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9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5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7-27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人员食堂及所内超市大宗物资供货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7-30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

戒毒所戒毒人员食堂及所内超市大宗

物资供货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被投诉人: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二环泰禾广场8#7728-729

法定代表人:郑俊明

 

被投诉人: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47

法定代表人:王榕慧

 

投诉人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下称“新华都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榕城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下称“榕城司法戒毒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诺鑫招标有限公司(下称“诺鑫招标公司”)组织的戒毒人员食堂及所内超市大宗物资供货采购项目(招标编号:NXZB-2016-002,下称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615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615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新华都公司投诉称:

诺鑫招标公司组织的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招投标活动,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诺鑫招标公司在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回复。投诉人对诺鑫招标公司的回复不满意。

投诉人于2016517日参加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投标,2016518日关于项目的结果公告中写明:新华都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3%-5%范围内报投标管理费率,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得分A3点要求,其报价无效,按无效标处理。故不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3A3项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计算合格投标人的得分(满分18分)。注:招标人在采购总额的3%-5%收取管理费,投标人所报的管理费率须在此范围内,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43页规定,“品目号3副食品、品目号4生活物资:根据招标人拟定的价格表供货。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采购总额(供货总额)规定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预估一年采购总额:本项目招标人预估一年采购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蔬菜年采购额约40万;大米年采购额约60万;副食品年采购额约120万;生活物资年采购额约280);投标人可依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对蔬菜、大米进行自由竞价。”投诉人认为,当招标文件前后规定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为准,另本采购项目仅一个合同包4个品目号,投诉人是按合同包投标且所投品目完整。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品目1蔬菜大众菜类、调味菜管理费率为3.65%、品目2大米管理费率为1.5%、品目3副食品管理费率为4.41%、品目4生活物资管理费率为4.41%。因此,投诉人对合同包1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报价为3.49%,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总额3%-5%的管理费率要求。

诺鑫招标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函中写明“本次招投标的投标人对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每个品目的管理费率报价均分别应在3%-5%之内,......”该段文字中的“每个品目”、“均分别”这7个字并未出现在招标文字中。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

综上,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被投诉人诺鑫招标公司针对新华都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管理费率报价的明确规定为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各品目应满足返点3%-5%要求否则按废标处理,不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一)本次招标文件对管理费率报价的规定具体为:1、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所附“招标货物一览表”中,在“招标内容及要求”一栏明确规定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2、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附“附件A: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中,对A3项目即管理费费率的规定明确标注:(1)“招标人在采购总额的3%-5%有效收取管理费,投标人报价须在此范围内,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管理费率”。3、文件第三章第2.2款“本次招标报价方式”的规定:“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4、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开标一览表”中备注的第4点:“表格中有要求包管理费率必须是每个品目号统一的管理费率的规定”。

(二)以上内容均一致规定:1、管理费费率的报价要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的内容及要求;2、第三章第2.2款明确规定,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四个品目各品目的管理费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3、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开标一览表”中再次强调备注包管理费率必须是每个品目号统一的管理费率。故本次招标文件中对采购项目管理费费率的规定是始终一致、具体明确的,不存在新华都公司投诉所称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二、新华都公司认为文件第三章第2.2款系规定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四项的总管理费率应满足3%-5%要求,而分项目可以不满足该要求。该认识是对招标文件的错误解读。

(一)第三章第2.2款规定的是“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即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的返点额基数按供货总额计算,返点率为3%-5%,而根本没有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四项的总返点额按3%-5%要求的内容。(二)新华都公司投诉中对“采购总额”的解释,与管理费返点率概念无任何关联。并且,新华都公司对此疑问从未在招标过程按规定时间及方式提出。

三、诺鑫招标公司在接到新华都公司书面质疑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方式及时进行回复,在书面“回复函”中按文件字面意义向新华都公司合理解释文件对管理费率报价的规定含义,并不是对招标文件的事后添加,而是对文件内容原本意义的说明。

四、本次招标的投标人中只有新华都公司一家对管理费率规定认识错误,而其他投标人均按规定报价。

综上,新华都公司因对招标文件的错误解读而未按规定报价,本次招标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式进行合理的评审,判定其报价无效,按无效标处理,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被投诉人榕城司法戒毒所针对新华都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有关投诉事项事宜,由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诺鑫招标公司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审查了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投诉人新华都公司的投诉书、诺鑫招标公司的答复文件、榕城司法戒毒所的答复文件、本项目评审现场监控录像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明,本采购项目于2016422日发布招标公告,429日发布补充公告,于517日开标,评标委员会于当天出具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认为,新华都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3%-5%范围内报投标管理率,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得分A3点要求,其报价无效,按无效投标处理,故不进入后续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推荐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本项目于518日发布中标公告,确认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结果,采购人榕城司法戒毒所于201666日与中标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已按合同履行。

一、关于对投诉人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投诉事项

经查:2016518日发布的本采购项目结果公告显示:“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3%-5%范围内报投标管理费率,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报价部分得分A3点要求,其报价无效,按无效标处理。故不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2016429日《关于NXZB-2016-002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招标文件之招标货物一览表规定,本项目仅采购1个合同包即合同包1,下设4个品目号,合同包1采购预计总额为500万元/年。招标货物一览表之下的备注第1点规定,“1、投标人可按合同包投标,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目号内容投标时必须完整。评标与授标以合同包为单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规定,“预估一年采购总额:本项目招标人预估一年采购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蔬菜年采购额约40万;大米年采购额约60万;副食品年采购额约120万;生活物资年采购额约280);投标人可依据市场行情和自身情况,对蔬菜、大米进行自由竞价”。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A评标方法和方法的A3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计算合格投标人的得分(满分18分)。注:招标人在采购总额的3%-5%收取管理费,投标人所报的管理费率须在此范围内,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和要求第2.2条规定,“......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的备注第4点规定,“表格中有要求包管理费率必须是每个品目号统一的管理费率”。

投诉人新华都公司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显示:投诉人对合同包1项下品目1蔬菜大众菜类、调味菜类的管理费率报价为3.65%、品目2大米管理费率报价为1.5%、品目3副食品管理费率报价为4.41%、品目4生活物资管理费率报价为4.41%

本机关认为,依据招标文件招标货物一览表及备注的规定,本项目仅采购一个合同包即合同包1,该合同包1下设4个品目,评标与授标应以合同包为单位。从招标货物一览表中关于“合同包1预计总额为500万元/年”的规定、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点关于“本项目招标人预估一年采购总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A评标标准和方法的A3关于“评标委员会将按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计算合格投标人的得分(满分18分)。注:招标人在采购总额的3%-5%收取管理费,投标人所报的管理费率须在此范围内,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可以认定,本采购项目关于采购总额的规定系指整个合同包1的采购总额。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和要求第2.2关于“大米、蔬菜、副食品、生活物资按照供货总额返点(管理费)为准,满足返点3%-5%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的备注第4点关于“表格中有要求包管理费率必须是每个品目号统一的管理费率”的规定,并未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体现,也未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鉴于投诉人对合同包1项下品目1蔬菜大众菜类、调味菜类的管理费率报价为3.65%、品目2大米管理费率报价为1.5%、品目3副食品管理费率报价为4.41%、品目4生活物资管理费率报价为4.41%,综合计算投诉人对合同包1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报价在3%-5%之间,因此投诉人对本采购项目管理费的报价并不违反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A评标标准和方法的A3关于“评标委员会将按采购总额的管理费率计算合格投标人的得分(满分18分)。注:招标人在采购总额的3%-5%收取管理费,投标人所报的管理费率须在此范围内,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A评标标准和方法A3条款的规定认定投诉人的报价无效按无效投标处理,属于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另查明,诺鑫招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事宜

(一)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提取管理费及要求供应商提供2台笔记本电脑之规定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事宜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四、供货及售后服务要求”之“1.2生活物资”第(4)项规定,“(4) 招标人按当月中标人销售总营业额的返利率提取管理费;因生活服务站经营或与经营相关的任何应支付的水费、电费、及涉及经营期间可能产生的其他任何费用均由招标人负责承担,中标人只负责提供合格且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商品”,招标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第 2.3条规定,“管理费支付方式:副食品及生活物资的管理费,中标人每季度按实际销售总额计算管理费(以中标价为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招标人账户。”

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四点之2.2条规定,“若中标后,中标人须免费赠送2台笔记本电脑……供招标人互联网商城下单使用。(以上售后服务条款,请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注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断。)”。

本机关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之规定,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管理费”系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金额的基础上给予采购人一定比例的返利即回扣;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笔记本电脑”,系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上述招标文件关于“提取管理费”、“提供笔记本电脑”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指定采购货物品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事宜

另查明,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点本项目各项物质清单之第2.1.3副食品清单以及2.2生活物资清单中,均出现对商品品牌的指定(包括但不限于兴华兴、梅塔、百味、海天、川堰牌、悠自在、妙洁、雪碧、可口可乐、万里足、回力牌、佳洁士等品牌)。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指定采购品牌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关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已正式签订合同并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属实,本次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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