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09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肿瘤医院多联式空调机组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3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肿瘤医院多联式

空调机组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533号楼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俊记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

法定代表人:闵小权

 

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凤坂马路顶91

法定代表人:应敏刚

投诉人福建富源鸿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源鸿大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肿瘤医院(下称“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肿瘤医院多联式空调机组项目(招标编号:FJGGZY(GK)2016105     ,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中标结果和质疑答复不满意,于 2017214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 2017214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称:

一、中标人对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海尔-RFTW22MX-A”的出风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体理由如下:1.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显示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海尔-RFTW22MX-A”为两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2.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海尔-RFTW22MX-A”在海尔中央空调官方网站显示为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3.海尔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显示,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海尔-RFTW22MX-A”中央空调嵌入式室内机为两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二、中标人对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海尔-RFTW22MX-A”的制冷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体理由如下:1.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显示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海尔-RFTW22MX-A”制冷量为2.2kw,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2.海尔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显示,中标人所投产品型号“海尔-RFTW22MX-A”中央空调制冷量为2.2kw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富源鸿大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17124收到富源鸿大公司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质疑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于 201727向富源鸿大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

二、评标委员会对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海尔RFTW22MX-A产品,已于 2017116评标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其出风形式及制冷量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亦来函说明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海尔厂家正式发行的最新产品彩页样本”,其所投产品“采用步进电机单独控制,不仅可实现一面出风或两面出风独立控制功能,且制冷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富源鸿大公司就投诉事项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为《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产品厂商官网截图及产品彩页,由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规定将投标产品厂商官网或是产品彩页公布的技术参数作为判断投标产品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需求的依据,也未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同时该公司所提供产品彩页中记载“若产品因改良而发生规格改变,则以产品铭牌为准”的免责条款。因此富源鸿大公司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并不能代表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

被投诉人省肿瘤医院针对富源鸿大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538)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省肿瘤医院中央空调机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省肿瘤医院已委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中央空调机组的采购工作。针对富源鸿大公司的质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作出《关于对招标编号为FJGGZY(GK)2016105  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富源鸿大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及投诉书中列举的投诉事项,由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答复。

相关供应商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富源鸿大公司的投诉事项,答复称:

一、本次招标技术参数在招标文件中并无要求投标方以何种资料来佐证。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海尔厂家正式发行的最新产品彩页样本为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投诉人所指的“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作《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制冷量2.2kw为产品可实现的最大制冷量。根据最新技术,投标产品采用步进电机单独控制,不仅可实现一面出风或两面出风独立控制功能,且制冷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最大不超过2.2kw

三、所投产品经评审专家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本机关亦向中标产品彩页标注的生产厂家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发出调查函,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肿瘤医院的委托,于 20161226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 2017116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17122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中标供应商为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富源鸿大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意,于 2017124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 201727作出《关于对招标编号为FJGGZY(GK)2016105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富源鸿大公司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中标人对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海尔-RFTW22MX-A”的出风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福建省肿瘤医院多联式空调机组项目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一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中规定“1.8kw≤制冷量≤1.89kw,制热量≧2.2kw,标配遥控器配置冷凝水提升泵”。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 17.3.2 条规定,“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视为无效投标。”第19.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第19.7.1条规定:“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第19.7.2条规定:“评标标准: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查,中标人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第三点“货物详细说明及偏离表”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一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的投标实际响应为“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出风口分别采用独立步进电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一面出风或二面出风)……”,偏离说明为“无偏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卷中所提交的“投标产品彩页样册”内容显示, “RFTWMX-A”系列为“一、二面出风嵌入机”,中标人所提供的中标产品“RFTW22MX-A”的名义制冷能力为1.8/2.2kw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海尔RFTW22MX-A“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出风口分别采用独立步进电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一面出风或二面出风)、制冷量1.8kw、制热量2.2kw”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讨论并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海尔RFTW22MX-A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另查明,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于投诉时提供的“两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备注记载“*若产品因改良而发生规格改变,则以产品铭牌为准”等内容。

根据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的回复,确认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于投诉时提交的“两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一、二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均为其公司彩页样册,“两面出风嵌入机”的表述系该公司对于早期产品的技术参数表述,因产品升级研发,彩页样册不断更新。中标产品“RFTW22MX-A”可以在出厂时定制实现仅一面出风功能。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已明确规定了“一面出风嵌入式”。经中标产品生产厂家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确认 “两面出风嵌入机”的表述系该公司对于早期产品的技术参数表述,因产品升级研发,中标产品“RFTW22MX-A”可以在出厂时定制实现仅一面出风功能。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RFTW22MX-A”可以在出厂时定制实现仅一面出风功能,其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不存在重大偏离情况。评审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招标文件第 19.7.2 条的规定,须“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等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17.3.2条、第19.1条、第19.7.1条、第19.7.2条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认定中标人所提供的中标产品“RFTW22MX-A”满足招标文件“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的实质性要求,由此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中标人对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海尔、RFTW22MX-A”的制冷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一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中规定“1.8kw≤制冷量≤1.89kw,制热量≧2.2kw,标配遥控器配置冷凝水提升泵”。

经查,中标人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第三点“货物详细说明及偏离表”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一面出风嵌入式”的投标实际响应为“……制冷量1.8kw,制热量2.2kw……”,偏离说明为“无偏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卷中所提交的“投标产品彩页样册”内容显示,中标产品“RFTW22MX-A”的名义制冷能力为1.8/2.2kw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海尔RFTW22MX-A:一、二面出风嵌入式室内机(出风口分别采用独立步进电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节一面出风或二面出风)、制冷量1.8kw,制热量2.2kw”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讨论并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福建斌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品目号1-1中序号8所投产品“海尔RFTW22MX-A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另查明,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于投诉时提供的“两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备注记载“*若产品因改良而发生规格改变,则以产品铭牌为准”等内容。

根据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的回复,确认投诉人富源鸿大公司于投诉时提交的“两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一、二面出风嵌入机RFTW22MX-A彩页样册”均为其公司彩页样册,其中“制冷量为2.2kw”的表述系该公司对于早期产品的技术参数表述,因产品升级研发,彩页样册不断更新。中标产品“RFTW22MX-A”可在装机时调节制冷量为1.8kw2.2kw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一面出风嵌入式”已明确规定了 “1.8kw≤制冷量≤1.89kw”技术参数。经中标产品彩页标注的生产厂家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制冷量为2.2kw”的表述系该公司对于早期产品的技术参数表述,因产品升级研发,彩页样册不断更新,中标产品“RFTW22MX-A”可在装机时调节制冷量为1.8kw2.2kw。中标人提供的中标产品“RFTW22MX-A”可以在装机时调节制冷量为1.8kw2.2kw功能,符合招标文件关于“1.8kw≤制冷量≤1.89kw”要求,其在投标文件中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出响应,不存在重大偏离情况。评审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招标文件第 19.7.2 条的规定,须“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等的规定及招标文件第17.3.2条、第19.1条、第19.7.1条、第19.7.2条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认定中标人所提供的中标产品“RFTW22MX-A”满足招标文件“品目号1-1多联式中央空调”序号8的实质性要求,由此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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