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20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8-0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8-0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平和职业技术学校

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被投诉人: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芦宏慧

 

被投诉人: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

住所:福州市杨桥东路126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煌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宏瑞招标公司”)组织的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招标编号:FJHR2016062)(下称“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组织了当事人及评审专家进行质证和评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天煌公司投诉称:

投诉一:201663日,投诉人就本采购项目向宏瑞招标公司提出书面质疑,宏瑞招标公司拒收投诉人的书面质疑也未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超过了法定的质疑答复期限,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二、本次采购项目规定25天交货期不合理。即使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将交货完工期修改为“中标供应商与项目校签订供货合同后25天内将货物运送到平和职业技术学校”,对于400多万的项目交货期只有25天不合理,除非设备事先已生产或在采购方,实际等于早已内定供应商。招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投诉三、招标文件采购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要求▲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体系彩页佐证) 1)2)3)4)5)6)项的规定不合理,与采购的设备不相关。并且根据招标文件的描述是要求供应商具有培训能力,该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是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的。

投诉四、招标文件采购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要求5)■虚拟负载“投标现场需携带样品演示招标文件要求的仿真实训项目”。投诉五、招标文件采购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要求■2、数字化资源配置清单:标现场需对下列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投诉六、招标文件采购的PLC实训系统要求“7.■模拟负载PLC控制对象验证系统:(为佐证所投产品及系统软件的质量、功能的符合性,投标现场需提供一整套样品,并能够演示以下被控对象实验项目)”。投诉七、招标文件采购的PLC实训系统要求,恒压供水实训装置■要求配备恒压供水项目教学仿真软件:其中内容要求包含(项目内容、项目分析、项目实施等内容,投标现场需提供此仿真软件演示);■要求配备行业仿真软件:自控恒压供水项目,要求内容包含(实验设备、仿真内容、仿真目的等内容,投标现场需提供此仿真软件演示);投诉八、招标文件采购的PLC实训系统要求■数字化资源配置清单:(投标现场须对下列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投诉十、招标文件采购的技能鉴定实训系统要求■PLC模拟负载挂箱,投标时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及答疑。投诉十一、招标文件采购的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要求“■基于CAN总线系统的智能考核及故障设定系统,此项内容要求投标商带样品至投标现场进行演示”。投诉十二、招标文件采购的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要求软件资源包:(投标现场须对下列15点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投诉十四、招标文件要求“■立体仓库MES软件(投标现场提供软件进行离线演示)”。投诉十八、招标文件采购的RFID无线射频识别系统要求“■投标时需附带一个4通道网关RFID控制器与电子标签现场演示应用方法,符合通过PROFINET风络与PLC实现直接数控交换,并保证投标文件中型号与现场演示操作型号完全一致”。投诉十九、招标文件采购的焊接实训平台要求“■13. 演示产品必须为成熟的产品,演示内容为虚拟焊接机器人可进行焊枪多种坐标系移动、关节轴部或腕部的旋转操作、坐标系变换操作、培训直线的示教、圆弧插补、直线摆动插补、圆弧摆动插补、跟踪操作(增加示教点、改变示教点、删除示教点)、设定焊接参数、次序指令的更改等示教器操作。示教器可与虚拟焊接机器人进行联动操作,完成在线编程设置、设定多个目标点、移动轨迹设定、试运行、自动焊接等整个焊接闭环操作”。

对于上述投诉事项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投诉书均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现场进行样品演示”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是对供应商实施了不公平的歧视对待,严重影响了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对于上述投诉事项涉及的产品,很多生产厂家都有,只是各不相同、存在差异,但都是作为定制产品交货,但本次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是参照特定供应商设置的,招标文件却要求投标现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样品演示,演示内容跟采购要求存在差异是会严重影响评分的。根据招标文件第8页规定,“(3)若投标人未提供现场演示的产品,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受理。”招标文件的规定明显是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条件,有严重控标嫌疑,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应当放在货到验收时作为验收标准。同时对于投诉事项第七、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八,投诉书还认为国内一般要求现场演示的都是技术含量较高、较复杂的产品,而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将常规产品作为演示内容,违背常理。

投诉九、招标文件采购的技能鉴定实训系统要求▲3、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CMEDBA计划书及内容佐证)之(1)、(2)、(3)、(4)项的规定不合理,与采购设备无关,是用来控标的,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性。

投诉十三、(1)招标文件采购的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须提供整个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投诉书认为在投标时就要求提供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非常不合理,属于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应当在货到验收时提供。(2)招标文件采购的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必须考虑到后机模块扩展,软件系统必须采用B/S构架,集ERP系统、MES系统、生产物流管控系统为一体的系统,投标必须提供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投诉书认为投标必须提供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非常不合理,属于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一样是具有唯一性、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供应商有没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供应商能不能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如采购人担心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否则一旦发生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一并单独承担”即可。

投诉十五、招标文件采购的六自由度工业机器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本次系统的机器人安装方法3D设计图”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应当放到货到验收时提供,不提供不予验收即可。

投诉十六、招标文件要求“▲数控车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非常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在投标时没有现场设备不可能有完全满足招标采购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应当放到货到验收时提供,不提供不予验收即可。

投诉十七、招标文件要求▲数控铣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提供数控铣床样式图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在投标时没有现场设备,不可能有完全满足招标采购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提供数控铣床样式图形,应当放到货到验收时提供,不提供不予验收即可。

投诉二十、招标文件要求▲系统必需具有三维的虚拟焊接机器人显示模块,以显示虚拟的焊接机器人、训练所需的焊件、焊接模拟环境等,并可同步对应机器人示教器所有功能操作(提供软件截图佐证)。投诉书认为在投标时就要求提供软件截图佐证,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应当放到货到验收时提供。

投诉二十一、实训室配套布置的多媒体教学系统的显示屏、触摸技术、节能功能、安全防护要求需提供检测证明复印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检测报告只对送检对象负责,并不对同批次、同型号产品负责,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与最终交货设备不匹配,检测报告没有意义。

关于投诉二十二、招标文件采购的多媒体教学系统要求12.▲软件资质:要求白板软件、教学资源库、试题工具、仿真实验软件、综合教育智能服务平台、与液晶触摸一体机为同一品牌,须提供白板软件、教学资源库、试题工具、仿真实验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以证明软件的合法知识产权,方便后续软件统一升级。投诉二十三、招标文件采购的融合情景互动教学系统要求“7.▲投标人需提供融合实境实时互动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诉书认为投标必须提供上述条款中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非常不合理,属于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一样是具有唯一性、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供应商有没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供应商能不能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如采购人担心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否则一旦发生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一并单独承担”即可。

投诉二十四、招标文件实训室配套布置中规定“三、地坪漆(1):经济标准耐磨擦,平整,同时也有良好的耐久性,耐重压,无接缝,附着力好,优异的户外耐候性,涂装厚度:2mm.”的条款,只规定涂装厚度,未规定涂装面积,影响投标人的标书制作,应予以明确。

投诉二十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PLC实训系统、技能鉴定实训系统、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的产品制造商资料进行评价以“制造商具备具有CMMI3及以上国际级软件管理开发认证证书的得0.5分,满分0.5分;制造商具有国家信息化培训“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的得0.5分,满分0.5分;B2.3制造商具有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满分1分;制造商具有三维教案生成平台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PLC控制对象仿真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字化资源库应用平台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机电一体化智能实训考核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省级及以上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登记测试报告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满分2.5分”作为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加分,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本项目。(1CMMI是软件成熟度模型集成,是美国国防部与卡内基-梅隆大学以及美国国防工业协会共同开发和研制的,是国外的认证。本次采购是国内公开招标,设置“制造商具备具有CMMI3及以上国际级软件管理开发认证证书的得0.5分,满分0.5分”不合理,属于以特定资质加分。(2)要求制造商具有国家信息化培训“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属于以特定资质加分,只要供应商能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产品即可,与是否具有“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没有关系。(3)招标文件限定要求“电气智能实验教学”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属于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加分项。(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一样是具有唯一性、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供应商有没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供应商能不能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设备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如采购人担心知识产权纠纷,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否则一旦发生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一并单独承担”即可。

投诉二十六、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焊接实训平台(焊接仿真系统)的产品制造商资料进行评价以“制造商操作软件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测评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进行评议并在01分之间进行评分(满分1)”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测评报告只对送检对象负责,并不对同批次、同型号产品负责,要求提供测评报告与最终交货设备不匹配,测评报告没有意义。

投诉二十七、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所投产品符合2014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车加工技术”赛项、2015年全国机械职业院校“零部件测绘、三维数字建模与制图”技能大赛、2015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数控加工技术(数控车)”赛项等进行评价,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1.5分之间进行打分,(满分1.5)”的规定,与本次采购项目不适应,倾向技能大赛指定的产品,只需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能满足采购要求和教学需求即可,跟是否符合上述赛项要求没有任何关系,以此作为加分项跟本次采购项目系用于控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

投诉二十八、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根据投标人业绩、经验进行评价以“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1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教育类似业绩项目进行打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含)以上,每个项目得1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以下且为500万(含500万)以上者,每个项目得0.5分;单项合同金额500万以下且为200万(含300万)以上者,每个项目得0.25分;其他不得分。满分1.5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该业绩项目的中标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公告的下载网页并注明网址)、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采购人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未按以上要求完整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无业绩或未提供任何业绩证明资料的本项得0分。】”作为评分标准,系对供应商实施不公平的歧视对待。投诉书认为只要供应商能提供类似业绩即可,与合同金额大小和业绩是哪一年的没有关系。招标文件的设置是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加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投诉人宏瑞招标公司针对投诉人的投诉,答复称:

宏瑞招标公司答复称:2016513日,投诉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后台电子报名。2016519日宏瑞招标公司收到投诉人邮寄的质疑函(以下简称“第一次质疑函”),并于2016527参照采购人及使用单位的答复意见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答复,并对答复书有修改的内容发布了补充公告。201661日投诉人就质疑函同样的内容提起投诉。201668日,宏瑞招标公司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投诉内容进行论证,在采购人确认后对专家审核质疑函意见表中有修改的内容发布了补充公告并按规定推迟开标时间。201663日,投诉人再次将质疑函(以下简称“第二次质疑函”)邮寄至宏瑞招标公司,宏瑞招标公司认为在收到投诉人的第一次质疑函后仅针对质疑答复有修改的内容发布补充公告,未对标书作其他实质性修改,依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质疑超过有效质疑期,故将投诉人的第二次质疑函退回并向投诉人电话告知原由。

被投诉人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对投诉人的投诉,答复称:

2016519日,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育装备办”)收到宏瑞招标公司转发的投诉人的质疑函,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确认平和职业技术学校对质疑函的答复和修改意见后,交由宏瑞招标公司进行质疑答复并发布补充公告。201661日,省教育装备办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投诉内容与质疑函内容相同)后,要求平和职业技术学校再次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自查,确保其符合各项政策的规定。之后,平和职业技术学校决定委托宏瑞招标公司组织原项目评审专家再次对质疑内容进行评审。201668日,宏瑞招标公司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评审会形成专家审核意见表由省教育装备办和平和职业技术学校盖章确认后交由宏瑞招标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并告知潜在投标人。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流程和时间安排由宏瑞招标公司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理。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6720日组织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宏瑞招标公司、天煌公司进行了现场质证。本机关同时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和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评审专家审查了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经现场评议,向本机关提供了评审意见。本机关审查了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诉书、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现本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宏瑞招标公司接受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委托,于2016512日发布《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项目招标公告》;于2016527日发布《关于FJHR2016062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更改招标文件交货完工期等内容;于2016614日发布《关于福建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的更正公告》,更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一、关于投诉书“投诉二十四、招标文件实训室配套布置中规定“三、地坪漆(1):经济标准耐磨擦,平整,同时也有良好的耐久性,耐重压,无接缝,附着力好,优异的户外耐候性,涂装厚度:2mm.”的条款,只规定涂装厚度,未规定涂装面积,影响投标人的标书制作,应予以明确”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已于(2016)第35号《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告知书》中告知投诉人“投诉书‘投诉二十四’关于‘地坪漆条款’的投诉事项,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对于投诉人在本采购项目现场质证中陈述“对于投诉二十四在527日补充公告发出后,在63号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于2016512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2016527日就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发布了《关于FJHR2016062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并未对“投诉二十四”的招标文件条款进行修改。依据宏瑞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显示,投诉人于2016513日购买招标文件。同时投诉人于2016516日对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第一次《质疑函》。因此可以认定投诉人于2016513日即知道采购文件中关于“投诉二十四”的招标文件条款的内容,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应当于2016513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二十四”条款提出质疑,但投诉人在2016516日的第一次《质疑函》中并未对“投诉二十四”的内容提出质疑。而投诉人在201663日第二次《质疑函》中对“投诉二十四”条款提出质疑,超出质疑有效期。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不属于有效投诉事项。

二、关于投诉一宏瑞招标公司拒收投诉人的书面质疑也未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的投诉事项

经查:2016516日投诉人第一次《质疑函》中对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点交货安装时间“中标供应商与项目校签订供货合同后15天内将货物运送到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所规定的15天交货期提出质疑。2016527日发布的《关于FJHR2016062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将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点交货安装时间修改为“中标供应商与项目校签订供货合同后25天内将货物运送到平和职业技术学校......”,201663日投诉人向宏瑞招标代理公司以EMS邮件邮寄《关于平和职业技术学校机电技术专业教学设备项目(FJHR2016062)的质疑函》,即第二次《质疑函》。该第二次《质疑函》中对补充公告修改后的“25天交货期”提出质疑。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投诉人201663日提交的第二次《质疑函》中对2016527日发布补充公告修改后的“25天交货期”条款提出质疑,该质疑未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政府采购法》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之规定,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宏瑞招标公司未核实投诉人第二次提交的《质疑函》的内容即认为“投诉人的质疑超过有效质疑期”并将《质疑函》拒收退回,且未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质疑答复之规定。

三、关于投诉二交货期条款事项

经查:2016527日发布的《关于FJHR2016062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将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三点交货安装时间修改为“中标供应商与项目校签订供货合同后25天内将货物运送到平和职业技术学校......”。

本机关认为,根据2016720日质证会专家意见,本次采购货物为教育装备行业生产技术成熟的产品,供应商供货能力较充足,作为有能力投标的供应商,应有能力在规定的25天供货期内供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未对不同供应商限定不同交货安装条件。且投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除非设备事先已生产或在采购方,实际等于早已内定供应商”的情形,未提交“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证据。投诉人认为“在国内,预算为20-30万左右的项目正常的交货期一般都是20个工作日到30天左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设备预算金额高达4087570元,确要求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25天内将货物运送到平和职业技术学校’,400多万的项目交货期只有25天,显然是存在猫腻的”缺乏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关于交货期条款的的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关于投诉二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三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条款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1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规定(招标文件第9页)“3.▲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体系彩页佐证) 1)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作为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精选了符合知识、技能构建体系的n个小项目,创新设计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大型项目,以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生产性技能、职业素养、创新能力。2)基于行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理实一体化,借助仿真软件实现理论教学形象化;实训教学项目化,每个项目按照六个任务实施,每个任务按照六步法实施即咨询、 计划、决策、实施、反馈、评估。(与教育部职业技术研究所合作进行项目教学法研究属十一五规划课题);理论教学游戏化使枯燥的专业知识趣味性增强且老师易教、学生乐学。3)基于“智能化”的教学设备:设备软硬结合且可虚实联动,配套有教学设备实训仿真软件及视频教程,属于智能化教学实训装备,且设备已入选《机电一体化专业实训室配备标准》。4)基于三维教案制作生成平台的数字化资源:制作具有自主知识的课件,且通过该平台获取数字化资源,配套教案生成平台软件实现十分钟制作专家级教案,设备依据PLC的不同,标配相关数字化资源素材库。 针对不同品牌的PLC,借助3D虚拟负载仿真软件,构建3D虚拟负载仿真实训室,可为学校建设节省大量资金。该3D虚拟仿真实训室为纯软件控制,以特有的3D虚拟负载仿真软件为核心,除了计算机外无需添加任何硬件,使得PLC实训方便、直观、无损耗,且负载可持续升级,3D虚拟仿真负载也可由校企合作开发。除了3D虚拟负载仿真实训室,学校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选建行业仿真实训室:冶金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纺织行业、食品加工业、特种机械等。5)▲基于设备、数字化资源相匹配的教材。 紧密配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PLC技术》、《PLC项目实训》,方便本专业建设及课程教学的开展(须单独提供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PLC技术》、《PLC项目实训》的数字化资源教案光盘及教材佐证)6)▲基于权威认证的评价体系。该设备已被纳入工信部CEAC电气智能工程师考核认证体系,企业须协助学校申报CEAC培训认证中心,并协助为学校培训“CEAC电气智能工程师认证”电工专业资格教师1名,协助学校挂牌“CEAC电气智能工程师认证”认证中心牌(须提供工信部CEAC电气智能工程师考核认证体系证明材料)。培训认证中心的学生考核合格可获得电气智能技术应用技术员、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助理工程师等资格及证书。”(以下简称“投诉三招标文件条款”)

本机关认为: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1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8页)一、产品概述关于“光机电气一体化实训装置......工作站各自独立而又紧密相连,并可以进行自由组合、装配和调试,来完成不同的培训主题,构建系列生产过程来反映实际的工业系统。...... 既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PLC应用技术、电气控制技术、自动控制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专业知识模块的单项实训项目教学,也能进行机电一体化设备、气动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综合技能训练,还可以用工业现场中广泛应用的触摸屏控制系统流程。”等内容之规定,投诉三招标文件条款所要求的“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体系彩页佐证)”,属于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组成部分,投诉三招标文件条款要求的内容是与采购的项目设备配套使用的,与本次采购项目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技术需求内容相关。其中“6)▲基于权威认证的评价体系”的招标文件内容,是为了是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培训证书”,旨在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与教学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等职业教育教学目标要求相符,该条款仅是要求供应商对采购人实现采购需求予以协助,并非要求供应商具有培训和认证能力。投诉三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且投诉人认为本采购文件是专门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的,但投诉人既未明确特定供应商的名称,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综上,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现场进行样品演示的投诉事项

经查:关于投诉四,招标文件采购的1.1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要求(招标文件第13页)规定“ 5)■虚拟负载:可进行虚拟仿真实训:包括天塔之光、八段数码显示、邮件自动分检控制、自动轧钢控制系统、水塔水位自动控制、多种液体自动混合、自动成型机控制、交通信号灯、机械手动作模拟、装配流水线自动控制、加工中心刀具选择控制、自动送料装车等负载;此项只配备教师机;投标现场需携带样品演示上述仿真实训项目。”。关于投诉五,招标文件采购的1.1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要求(招标文件第21页)规定“■2、数字化资源配置清单......标现场需对下列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关于投诉六,招标文件采购的1.2PLC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18页)规定“7.■模拟负载PLC控制对象验证系统:(为佐证所投产品及系统软件的质量、功能的符合性,投标现场需提供一整套样品,并能够演示以下被控对象实验项目)”。关于投诉七、招标文件采购的1.2PLC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19页)规定“8、恒压供水实训装置■要求配备恒压供水项目教学仿真软件:其中内容要求包含(项目内容、项目分析、项目实施等内容,投标现场需提供此仿真软件演示);■要求配备行业仿真软件:自控恒压供水项目,要求内容包含(实验设备、仿真内容、仿真目的等内容,投标现场需提供此仿真软件演示)”。关于投诉八,招标文件采购的1.2PLC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21页)规定“■数字化资源配置清单:(投标现场须对下列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关于投诉十、招标文件采购的1.3技能鉴定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24页)规定“■PLC模拟负载挂箱......投标时投标人进行现场演示及答疑”。关于投诉十一,招标文件采购的1.4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33页)规定“■基于CAN总线系统的智能考核及故障设定系统,此项内容要求投标商带样品至投标现场进行演示”。关于投诉十二,招标文件采购的1.4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36页)规定“■2、软件资源包:(投标现场须对下列15点软件功能进行现场演示)”。关于投诉十四,招标文件采购的1.7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48页)规定“9、■立体仓库MES软件(投标现场提供软件进行离线演示)”。关于投诉十八,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51页)规定“17RFID无线射频识别系统......■投标时需附带一个4通道网关RFID控制器与电子标签现场演示应用方法,符合通过PROFINET风络与PLC实现直接数控交换,并保证投标文件中型号与现场演示操作型号完全一致”。关于投诉十九、招标文件1.9焊接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60页)规定“■13. 现场演示:演示产品必须为成熟的产品,演示内容为虚拟焊接机器人可进行焊枪多种坐标系移动、关节轴部或腕部的旋转操作、坐标系变换操作、培训直线的示教、圆弧插补、直线摆动插补、圆弧摆动插补、跟踪操作(增加示教点、改变示教点、删除示教点)、设定焊接参数、次序指令的更改等示教器操作。示教器可与虚拟焊接机器人进行联动操作,完成在线编程设置、设定多个目标点、移动轨迹设定、试运行、自动焊接等整个焊接闭环操作”。

对于上述投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现场演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

本次采购产品要求现场演示的产品均为采购人实际采购的有关产品,尽管为教育装备行业生产技术成熟的产品,但均属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产品,通过现场演示由评审专家横向比较各供应商产品,以佐证投标产品重要技术参数和功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同时,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综合评分法”之规定,在招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投标(包括产品演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价打分而产生分值差异是综合评分法的必然要求。招标文件设置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且投诉人认为本采购文件是专门为某特定供应商设置的,投诉人既未明确特定供应商的名称,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招标文件第8页第6点关于“6、现场演示、测试规定:(1)招标文件“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中带“■”的参数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来体现投标产品的某部分功能或效果的,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15:00之前将需现场演示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以下标准和方法进行现场演示;(3)若投标人未提供现场演示的产品,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受理”的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之规定。

对于投诉书所述“演示内容与采购要求存在差异而影响评分”,本机关认为: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规定,本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依据该条规定,对供应商的投标(包括产品演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价打分而产生分值差异是“综合评分法”的必然要求。

关于投诉书所述“应当放在货到验收时作为验收标准,这才是非常合理的,否则就是属于对供应商实施了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是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产品现场演示的条款是对投标产品重要技术参数和功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佐证,属于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制定的采购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关于投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九1.2PLC实训系统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CMEDBA计划书及内容佐证)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2PLC实训系统规定(招标文件第22页)“▲3.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CMEDBA计划书及内容佐证)(1)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内容:作为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精选了符合知识、技能构建体系的n个小项目,创新设计了符合生产实际的大型项目,以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生产性技能、职业素养、创新能力。(2)基于行为导向的教学方法:教学方式理实一体化,借助仿真软件实现理论教学形象化;实训教学项目化,每个项目按照六个任务实施,每个任务按照六步法实施即咨询、计划、决策、实施、反馈、评估。(与教育部职业技术研究所合作进行项目教学法研究属十一五规划课题);理论教学游戏化使枯燥的专业知识趣味性增强且老师易教、学生乐学。(3)基于“智能化”的教学设备:设备软硬结合且可虚实联动,配套有教学设备实训仿真软件及视频教程,属于智能化教学实训装备,且设备已入选《机电一体化专业实训室配备标准》。(4)基于数字化平台的数字化资源:客户可登录三维教案制作生成平台,制作具有产权的课件,且通过该网络平台发布和获取数字化资源,配套教案生成平台软件实现十分钟制作专家级教案,设备标配相关数字化资源素材库、原理仿真及相关助学软件助教软件等。(素材库包含近20000个素材,包括图片、文字、视频、3D模型,flash动画,其中包含2000Flash动画)。针对主流PLC,借助3D虚拟负载仿真软件及主流PLC软件,构建3D虚拟负载仿真实训室,可为学校建设节省大量资金。该3D虚拟仿真实训室为纯软件控制,以特有的3D虚拟负载仿真软件为核心,除了计算机外无需添加任何硬件,使得PLC实训方便、直观、无损耗,且负载可持续升级,3D虚拟仿真负载也可由校企合作开发。除了3D虚拟负载仿真实训室,学校可根据自身行业特点选建行业仿真实训室:冶金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纺织行业、食品加工业、特种机械等。”

本机关认为: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2PLC实训系统(招标文件第16页)一、产品概述关于“工学结合PLC实训台,是机电技术应用、电气运行与控制、电子电气应用与维修等专业《可编程控制器技术》、《电气及PLC控制》、《PLC及应用》、《变频调速技术》、《电力拖动控制技术》等课程的教学与技能实训要求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而开发的PLC专业性模块化实训平台,符合中职学生的 “可编程序控制器技术”、“可编程序控制器的编程方法与工程应用”、“可编程控制器及其应用”等课程教学实验大纲的要求。能综合反映工厂自动化制造过程中所采用的控制技术、总线技术、安装技术、传感器技术等。该装置集理论教学、技能实训、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于一体,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把PLC在工厂中的应用和PLC的理论教学、技能实训、教学方法、能力测评有机的融合在一起,采用软硬结合的方式,实现了理论模块教学、技能培训,达到了直接上岗工作的目的”等内容之规定,投诉九招标文件条款所要求的“构建CMEDBA六位一体化培训体系(须提供CMEDBA计划书及内容佐证)”,属于PLC实训系统组成部分,投诉九招标文件条款要求的内容是与采购的项目设备配套使用的,与本次采购项目的PLC实训系统技术需求内容相关。投诉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投诉书关于投诉九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十三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提供整个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7自动化生产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45页)规定“一、系统整体要求......★须提供整个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投诉书认为在投标时就要求提供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非常不合理,属于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应当在货到验收时提供。(2)招标文件采购的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必须考虑到后机模块扩展,软件系统必须采用B/S构架,集ERP系统、MES系统、生产物流管控系统为一体的系统,投标必须提供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

关于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提供整个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通过直接展示投标产品的系统设计方案3D效果图,有利招标评审专家评判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应能提供3D效果图。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关于自动化生产线实训平台要求提供数字化工厂管理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似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对著作权进行登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投诉人未提供“很容易给某些供应商造成操纵招标的机会”的有效证据。招标文件为避免采购的产品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要求投标产品的软件具有著作权证书的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投诉书所述“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书关于投诉十三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十五招标文件采购的六自由度工业机器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本次系统的机器人安装方法3D设计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7自动化生产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49页)规定“11六自由度工业机器人6▲投标人提供本次系统的机器人安装方法3D设计图”。

本机关认为:通过直观展示机器人安装方法3D设计图,有利招标评审专家评判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应能提供3D效果图。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书关于投诉十五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十六招标文件要求数控车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投诉十七招标文件要求数控铣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提供数控铣床样式图形)的投诉事项

经查,关于投诉十六,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7自动化生产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50页)规定“14▲数控车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关于投诉十七,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7自动化生产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51页)规定“15▲数控铣床(投标现场提供明确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提供数控铣床样式图形)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现场提供“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数控铣床样式图形”,有利于招标评审专家评判投标产品的内部结构、设计是否合理及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本采购项目投标货物为成熟产品,并非个性化产品,不存在投诉人所称的“在投标时根本就不可能有完全满足招标采购的机床与机器人组合位置结构设计图”的情形。为保证投标供应商的合同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佐证材料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采购人的合理采购需求。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书关于投诉十六、投诉十七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关于投诉二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软件截图佐证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8钳工实训平台(招标文件第61页)规定“15.▲系统必需具有三维的虚拟焊接机器人显示模块,以显示虚拟的焊接机器人、训练所需的焊件、焊接模拟环境等,并可同步对应机器人示教器所有功能操作(提供软件截图佐证)”。

本机关认为:通过所提供软件截图的直观展示,有利招标评审专家评判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应能提供软件截图。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书关于投诉二十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一、关于投诉二十一要求提供检测证明复印件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11实训室配套布置(招标文件第71页)规定“一、多媒体教学系统(9)1.▲显示屏≥70英寸,显示比例(169),分辨率≥1920×1080,重显率≥99.9%,可视角度≥178°,防光干扰功能,能在照度88K LUX(勒克司)环境下仍能正常工作(需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触摸技术:红外技术,支持6笔同时书写,具有防遮挡功能,支持用手指将画面缩放、漫游、握拳当板擦等手势识别功能(防遮挡功能需提供检测证明复印件)......4.▲节能功能:在不关闭整机电源的情况下可触摸关闭液晶屏背光,实现节电85%功能;且在触摸屏幕后即可重新唤醒(需提检测证明复印件)......6.▲安全防护:采用防眩光全钢化玻璃屏,有效防尘、防水、防潮、防暴防刮擦,书写流畅无灼烧感;全金属架构,采用高强度铝合金结构,表面为烤漆,抗冲击,抗腐蚀、便于散热,防静电、防雷击、防盐雾,边角位无锐角设计确保教学安全;拒绝采用塑料外壳等易燃材料(防雷击、防盐雾、钢化玻璃、防静电,需提供检测证明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要求提供检测证明复印件系为了佐证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对多媒体教学系统的显示屏、触摸技术、节能功能、安全防护规定了具体的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表明该批次和该型号产品的技术参数,系招标采购评审所依据的评判标准。且检测报告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的参数数据,不存在倾向性。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关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之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该条款不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书关于投诉二十一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采购文件1.11实训室配套布置(招标文件第71页)规定中的“第三方权威机构”、“ 检测证明复印件”等条件含义不明确,应予澄清或修改,确需提供检测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的,可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具备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十二、关于投诉二十二、二十三及投诉二十五项下关于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投诉事项

经查:关于投诉二十二,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11实训室配套布置(招标文件第73页)规定“12.▲软件资质:要求白板软件、教学资源库、试题工具、仿真实验软件、综合教育智能服务平台、与液晶触摸一体机为同一品牌,须提供白板软件、教学资源库、试题工具、仿真实验软件的著作权证书,以证明软件的合法知识产权,方便后续软件统一升级。”关于投诉二十三,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第7点附件一详细技术参数要求之1.11实训室配套布置(招标文件第74页)规定“7.▲投标人需提供融合实境实时互动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关于投诉二十五项下对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B2(招标文件第86)规定“B2.4制造商具有三维教案生成平台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PLC控制对象仿真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字化资源库应用平台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机电一体化智能实训考核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本机关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不排斥他人独立完成的相似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对著作权进行登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投诉人未提供“很容易给某些供应商造成操纵招标的机会”的有效证据。招标文件为避免采购的产品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要求投标产品的软件具有著作权证书的规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投诉书所述“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书关于投诉十三招标文件条款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三、关于投诉二十五对商务部分B2根据投标人所提供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PLC实训系统、技能鉴定实训系统、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的产品制造商资料进行评价条款的投诉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B2(招标文件第85)规定“B2.1制造商具备具有CMMI3及以上国际级软件管理开发认证证书的得0.5分,满分0.5分;B2.2制造商具有国家信息化培训“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的得0.5分,满分0.5分;B2.3制造商具有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满分1分;B2.4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登记测试报告的,每提供一份得0.5分,满分2.5分”。

1、关于“B2.1制造商具备具有CMMI3及以上国际级软件管理开发认证证书”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CMMI的全称为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是对软件开发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的国际评价认证体系,其中第3级别称定义级,是对企业能够对项目的实施有一整套的管理措施,并保障项目完成能力的认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认证。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B2.2制造商具有国家信息化培训“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由于采购设备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PIC实训系统、技能鉴定实训系统、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产品均涉及电气智能教学系统,要求制造商具有“电气智能技术应用工程师推广中心资格证书”,是采购人为实现培训学生和教学效果提出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该条款的设置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3、关于“B2.3制造商具有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设备的机电一体化实训系统、PIC实训系统、技能鉴定实训系统、机床电气控制实训系统产品均涉及电气智能教学系统,因此招标文件要求的“电气智能实验教学”符合采购需求。投诉人未提供该加分项是“专门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证据,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之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第19项之规定,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已被取消。因此招标文件规定的“B2.3制造商具有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不符合上述国发〔201511号文件规定,应予以删除。

4、关于对招标文件限定“电气智能实验教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的该条款并未限定“电气智能实验教学”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而是要求具有“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进行登记、备案后,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投诉人未提供该加分项是“专门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证据,招标文件的该条款设置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5、关于招标文件规定“B2.4制造商具有……省级及以上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电气智能实验教学公共平台软件登记测试报告”的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系要求通过软件测试对投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评价,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十四、关于投诉二十六对制造商操作软件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测评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B5(招标文件第86)规定“制造商操作软件须获得省级及以上测评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进行评议并在01分之间进行评分(满分1)”。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省级及以上软件评测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系要求通过软件测试对投标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评价,以利于招标评审专家横向比较各投标产品的功能完整性,检测报告能说明该软件的功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且该条款并非资格性条款,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

十五、关于投诉二十七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6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评分办法的商务部分评分第B6规定,所投产品符合2014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车加工技术”赛项、2015年全国机械职业院校“零部件测绘、三维数字建模与制图”技能大赛、2015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数控加工技术(数控车)赛项”等进行评价,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并在01.5分之间进行打分,(满分1.5)[z1]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投产品符合“2014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车加工技术”赛项、2015年全国机械职业院校“零部件测绘、三维数字建模与制图”技能大赛、2015年教育部职业技能大赛中职组“数控加工技术(数控车)赛项”进行评价,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但未具体规定所投产品符合上述赛项、技能大赛的具体技术参数,该条款设置存在指向上述赛项、技能大赛指定产品的倾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应修改招标文件。

十六、关于投诉二十八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7条款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B7规定“根据投标人业绩、经验进行评价。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12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教育类似业绩项目进行打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含)以上,每个项目得1分;单项合同金额800万以下且为500万(含500万)以上者,每个项目得0.5分;单项合同金额500万以下且为200万(含300万)以上者,每个项目得0.25分;其他不得分。满分1.5分。”

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涉及软件产品采购,由于软件产品更新换代迅速,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2012年至今的业绩进行评判系合理要求,投诉人关于业绩年限要求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就投诉书所述“招标文件的设置是为特定供应商设置的加分”,投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投诉人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4087570元,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业绩应与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相适应,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成立,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修改招标文件。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一宏瑞招标公司拒收投诉人的书面质疑也未向投诉人作出书面质疑答复、投诉二十七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6条款、投诉二十八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第B7条款单项合同金额大小的投诉事项属实,投诉人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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