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1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5-0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5-0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

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金网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福州软件园产业基地创业楼

法定代表人:黄捷    

 

被投诉人: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郑晓萍

 

被投诉人: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80

法定代表人:曹建平

 

    投诉人福州金网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网际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中实招标有限公司(下称“中实招标公司”)代理的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项目(招标编号:2016-FZSG120-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228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317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审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金网际公司投诉称:

一、中实招标公司对金网际公司的质疑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中实招标公司在质疑答复书(文号:2016-FZSG120-1疑复02)及2017119日变更公告中,对金网际公司2017124日质疑函中提出的如专家如何认定金网际公司成本等问题未予答复,众多问题在答复期内都未回答。(下统称“投诉事项一”)

二、中实招标公司未尽到组织方义务,未召集专家讨论问题。中实招标公司20161229日和元旦期间电话要求金网际公司提供成本分析材料,但并未召集专家对金网际公司201714日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判,直接于2017119日发布废标公告。对于金网际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中实招标公司未组织专家论证即直接回复,未尽到组织义务。(下统称“投诉事项二”)

三、招标文件第19.3条的规定仅是结论,不是理由。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低于成本而取消中标资格必须慎重和有充分的证据,不能仅凭“可能”就认定金网际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专家评审缺乏客观依据。(下统称“投诉事项三”)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金网际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未依据实际情况且无任何依据。招标文件第19.3规定,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本次投标四家公司,报价均在20-69万之间,并没有超过百万级的其他报价。招标文件中的“个别成本”是指企业自己的成本,并非社会平均成本或上市公司的成本。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个别成本”计算方式,金网际公司测算了软件、硬件和软件维护部分的分项成本,其报价并不低于自身“个别成本”。专家认定金网际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并无合法合理的依据。(下统称“投诉事项四”)

五、评标委员会无依据即认定金网际公司报价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金网际公司资产软件有多年对外合法销售经验,并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品牌信誉良好。按招标文件质量及服务要求,金网际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承诺无偏离。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中标后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且项目初步验收后才支付首付款,对于业主不存在商品质量风险。金网际公司的项目实施经验也证明能够合格履约。(下统称“投诉事项五”)

六、项目废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使金网际公司损失了商业机会,限制及排斥了金网际公司的下一次投标权利。(下统称“投诉事项六”)

综上,金网际公司投诉请求撤销2017119日的变更公告,恢复金网际公司中标权益。

被投诉人中实招标公司针对投诉人的投诉,答复称:

一、本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99.55万元,于2016129日上午开标,共有四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金网际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中实招标公司于20161216日发布中标公告。20161221日,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博思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中实招标公司于20161228日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要求金网际公司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评标委员会认为金网际公司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金网际公司的投标无效。中实招标公司于2017119日发布了补充公告。金网际公司于2017124日递交了关于“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项目编号:2016-FZSG120-1)招标结果的更改通知的质疑函,201728日中实招标公司已书面答复金网际公司质疑。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金网际公司在2017124日向中实招标公司提交了质疑函,201728日中实招标公司已书面答复投诉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

三、关于投诉事项二,中实招标公司在处理博思软件公司质疑函期间,已要求金网际公司对“低于成本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金网际公司提供了《质疑回复》和《补充》。评标委员会在20161228日协助答复质疑已作出结论,采购人对此也进行了确认。中实招标公司经电话联系原评标委员会,大部分专家认为20161228日已经做出结论,没有再次审查分析的必要。中实招标公司据此发布中标公告的补充公告符合相应规定。

四、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中实招标公司认为,金网际公司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活动时,对博思公司价格的质疑中称“硬件成本”基础设施(防火墙、隔离网闸、RFID打印机)、大屏显示系统、PC机等,这些成本至少要25+大屏显示系统费用。金网际公司自身测算硬件的价格都高于20万元。且还需计算开发人员成本、5名驻点服务人员成本、21000多个用户的维护成本。其次,招标文件中要求驻点的系统开发技术人员应是全职服务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的,并非像投诉人理解的可以将投入其他项目人员用于本项目。投诉人现有为采购人服务的软件与此次招标要求的软件存在质的差异,并非像投诉人所称无须大的改动,会产生改动成本。金网际公司在《质疑回复》对于报价说明的理由,并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

五、关于投诉事项六,金网际公司在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活动时,对博思公司价格的质疑中称“硬件成本”至少要25+大屏显示系统费用。本项目硬件参数没有降低的情况下,金网际公司的投标总价才20万元,达不到金网际公司所测算的硬件成本。中实招标公司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未排斥、歧视任何投标人,该公司发布的结果公告公布专家名单符合相关规定,不属于保密内容。根据财库〔201269号文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针对投诉人的投诉,答复称:

一、2016219日,经数字办专家评审通过,省发改委函复同意开展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在533.5万元以内,其中工程费用485万元,项目建设其他费用48.5万元,工程费用中基础设施硬件费用25万元,应用支撑系统费用40万元,应用系统费用420万元。

二、2016923日,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第一次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博思公司,中标价格为69万元,因金网际公司提出质疑,1015日,经评标委员会重新复核,该项目流标。129日,中实招标公司组织第二次公开招标,金网际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20万元,因博思公司提出质疑,1228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金网际公司有可能低于成本价应标,投标无效,项目流标。

为查明事实,针对金网际公司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419日组织金网际公司、中实招标公司、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现场质证,博思公司现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同时,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有关内容向本机关进行了书面说明。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结果公告、审查报告(专家协助答复质疑会议)、补充公告、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明,中实招标公司接受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于20161117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6129日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中实招标公司于201612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为:福州金网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0万元。20161221日,博思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20161228日,针对博思公司的质疑,中实招标公司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审查报告》(专家协助答复质疑会议)(下简称“《审查报告》”)。20161230日中实招标公司向博思公司发出《质疑答复书》(文号:2016-FZSG120-1疑复01)。2017119日,中实招标公司发布本次采购项目补充公告。补充公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原中标人金网际公司对本次采购需求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其报价(20万元)可能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认为金网际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19.3条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金网际公司的投标无效。综上所述,本项目无其他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废标处理”。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于2017119日发布补充公告,公告本项目按废标处理,2017124日,金网际公司向中实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中实招标公司于201728日向金网际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中实招标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答复了金网际公司的质疑,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经查,20161221日,博思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认为金网际公司的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20161228日,针对博思公司的质疑,金网际公司提交了《金网际质疑回复》、《补充》等材料。中实招标公司于20161228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原评标委员会作出《审查报告》。20161230日中实招标公司向博思公司出具《质疑答复书》。金网际公司再次向中实招标公司提交《关于项目报价成本核算补充》等材料。中实招标公司未再次组织专家对金网际公司提交《关于项目报价成本核算补充》等材料进行审查。2017119日中实招标公司发布本次采购项目补充公告,公告“本项目无其他中标候选人,本项目按废标处理”。2017124日,金网际公司向中实招标公司提交《质疑函》。中实招标公司于201728日向金网际公司作出《质疑答复书》(文号:2016-FZSG120-1疑复02)。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点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上述规定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但并未强制必须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中实招标公司未就投诉人提供的关于质疑答复的补充材料及关于结果变更的质疑材料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投诉事项五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3条规定,“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作无效投标处理。”

20161228日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审查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金网际公司的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19.3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金网际公司的投标无效。本项目无其他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另查明,中实招标公司接受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于2016812日组织福建省机关事务工作业务服务支撑系统(二期)第一次招标活动(招标编号:2016-FZSG120),中标供应商为博思公司,中标金额为69万元。2016926日,金网际公司对第一次招标(招标编号:2016-FZSG120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中实招标公司邀请第一次招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并于20161025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结果更改公告,称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所有投标人均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原中标结果无效。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本次采购项目原评标委员会2016129日经过评审,推荐金网际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未认定金网际公司报价存在违反招标文件第二章19.3款的情形,也要求金网际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在20161228日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的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又重新认定金网际公司投标无效,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其认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事项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点中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原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认为金网际公司对于报价的说明存在前后矛盾,且金网际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解释第一次招标活动(招标编号:2016-FZSG120)报价与本次采购项目报价前后矛盾的问题,据此认为金网际公司报价可能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审查报告》没有明确列明金网际公司报价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具体证据。投诉人关于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没有依据的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六

经查,2016129日中实招标公司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金网际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中实招标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发布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未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中实招标公司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有关规定。原评标委员会20161228日作出改变原中标结果的《审查意见》依据不充分,但该结果并未限制或排斥金网际公司参与下一次投标的权利。投诉人投诉事项六中关于废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成立,其他投诉不成立。

另查明:

    一、招标文件第11B3投标人业绩B3.3规定:“B3.3、投标人提供1份近三年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的资产综合管理类系统中标业绩情况,提供一份合格完整的业绩案例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B3.3条款规定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的资产综合管理类系统中标业绩情况”作为业绩加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12B4.1条款规定:“B4.1投标人在福州五城区工商注册,以及在福建九地市中设有一个以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得2分;投标人为外地注册公司,在福州五城区有正式分公司且在福建九地市中设有一个以上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得1分。投标人需提供由工商出具的有关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本项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B4.1条款对于在福州五城区工商注册公司和外地注册公司,分别设定不同的得分分值,属于以所在地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经查,招标文件第5页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备注规定:“3、为确保系统能成功部署及后期服务,必须为软件原开发商自行投标,解答现场专家问题,否则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另,招标文件第38页“项目进度要求”部分规定,“应用支撑系统(中标商外购)。

本机关认为:“应用支撑系统”属于软件的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文件对于 “应用支撑系统” 软件的规定在招标一览表中要求“软件原开发商自行投标”,而在招标文件第38页又规定 “中标商外购”。上述规定的采购需求存在前后不一致,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存在歧义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四、招标文件第5页“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中规定“中标人若中标后未能完成服务培训等工作,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更换中标人;中标人未按时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按采购法处罚中标人两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并按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第39页规定“如发现虚假报告等失信行为,采购人可随时更换中标人,并按采购法处罚两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上述关于更换中标人的规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规定。

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及(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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