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28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6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9-18
- 有效性: 有效
有限公司投诉福州大学集装箱废弃物
暂存柜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联盈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黄华镇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南品磊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支路5号金航大厦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松芳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付贤智
投诉人浙江联盈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联盈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集装箱废弃物暂存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FR-G-2016-009-2,下称“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结果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经查明,本采购项目于2016年6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2016年7月14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当天出具《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长沙永乐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采购项目于2016年7月15日发布中标公告,确认长沙永乐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浙江联盈公司于2016年9月3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集装箱废弃物暂存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FR-G-2016-009-2)合同包1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撤回投诉,终止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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