪产品参与投标,其投标应答应为虚假应标。

二、认同厦门金皓公司所诉厦门三达兴公司光学影像测量仪设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合同包4品目4--3光学影像测量仪,厦门三达兴公司其投标产品为东莞市兆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下称“东莞兆丰公司”)的光学影像测量仪LUXURY300CNC产品,承诺其技术参数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招标技术参数第1条为“放大倍率,光学≥O.7X-4.5 X”,厦门三达兴公司应答为“光学O.7X一4.5 X”正偏离,根据其提供的仪器厂家彩页资料显示该技术参数为“自动变倍物镜0.75-5.OX”,该院认为,一是厦门三达兴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篡改厂家产品技术参数虚假应标,二是即使用厂家提供的产品应标,该项技术参数也应为负偏离。

三、不认同原评标委员会五位专家的复议结论。德尔科公司本身并不具有防爆型红外热像仪的生产资质,且DEK-500为德尔科公司防爆摄像仪的产品型号,因此厂家无法提供红外热像仪产品技术参数及报价。

四、省特种设备检验院不确认《评审复议报告》结果。该院已于10月12日正式发函至方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出具的《评审复议报告》(项目编号[3500] FXZB [GK] 2016036)不予确认。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厦门三达兴公司针对厦门金皓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厦门金皓公司从德尔科公司官方网站提取关于DEK-500(EX)产品型号参数,认定此款产品型号为防爆型内窥式高温工业电视摄像仪,单从官网的此款产品证明公司所投产品为虚假应标。厦门三达兴公司称其所投的产品并非官网的此款产品,该公司所投的产品为DEK-500热像仪,由德尔科公司产品与Flir公司A615型号技术系统集成,德尔科公司网站及彩页是没有公布其相关参数。厦门三达兴公司所投的产品并非是厦门金皓公司从网上提取的产品,两款产品没有可比性,德尔科公司也出具了此款产品的说明函。厦门三达兴公司申认为其所投的DEK-500红外热像仪绝对满足并且优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且本次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必须出具防爆合格证,厦门三达兴公司愿意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供,并且接受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验收。

二、厦门金皓公司从东莞兆丰公司官方网站截图关于LUXURY300CNC光学影像测量仪参数,认为官网上的型号参数完全不响应招标技术要求:1.放大倍率:光学≥0.7X-4.5X。东莞兆丰公司官方网站及彩页上均为标准参数,且官网与彩页中明确写出各型号有升级及拓展项目,特殊配制机型不在此列等标识。厦门三达兴公司所响应的技术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参数,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0.75X-5.OX因变倍比率大,故放大比率大于0.7X-4.5X,显然优于招标要求,为正偏离。0.7X-4.5X常用在低端机器上,招标文件上要求的是(大于等于)≥0.7X-4.5X。0.7X-4.5X实际变倍比率为:4.5/0.7=6.428,变倍比率为:6.428:1,厦门三达兴公司提供的参数0.75X-5.OX实际变倍比率为:5/0.75=6.666:1,厦门三达兴公司认为其提供的设备参数0.75X-5.OX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变倍比率≥6.5:1,厦门金皓公司所提的质疑才真正的为负偏离。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向德尔科公司、东莞兆丰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德尔科公司、东莞兆丰公司作出了回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方兴公司接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委托,于2017年8月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2017年8月28日开标, 2017年8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合同包4中标人为厦门三达兴公司。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经查,本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人资格“特定条件”部分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四)合同包四 红外热像仪等仪器:1 红外热像仪 …★10、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 

厦门三达兴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三、标的说明一览表”中提供的投标产品说明为:合同包4品目4-1投标标的为“红外热像仪”规格:品牌:德尔科,型号:DEK-500,来源地:江苏省常州市,备注:三、供货范围清单中显示型号为DEK-500标配,品名包括红外热像仪主机带镜头、便携箱、校验证书、镜头盖(安装于镜头上)、交流电源适配器、入门指南、注意事项、网线、电源线、USB数据线、防爆护罩Exd IIC T6防爆等级、安装支架。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中“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4-1红外热像仪关于“★10、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的应答为“无偏离”。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附“九 产品彩页”没有关于“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的参数。

德尔科公司2017年11月23日的回复函(传真)显示:1 .德尔科DEK-500原型号为防爆摄像仪,其防爆等级为:Exd IIC T6;现由用户提出产品性能升级,安装FLIR A615热像仪,使其成为红外热像仪,德尔科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定制,送国家防爆电器检测机构重新认证,重新取得防爆证书。2.DEK-500防爆摄像仪已经取得防爆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XK06-014-01802,德尔科DEK-500作为红外热像仪产品暂不具备防爆合格证。……德尔科DEK-500可以定制集成FLIR A615热像仪,制定集成后送国家防爆电器检测机构重新认证,重新取得防爆认证后可以称为德尔科DEK-500产品。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合同包4红外热像仪要求提供货物红外热像仪“支持不低于Exd IIC T6防爆等级”。厦门三达兴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说明投标产品为“无偏离”,但是在其提供的产品技术说明材料、彩页资料中并无满足Exd IIC T6防爆等级性能记载。且厦门三达兴公司在投诉回复中亦明确其提供的产品DEK-500系与FLIR A615热像仪集成满足相关参数,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关记载。德尔科公司回复函表明,至2017年11月23日,德尔科DEK-500作为红外热像仪产品暂不具备防爆合格证。德尔科DEK-500定制集成FLIR A615热像仪,制定集成后送国家防爆电器检测机构重新认证,重新取得防爆认证后方可称德尔科DEK-500产品。厦门三达兴公司在投标时将其投标产品表述为DEK-500,而投标时DEK-500红外热像仪未取得防爆认证,该表述与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产品的要求综上,投诉人有关DEK-500不具备Exd IIC T6防爆等级的投诉事项成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厦门三达兴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规定,“(四)合同包四 红外热像仪等仪器:3 光学影像测量仪★1、放大倍率:光学≥0.7X-4.5X,影像≥28X-180X、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4、全自动工业变焦镜头,变倍比率≥6.5:1;…”

厦门三达兴公司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三、标的说明一览表中明确:合同包4品目4-3投标标的为“光学影像测量仪”规格:品牌:兆丰,型号:LUXUIZY300CNC,来源地:广东省东莞市,备注:技术指标1、放大倍率:光学0.7X-4.5X。“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4-3光学影像测量仪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放大倍率:光学≥0.7X-4.5X,影像≥28X-180X、显示器分辨率≥1440*900”的应答复为“正偏离”。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附“九 产品彩页”4-3光学影像测量仪为LUXUIZY300CNC,其中没有关于“放大倍率:光学0.7X-4.5X。”的内容。

东莞兆丰公司提供的回复函显示,厦门市三达兴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型号:LUXUIZY300CNC,品牌:兆丰”确为该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其参数满足并且部分数据指标高于招标指数,为无偏离。0.7X-4.5X和0.75X-5.OX为该公司常用且可选配镜头,该公司0.7X-4.5X常用在低端机上,0.75X-5.OX常用在高端机上。本次采购项目需求方属于国家特种设备检测研究单位,该公司提供的是整体参数更优于招标要求的高端机,0.75X-5.OX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为正偏离。

本机关认为,根据厦门三达兴公司在本次调查中的答复函及东莞兆丰公司的说明材料,厦门三达兴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LUXUIZY300CNC光学影像测量仪放大倍率为0.75X-5.OX,未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0.7X且<0.75X这个倍率区间,厦门三达兴投标文件“四、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中关于光学影像测量仪放大倍率的表述为“1、放大倍率:光学0.7X-4.5X”,与LUXUIZY300CNC光学影像测量仪的实际参数不一致,且投标文件未有其他补充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偏离不相符。投诉人有关LUXUIZY300CNC光学影像测量仪放大倍率未覆盖招标文件要求的≥0.7X且<0.75X这个倍率区间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本次采购活动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厦门市三达兴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