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08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2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

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436

法定代表人:陈颖

 

被投诉人: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所: 福州市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西区7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洋城

 

被投诉人:福建省女子监狱

    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桐南村

主要负责人:江启森

投诉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永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女子监狱(下称“省女子监狱”)委托被投诉人福建兴诚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诚建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XCJFZ(2016)CG012号,下称 “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合同包五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7125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727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27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鑫鸿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下称“鑫鸿达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鑫鸿达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永辉公司称:

一、本项目于2016129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确定投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但被投诉人兴诚建公司至今未向投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

二、被投诉人兴诚建公司于20171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补充公告,变更鑫鸿达公司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三、投诉人对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以下评分项而提出投诉,具体如下:1、投诉人经网上查询后认为,鑫鸿达公司的业绩不属于食堂物资供应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A14规定;2、投诉人称鑫鸿达公司无实体经营场所,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2规定;3、投诉人称经了解,银行并未颁发过AAA等级资质证书,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4规定;4、投诉人称,鑫鸿达公司无“守合同、重信用”或“重信用、守合同”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6规定。

被投诉人兴诚建公司针对永辉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本项目于2016125日上午9时组织开标活动,随机抽取了七位专家参与评标。根据评标结果,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2016129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中标公告》。

二、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被投诉人即收到福州三合聚力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人之一)的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161220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改变了中标候选人,由鑫鸿达公司取代永辉公司成为新中标人,所以被投诉人才未向永辉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

三、中标人变更后,被投诉人于20171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补充公告》,宣布鑫鸿达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被投诉人女子监狱针对永辉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2016125日兴诚建公司就本项目组织开标,评审结果显示永辉超市中标。被投诉人根据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后,兴诚建公司于2016129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

二、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被投诉人收到福州三合聚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举报永辉公司于本项目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得分的嫌疑。被投诉人依据《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一)》有关规定,于20161220日委托兴诚建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质疑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鑫鸿达公司取代了永辉公司中标。被投诉人确认复核结果后,兴诚建公司于20171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补充公告》公告复议结果。

二、对于永辉公司投诉的“鑫鸿达公司的评分存在的4项疑问”,被投诉人已要求兴诚建公司将具体评标材料及复议材料收集、提交核查。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鑫鸿达公司针对永辉超市的投诉,答复称:

一、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A14规定。

二、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体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及照片,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2规定。

三、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4规定。

四、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评分标准B6规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投诉人永辉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审理查明,兴诚建公司接受省女子监狱的委托,于20161115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6125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永辉超市为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本项目合同包三因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按流标处理兴诚建公司2016129日发布《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为永辉公司。后兴诚建公司于2016122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中标结果复核,并于201714日发布《关于FJXCJFZ(2016)CG012号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及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为鑫鸿达公司。永辉超市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分别于201715日、2017111日向兴诚建公司提出质疑。兴诚建公司于2017115日作出《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两份<质疑书>的回复函》、《关于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回复》。永辉超市对兴诚建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本项目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事项。

经查,2016129日兴诚建公司发布《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为永辉公司。截止至今,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向永辉超市发出中标通知书。

《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1.1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刊登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自行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并登记,因中标人逾期未领取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兴诚建公司已于2016129日发布《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为永辉公司,但至今未向中标供应商永辉超市发出中标通知书,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投诉人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兴诚建公司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投诉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本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复核并改变中标结果的事项。

经查,兴诚建公司于2016129日发布《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结果公告》,后于20161220日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启动复核评审程序。根据《福建省女子监狱罪犯食堂物资采购项目复议结论》显示,原评标委员会经复议认定永辉超市部分评分项中所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非投标单位所有,为此该评分项给予重新评议。兴诚建公司于201714日发布《关于FJXCJFZ(2016)CG012号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及合同包五的成交供应商为鑫鸿达公司。

另查明,省女子监狱与鑫鸿达公司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点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质疑答复过程中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且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答复中发现评审存在问题且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后,兴诚建公司未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而自行发布《关于FJXCJFZ(2016)CG012号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复核并改变中标结果的投诉事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部分评分项的事项。

(一)关于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服务)部分评分第A14项评分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附件A: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技术部分评分项第A14项规定,“投标人自201211日至截标时间止(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由投标人独立完成的同类型项目(食堂物资供应)成功案例的,每提供一份成功案例单项合同得1分,最高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 、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每个案例均需完整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未完整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复印件者不得分)”。经查,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37月至20144月期间,由其独立完成的七个大宗物资定点采购项目及相应提供了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系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采购货物为大米类、蔬菜类、鱼肉蛋类、冻品类及其他副食品类物资,鑫鸿达公司提供的20137月至20144月期间,由其独立完成的七个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及相应提供了项目的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2项评分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附件A: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项第B2项规定,“投标人有实体经营场所的, 500(含)平方米的得0.1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1分,以此类推,满分2分(须提供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未提供的不得分)”。经查,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照片。

本机关认为,鑫鸿达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显示,鑫鸿达公司有实体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有实体经营场所的, 500(含)平方米的得0.1分,每增加100平方米加0.1分,以此类推,满分2分”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4项评分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附件A: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项第B4项规定,“投标人取得银行AAA等级资质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经查,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其显示鑫鸿达公司信用等级为AAA”。

本机关认为,鑫鸿达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银行出具的等级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鑫鸿达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6项评分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附件A: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项第B6项规定,“投标人取得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或者‘重信用、守合同’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否则不得分。”经查,鑫鸿达公司于投标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2月颁发的授予鑫鸿达公司《2012年度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鑫鸿达公司提供的《2012年度福州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本项目尚未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及合同包五中标无效,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本项目合同包一、合同包二、合同包四及合同包五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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