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7-00006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7〕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7-03-1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食品安全评价性任务抽检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本网 时间:2017-03-2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食品安全评价性

任务抽检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住所:福州市西门外山头角121

法定代表人:陈永煊

 

被投诉人: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97号欣华楼3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蓝茂珍

 

被投诉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福州市东浦路156

法定代表人:林凤祥

投诉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下称“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食药监局”)委托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盛鑫招标公司”)组织的2016年食品安全评价性任务抽检项目(招标编号:FJSXZB2016205,下称“本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118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726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下称“中检华日公司”)。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投诉称:

一、依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C1.4要求。投诉人认为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人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刘建军等人完成中国型脂松节油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证明材料为非食品类科研项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授奖项目的通知(2006524日国质检科〔2006220号),该获奖单位无中检华日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招标文件中只对投标人最多只能中一个合同包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同一个投标人同时中多个合同包的情况下,是由投标人选择一个合同包还是按所中合同包的顺序确定中标合同包作出规定。盛鑫招标公司质疑答复称“评标与授标按合同包的顺序进行”。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并没与找到该依据,投诉人认为授标顺序对中标结果影响非常大,并认为盛鑫招标公司的答复内容没有依据。

三、投诉人申请公开投诉人及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盛鑫招标公司没有针对此请求和主张作任何答复。

被投诉人盛鑫招标公司针对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投诉,答复称:

一、中检华日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刘建军等人完成的中国型脂松节油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证明。根据GB/T12901-2006《脂松节油》4.1章所述,脂松节油是松节油的全称。松节油被GB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因此,项目研究对象脂松节油是食品用天然香料,该项目为食品类科研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项目获奖时间为2006524日,获奖者刘建军2003年就在中检华日公司供职。

二、本采购项目实现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评技术商务部分,第二阶段评报价部分。因此,评标与授标按合同包的顺序进行。

三、该投诉事项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及。

被投诉人省食药监局针对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投诉,答复称:

受省食药监局委托,盛鑫招标公司于2016126日组织了本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工作,该项目共分三个合同包,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为中检华日公司、合同包2中标候选人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下称“赛福公司”)、合同包3中标候选人为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泓益公司”)。

201728日,省食药监局与合同包2中标人赛福公司、合同包3中标人泓益公司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服务采购合同》,2017213日,接到有关投诉事项的通知后,省食药监局对投诉事项进行研究,并于2017220日通知赛福公司、泓益公司暂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中检华日公司针对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投诉,答复称:

一、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项目为食品类科研项目。根据GB/T12901-2006《脂松节油》4.1章所述,项目研究对象脂松节油是松节油的全称。松节油被GB2760-2014《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天然香料名单。因此,项目研究对象脂松节油是食品用天然香料,该项目为食品类科研项目,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项目获奖时间为2006524日,获奖者刘建军在2003年已在中检华日公司供职,历任总经理、董事至今。

为查明事实,针对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737日组织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盛鑫招标公司、省食药监局、中检华日公司进行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组织了原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质证。评审专家现场听取了质证各方的意见,审查了质证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质证专家经现场评议,向本机关提供了质证意见。

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审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的说明文件等材料,结合质证会专家意见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盛鑫招标公司接受省食药监局的委托,于20161116日发布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2016129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本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显示合同包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检华日公司,合同包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赛福公司。根据被投诉人省食药监局书面答复,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合同包2、合同包3政府采购合同于201728日签订,采购人于2017220日通知合同包2、合同包3中标人暂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中检华日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C1.4条款要求的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C、技术部分评分第C1.4条款规定“C1.4实验室承担过的食品类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一等奖的,得3分;获得国家科技二等奖或标准贡献一等奖的,得2.5分;获得国家科技三等奖或标准贡献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得2分;获得国家科技优秀奖或标准贡献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或省部级标准贡献一等奖的,得1.5分;获得标准贡献优秀奖或省部级科技三等或省部级标准贡献二等奖的,得1分”。经查,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中检华日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科技兴检奖证书”,其记载:项目名称为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奖励等级为一等奖,获奖者为刘建军,证书颁发时间为2006524日。

(一)关于合同包1中标人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刘建军等人完成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获得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证明材料为非食品类科研项目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质证会专家意见,脂松节油可以应用于食品类和非食品类领域,中检华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获奖材料没有限定脂松节油研究的用途领域,因此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获奖材料可以认定为食品类科研项目奖项。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中国型脂松节油(国际标准)获奖材料为非食品类科研项目,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科技兴检奖的获奖单位无中检华日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事项

质证会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实验室承担过的食品类科研项目获得的奖项”,奖项的获奖主体应是实验室。中标人投标文件第721页提供的“科技兴检奖”证书获奖者是个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机关认为:“科技兴检奖”获奖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分第C1.4条款系要求对“实验室承担过的食品类科研项目获得的奖项”进行评审,招标文件该C1.4条款要求的奖项获奖主体是实验室。中检华日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科技兴检奖证书记载的获奖人系个人,不能等同于实验室获得的奖项证明,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不应得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定中检华日公司提供的个人奖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给予其相应得分,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的规定。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未对授标顺序作出规定,盛鑫招标公司答复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招标食品抽检项目一览表》显示本采购项目包含合同包1、合同包2、合同包3。《招标食品抽检项目一览表》附注注明:评审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合同包。《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项目各合同包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具体详见附件A。附件A: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项目实行两阶段评标。按照两阶段评标加总后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在同一合同包中,若得分相同的,则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本采购项目《评标报告》显示,本次评审按照三个合同包分别评分,并分别按照两阶段评标加总后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得出投标供应商的排序。本次评审系按合同包1、合同包2、合同包3的先后顺序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经评审并推荐合同包1中标候选人后,再依据合同包2的得分高低及招标文件 “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合同包”的规定,推荐合同包2的中标候选人,最后依据合同包3的得分高低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合同包”的规定,评审推荐合同包3的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项目各合同包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本采购项目各个合同包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合同包”的原则按合同包的先后顺序分别推荐三个合同包的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合同包的数字先后顺序推荐三个合同包的候选人,没有依据。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点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鉴于本项目评审中,三个合同包存在两个合同包得分排名第一均为同一家供应商的情形,在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如何授予合同包的情形下,存在歧义。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但本次项目中,评标委员会根据合同包的数字先后顺序授标,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关于盛鑫招标公司没有针对投诉人申请公开其与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的投诉事项。

经查:投诉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161220日向盛鑫招标公司提交对本采购项目的《质疑书》,并针对质疑事项向盛鑫招标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文件,其中陈述,“针对质疑,请求公开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及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盛鑫招标公司未对此作出答复。质证会现场,盛鑫招标公司陈述其在收到质疑书的同时收到该书面文件,但盛鑫招标公司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招标过程中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涉及商业秘密,不宜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的质疑依法作出答复处理。盛鑫招标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中,未对投诉人关于申请公开投诉人及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的请求和主张作出回应,存在不当。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要求公开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技术得分情况的请求和主张,不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投诉人的上述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项目各合同包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与“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一个合同包”的规定存在歧义,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合同包2采购活动违法,撤销合同包2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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