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4-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旅游局2017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度福建省旅游调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4-0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旅游局2017

第二季度至2019年度福建省旅游

调查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夸克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14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

 

被投诉人: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98号伊法达大厦8

法定代表人:李钊明

 

被投诉人:福建省旅游局

住所: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911

法定代表人:吴贤德

 

投诉人福州夸克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下称“夸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旅游局(下称“省旅游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建龙公司”)组织的2017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度福建省旅游调查项目(项目编号:JLZB-ZFCG-2016066-1,下称 “本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22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222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福建省华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下称“华通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组织了现场质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夸克公司投诉称:

一、夸克公司在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排名第二,但其未通过正式渠道获悉综合得分及技术、商务、价格的分项得分,也不知道中标方的综合得分。为达到招标结果的客观透明和公平公正性,夸克公司需要向建龙公司了解夸克公司的各项得分情况,包括价格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尤其是技术部分的各项具体得分(共计14项,满分45分)。(下统称“投诉事项一”)

二、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构成无法完全满足对投标技术文件的评审要求。本项目中标公告所公布的七名评标委员会成员(两名业主代表,五名专家),经夸克公司通过福建省旅游局官网、福建省旅游协会官网和百度专家信息等公开信息渠道了解,五名专家中与旅游相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只有三人,且这三位评委的工作单位均为福建省旅游协会会员单位,该协会是省旅游局关联单位。本项目标的较高,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必须更为全面和严谨,但是本项目的评标专家中没有一位统计调查方面的专家,这对投标人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必然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下统称“投诉事项二”)

三、夸克公司对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方法及抽取过程是否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存疑。夸克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专业性、代表性不够,专家的抽取方式、抽取过程应该受到监督。(下统称“投诉事项三”)

四、夸克公司对于此次技术部分评分的评分标准和过程存疑。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方法为“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3分之间评分”。夸克公司怀疑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据标准对投标人技术文件的各项评分点进行打分。(下统称“投诉事项四”)

五、评审过程时间仓促,评标质量难以保证。本项目采购服务的项目内容多,技术难点多,有五家投标单位。本项目于124日上午9点开标,12左右结束,技术商务文件的评审时间为180分钟左右,夸克公司投标文件内容较多,需要充分时间进行评审,但在此过程中,夸克公司未接到任何一个电话、邮件或当面答疑邀请,评审时间不足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下统称“投诉事项五”)

六、夸克公司与中标人的综合评分均在85-88分之间,而中标人却比夸克公司报价高出418.284万,高出近60%。夸克公司通过与招标公司经办人口头了解得知夸克公司的综合评分为85分,与中标人得分仅相差3分左右,夸克公司在满足招标人实质性项目需求的前提下,价格比中标人低了60%却落选。夸克公司还称招标文件存在明显的为中标人华通公司量身定作的痕迹。(下统称“投诉事项六”)

被投诉人建龙公司针对夸克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建龙公司经办人员从未向投诉人告知其及中标人综合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等相关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投诉人曾先后两次向建龙公司递交质疑函要求了解其与中标人综合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建龙公司均已在质疑回复函中向投诉人说明无法告知其与中标人综合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投诉人《投诉书》中“投诉事项一”及“投诉事项六”反映其与中标人综合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应是投诉人根据自身报价及商务自评分情况和其他投标人情况来测算其与中标人综合得分及推荐排名情况,并非建龙公司工作人员向其透露。

二、建龙公司已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各个公司的最终得分及各项得分不属于公示的内容,故未在网上公示。因各投标人的各项得分属评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材料,故对于投诉事项一中的内容,建龙公司无法告知投诉人的各项得分情况。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完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本项目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除两位业主代表外,其余五位评审专家是在省旅游局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根据本项目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要求从福建省财政厅建立的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能胜任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本项目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系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严格编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设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且本项目在20161111日发布预公告,20161122日发布招标公告,201713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流标重招),投诉人均未在公告期间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提出异议;各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分。

五、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进行现场演讲或现场答辩环节的相关要求,投诉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未出现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故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诉人到评标现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六、本项目的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即评标委员会按各投标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附加分四个部分分别进行评分后相加,并按最终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省旅游局针对夸克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预公告期间,夸克公司未提出任何质疑。在本项目公告期间,夸克公司先后提出两次质疑,在中标公示期间,夸克公司又提出两次质疑,建龙公司均依法、依条例对其进行了书面答复。省旅游局对答复函均予以确认。在中标公示期间,夸克公司向省旅游局提出当面质疑,并向省旅游局提交了质疑函。

二、2017126日建龙公司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省旅游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于2017220日与中标人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具体工作尚未开展并已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暂停本合同履行。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328日组织省旅游局、夸克公司、建龙公司及华通公司的授权代表进行了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质证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进行了书面说明。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夸克公司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夸克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建龙公司接受省旅游局的委托于201713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7124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华通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建龙公司2017126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一的成交供应商为华通公司,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夸克公司对本项目中标结果不满意,分别于201726日、29日向建龙公司提出《中标结果质疑书》,建龙公司分别于201729日、214日作出《质疑回复函》。夸克公司对建龙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22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夸克公司向本机关提起的投诉书中投诉事项第六点涉及的“招标文件存在明显为中标人量身定作”内容,未依法进行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227日作出《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2017)8号)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该投诉事项。对于其他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222日正式受理。

就投诉人的有效投诉事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的认定

经查,投诉事项一投标人的排名情况未在本项目《结果公告》中公布,投诉人未对该信息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投标人综合得分及技术、商务、价格的分项得分不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投诉人要求向建龙公司了解各项得分情况,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的认定

经查,《2017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度福建省旅游调查项目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6.1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货物和服务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在开标后的适当时间里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两名为采购人代表,其他五名评审专家从财政部门建立的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五名评审专家中仅有一名为投诉人提供“福建省旅游协会第二届会员名单”中的人员。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人数及组成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招标文件》第16.1条的规定。采购人省旅游局及代理机构建龙公司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了五名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未违反上述规定。且福建省旅游协会与采购人省旅游局并无隶属关系,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福建省旅游协会会员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成为本项目评标专家并无不当。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部分非旅游统计专业而无法满足对投标技术文件的评审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两名为采购人代表,其他五名评审专家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龙公司提供的本项目于2017124日抽取评标专家视频资料及《专家出席表》上签字显示,五名评审专家系在省旅游局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采购人省旅游局及代理机构建龙公司从福建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了五名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符合上述规定。且本项目五名评审专家的抽取,系在省旅游局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完成。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方法及抽取过程提出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的认定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第19.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建龙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本项目于2017124日评标过程录音录像。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等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对评标委员会关于技术部分评分的评分标准和过程提出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的认定

经查,建龙公司于2017124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评标时间自9:00分起至11:52分止。根据现有材料,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反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认为评审过程时间仓促、评标质量难以保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的认定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9.1条款规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价格只是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之一。夸克公司虽然在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中报价比中标人低,但经综合评审中标人华通公司评标总得分最高,评标委员会据此推荐华通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表述其通过与被投诉人建龙公司经办人员口头了解到投诉人的综合评分为85分,与中标人得分仅相差3分左右。该表述与投诉书中关于投诉事项一的有关表述及建龙公司答复意见相矛盾,且投诉人未对该信息来源作出合理说明。

    另查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A、商务部分评分方法”评分设置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A、商务部分评分方法”第A1.1项评分设置。

经查,建龙公司于201713日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1:综合评分法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A、商务部分评分”第A1.1项规定,“根据投标人经营年限,经营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的,得3分;10(含10年)-20年的,得2分;10年以下的,得1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能体现经营年限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招标文件第A1.1项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A、商务部分评分方法”第A1.3项评分设置。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中“A、商务部分评分方法”第A1.3项规定“投标人在福建省内从事旅游调查统计专项或经济类市场调查服务团队常驻专职人员总数达到30人及以上的得3分,达到20(含)-29人的得2分,10(含)-20人得1分,10人以下的不得分。提供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一个月服务团队人员在福建省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或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述招标文件第A1.3项规定属于以从业人员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另查明,本项目采购人省旅游局已于2017220日与中标人华通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实际履行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二)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决定撤销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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