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26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6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食堂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2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食堂

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群武

 

被投诉人: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69

法定代表人:张君琼

 

被投诉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

法定代表人:周杭生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奋达伟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下称“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下称“鑫祥公司”)组织的食堂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XXZB-G-S2016017,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投诉称:投诉人认为其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标准第3.1.7条的要求,对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中认为“其中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经查实有被执行的不良记录,隐瞒真实情况,故按无效投标处理”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鑫祥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鑫祥公司答复内容只是简单的描述中标结果公告中的内容,没有提供能证明其在经营活动中有被执行的不良记录;中标结果公告与质疑答复函中所提供的网址中有两项的被执行信息,不能表明是“在经营活动中有被执行的不良记录”。

二、被投诉人鑫祥公司所提供的网站非政府网站,被执行人的信息查询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为准。

三、被投诉人鑫祥公司质疑答复并非使用公章而是业务专用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答复应视为无效。

四、被投诉人鑫祥公司在其质疑答复函后附有一份材料,内容不清,来源不明,渠道是否合法不明,且无其他公司盖章。

五、被投诉人鑫祥公司质疑答复,其根据福建省监狱管理文件关于印发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将招标文件资格标准规定‘3.1.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该资格设定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六、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提供的网站查询投诉人被执行的信息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被投诉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针对奋达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本次采购项目委托鑫祥公司组织招标,其所有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均由鑫祥公司提供。

被投诉人鑫祥公司针对奋达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企业经营活动是指企业经营对象的内容或经营内容。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1)生产活动;(2)销售活动;(3)供应活动;(4)财务活动;(5)人力资源开发活动。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与林建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也属于生产活动。

二、启信宝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100家网站提取官方数据,所有数据由国家公开发布在网络上。

三、被投诉人鑫祥公司的业务章是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因此在规定答复期内的质疑答复函,具有法律效力。

四、本项目开标当日从相关部门查询到投诉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案号(2015)侯执字第447号,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2016622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故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712日出具结案证明书证明全案执结。

五、被投诉人鑫祥公司根据《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将招标文件资格标准规定为“3.1.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闽侯县人民法院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机关亦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鑫祥公司接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委托,于201661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食堂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招标公告》,于2016621日开标评标,于2016622日发布《食堂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了审查,其中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经查实有被执行的不良记录,隐瞒真实情况,故按无效投标处理。(执行标的:2012512.000000、立案时间:2015-03-25 、 执行法院: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侯执字第00447号;执行标的:1743015.000000、立案时间:2013-07-08、 执行法院: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侯执行字第00970号)。

一、关于投诉人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诉事项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项“资格标准”第3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3.1.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第8项第19.1条规定,“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A”。第14项“(一)实质性响应(无效投标)相关规定如下”中第(9)点规定,“凡发现17.2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中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8.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或采购人有权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对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如发现投标人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其虚假应标行为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已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合同的,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给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第17.2.1条规定,“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对投标文件详细评估之前,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资格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第19.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述评标方法与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经查,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在投标时提交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性和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了审查,奋达伟业公司提供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评标委员会经核查,认定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被执行的不良记录,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按无效投标处理。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对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和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的原因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查询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记录有关信息的“启信宝”网址链接。

经审理查明,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存在(2013)侯执行字第970号、(2015)侯执行字第447号两个执行案件。闽侯县人民法院曾因被执行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依法于20159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两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622日屏弊其失信信息。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第六条、《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2项“资格标准”第3点第3.1.7明确规定本项目投标人须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

该项声明的内容应包括投标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8.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根据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评标专家通过“启信宝”查询网站查询到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存在2条被执行的信息记录,而未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存在核查途径不当的情况;且评标专家仅根据投诉人存在2条被执行记录,即认定投诉人存在“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的过不良记录”,并未对被执行记录是否属于“不良记录”的情形进行认定,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但根据本机关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的情况,奋达伟业公司曾于2015915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评标专家的核查结果与事实相符,并未影响中标结果。奋达伟业公司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被人民法院通告、执行过的不良记录”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鑫祥招标公司未在质疑答复期内作出答复的事项

经查明,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于2016622日对本采购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鑫祥公司于2016630日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鑫祥公司未在质疑答复期内作出答复的情形。投诉人所反映的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招标文件第3.1.7条款设定的投诉

鉴于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第3.1.7条款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投诉条件,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本机关已通过《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2016)第40号进行告知。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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