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1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1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6-1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6-1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

法定代表人:王学光

联系电话:0591-26180290

 

被投诉人一: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卢闽海

联系电话:0591-83393310

 

被投诉人二: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63

法定代表人:陈建洪

联系电话:0591-62099330

 

投诉人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和洁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一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委托

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被投诉人二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招标编号:FJGC-G-2016-FS186-1)合同包1的中标结果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17510日正式受理。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福州和洁公司于2017523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招标编号:FJGC-G-2016-FS186-1)合同包1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福州和洁公司对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布类洗涤服务项目”(招标编号:FJGC-G-2016-FS186-1)合同包1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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