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3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7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1
- 有效性: 有效
性能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处理决定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尾水库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展
被投诉人一:福建工程学院
住所:福州市闽侯上街大学城学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华
被投诉人二: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址: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71号幸福新村(龙福楼)6楼[TZ1]
法定代表人:邱玉婷
投诉人深圳万测试验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工程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材料界面结构与性能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DZB2016-104,下称“本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结果不满意,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在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人重新提起投诉的相关材料审查过程中,投诉人深圳万测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材料界面结构与性能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DZB2016-104)”合同包1的投诉。
经查明,本项目于2016年10月14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于11月4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11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确定福州华贤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深圳万测公司对被投诉人福建工程学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中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材料界面结构与性能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编号:ZDZB2016-104)合同包1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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