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3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函〔2016〕3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12-2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6-12-24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

省属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 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简化审核流程、推进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简政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省直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度开始后,在省人代会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前,可按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预算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对应业务处室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变动情形外,省直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的,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对应业务处室和采购监管办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省级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调整原因以及预算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备案由省直单位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的“预算管理”模块中录入政府采购预算,并上传备案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录入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省直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省直单位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属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产品还可以免于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进口”模块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备案。

    (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等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操作规程。对相关采购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专业培训,做到权责制衡、相互监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加大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2017年起相关预算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主要检查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监督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省财政厅也将加强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予以问责。

本通知自 201711起执行。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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