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14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7-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7-24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

 

 

投诉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村富莲大厦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正刚

 

被投诉人1: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州大学(北区机械厂)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刘本钟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

法定代表人:杨立勇

 

投诉人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省医科大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立勤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院后勤保障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JLQ20171001-1,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524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7612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612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爱玛客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爱玛客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关供应商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组织了现场质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众安康公司称:

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用胶装装订成册,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胶装,而是对招标文件进行精装。

二、众安康公司是根据医院发展需求和医院后勤服务行业服务费标准设定的合理投标价格,而爱玛客公司首年报价16990000元,三年报价共53824744.75元,存在不合理,该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众安康公司在投诉书中对项目成本进行了测算,经众安康公司计算,第一年的成本为17017733.28元,三年成本为53912604.47元,比爱玛客公司报的三年报价多出87859.72元。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条款规定:投标人低于其成本投标的,视为重大偏差,将导致投标无效。

被投诉人立勤公司针对众安康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爱玛客公司投标文件的正副本计8份是按照招标文件第19页投标人须知第14.1条要求进行胶装装订成册的,不存在众安康公司投诉事项所称的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胶装的情况。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立勤公司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9页第3条承包方式的规定、招标文件第48-49页第五条人员要求第5.1款中的第(1)项、第(2)项、第(3)项、第(7)项要求以及第5.2款其他要求中的第(1)项等关于本次采购项目最低投标价格(即成本价)的规定,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对各项价格构成的要求。

被投诉人省医科大附一医院针对众安康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经核查,本次采购项目所有投标文件均按要求进行胶装,投诉函所述事项与事实不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第三部分的相关规定,该投诉事项应确认为无效投诉事项。

二、省医科大附一医院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权委托招标公司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地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公司依法组成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法规定确认所有投标方的投标文件真实有效,即不存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等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因此,投诉人反映的爱玛客公司报价不合理,存在重大偏差,项目存在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的投诉是不属实的。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爱玛客公司针对众安康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爱玛客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胶装。众安康公司捏造事实进行投诉,众安康公司未对该投诉事项提交任何证明材料,也无任何证据,请求驳回其投诉。

二、爱玛客公司认为,其投标报价合理,未低于成本,报价合法有效。具体理由如下:众安康公司以其自身报价为依据认为,爱玛客公司的报价低于其报价即为低于成本,其主张毫无依据。爱玛客公司与省医科大附一医院从200210月开始合作至今,了解省医科大附一医院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各级别客户对不同岗位的需求,同时爱玛客公司根据公司的流程及先进管理经验、福州本地人力用工市场的特点对项目成本进行科学测算,进而得出了项目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的报价清楚明确、合理合法,符合招标文件对报价的要求。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710日组织省医科大附一医院、立勤公司、众安康公司及爱玛客公司进行了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组织了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参加质证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场听取了质证各方的意见,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立勤公司接受省医科大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1732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7414日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爱玛客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候选人。立勤公司于20174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为爱玛客公司。众安康公司对本项目中标结果不满,于2017421日向立勤公司提出了质疑,立勤公司于2017427日对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众安康公司对立勤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众安康公司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结合评标委员会意见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未按要求胶装,而是进行精装的投诉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第四条“投标文件的提交”中第14.1款规定,“投标文件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分为价格册和技术商务册,二册分别单独装订,分册密封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须编制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所有投标文件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用胶装(为永久性、无破坏不可拆分)装订成册,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未密封将导致投标被拒绝。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 年 月 日 (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指招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经查,爱玛客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系采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用胶装装订成册。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爱玛客公司投标文件的胶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爱玛客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采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并胶装装订成册,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第四条“投标文件的提交”中第14.1款有关规定。投诉人授权代表在质证会时陈述其于投标现场看见中标人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文件外壳包装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外壳包装相比较宽,因此认定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进行胶装,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爱玛客公司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合理并存在重大偏差的投诉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招标服务一览表”中有关规定,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最高限价首年人民币1922万元,三年人民币6089万元,“注:……3、投标报价(含首年报价、三年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含首年最高限价、三年最高限价)的投标无效。首年管理费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首年);第二年,年管理费在首年的基础上递增5.5%;第三年,年管理费在第二年的基础上递增5.5%。”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特别提示”关于“重大偏差”的规定,“下述情况下将导致投标无效:……(17)投标人低于其成本投标的;……注:评委会判定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是依据投标文件,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明。”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第3款“承包方式”规定,“采用包工包料,含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加班工资、福利、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保险,以及工作服装费、各项岗位培训费、日常办公和投入项目运营的物料、清洁药剂、工具、设备、行政管理费等运营所需一切费用,同时各项费用的测算标准不得低于省、市有关部门的最低要求;采购人不再承担除中标价外的任何费用。”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有三家投标人的资格与符合性均审查通过,包括中标人爱玛客公司、众安康公司及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三家投标人的首年报价分别16990000元、18706356元、19124928元;三年报价分别为53824744.75元、59262203.47元、60588250.03元。投诉人众安康公司于投诉书中提供的《成本报表》测算认为,本项目首年成本为17017733.28元,三年成本合计为53912604.47元。爱玛客公司于投诉处理阶段提交了《答复书》并提供附件《投标分项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说明》,就报价分项作了明确说明。

评标委员会认为,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报价没有低于省、市有关部门的最低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中标人爱玛客公司的成本核算合理可行,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项目概况”第3款“承包方式”规定了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应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节假日加班工资、福利、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保险,以及工作服装费、各项岗位培训费、日常办公和投入项目运营的物料、清洁药剂、工具、设备、行政管理费等运营所需一切费用,并明确各项费用的测算标准不得低于省、市有关部门的最低要求,规定了企业的成本构成内容和有关要求。爱玛客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就上述事项作了相应的报价与说明。本次采购的服务为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根据《价格法》第六条的规定,投标人依法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有权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报价。投标人自身情况不同,投标服务的成本也不同。投诉人众安康公司关于成本报价的依据系其自行制作的《成本报表》,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爱玛客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其公司成本,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中标人爱玛客公司的成本核算合理可行,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爱玛客公司的投标不属于重大偏差,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标准。投诉人认为爱玛客公司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