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8-17
- 有效性: 有效
| 福建省财政厅文件 |
| 闽财购〔2017〕22号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LED显示屏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79号闽赋苑2号楼技术层
法定代表人:雷超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闵小权
被投诉人: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官口溪兜1号
法定代表人:江斌
投诉人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唯彩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下称“福建农业职业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福建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编号:FJGGZY(GK)2017007,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中标结果不满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7月10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祥云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福建祥云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福建唯彩公司称:其于2017年6月13日下午16时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到中标方福建祥云公司所提供的LED显示屏的CCC认证证书的现状态显示“已暂停”,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第5.2条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因此福建祥云公司所提供的LED显示屏的CCC认证证书无效,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福建公共交易中心针对福建唯彩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福建公共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项目(招标编号:FJGGZY(GK)2017007)进行了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17年6月6日开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共有8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结果公告》,中标人为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公共交易中心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唯彩公司质疑,于2017年6月2 1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中心答复此次质疑。原评标委员会形成意见如下:经对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投标人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被质疑事项“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进行了再次核对,该证书有效期为2019年09月23日。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第17.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因此认定评审无误,维持原评审结果。另,2 0 1 7年5月2 3日我中心收到祥云公司对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LED显示屏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编号为FJ2017AD_162)成交结果的质疑函。主要质疑事项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所投LED显示屏的CCC认证证书状态显示已暂停,属于无效材料,不符合竞价文件要求,望中心予以核查,撤销其成交资格。经中心查询,唯彩公司在竞价文件中所附编号为20160109038592 34的CCC认证证书“现状态”一栏显示“已暂停”。唯彩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也就质疑事项向我中心提交了回复函(详见附件),函称“经了解原因是生产企业深圳市顾通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生产地址变更”导致CCC认证证书从2016年9月7日起状态变更为“已暂停”。说明唯彩公司在此竞价项目中提供的产品CCC认证证书状态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为“已暂停”是事实,因此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竞价文件规定,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CCC认证证书无效,不符合竞价文件要求。且直至2017年7月24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编号为2016010903859234的CCC认证证书“现状态”一栏仍然显示“已暂停”(详见附件)。综上所述,两个项目除了质疑事项类似外,其他情况完全不同,并不存在唯彩公司所说的中心“对两个项目出现的相同的情况,给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的情况。
被投诉人福建农业职业学院针对福建唯彩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我院在LED显示屏项目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文执行,将该项目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二、该项目于2017年6月6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标,经评标专家组按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评审,确认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中标公告。
三、该项目于2017年6月13日被福建唯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质疑,我们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通知后,立即暂停了与中标方签约。后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6月21日组织原评标专家组对质疑论证,认为质疑不成立。我院在此项目上采取谨慎态度,至今尚未与中标方签约,目前该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祥云公司针对福建唯彩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项目编号:FJGGZY(GK)2017007)参与招标活动。
二、根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第17.6条规定的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因此我司的中标资格有效。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福建唯彩公司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并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福建公共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于2017年5月16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项目招标公告》,于2017年6月6日开标评标,于2017年6月13日发布《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项目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为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现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第4条、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说明”第3.1条第(2)项规定,“…(2)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如3C认证、节能清单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等要求)。…”
中标人福建祥云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中提交了其投标的显示屏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生产者(制造商)为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P0.4、P0.5、P0.8、P0.9、P1、0、P1.2、P1.3、P1.4、P1.5、P1.6、P1.7、P1.9、P2.0、P2.5、P2.54、P3.0、P4、P5、P6、P7.62、P8、P10、P12、P16、P20;220W,50Hz,7A~不带电线组件销售),发证日期为2015年01月15日,有效期至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7月21日,本机关就福建唯彩公司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出《关于协助政府采购调查的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回复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查询的函》,回复:编号为2014010903722630的CCC证书曾于2017年6月1日暂停,暂停原因为“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来函所查2017年6月6日,该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该证书已于2017年6月13日恢复为有效状态。来函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31日,该证书状态为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5.2条中第1款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回复函,中标人所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曾于2017年6月1日暂停,2017年6月6日时该证书处于暂停期间。本次采购项目于2017年6月6日开标。福建祥云公司在投标时,其所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处于暂停期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第5.2条第1款规定,“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由此,福建祥云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处于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的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文件》17.3.1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要求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视为无效投标。评标委员会评审本项目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为福建祥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由于福建祥云公司未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投标时的现状,导致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由于福建祥云公司未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4010903722630)投标时的现状,导致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影响了中标结果。为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LED显示屏合同包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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