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7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4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7-0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福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生活物资等定点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7-09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福州司法强制隔离

戒毒所食堂生活物资等定点采购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市豪果缘果业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鑫洲南路110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庆标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支路5号金航大厦2

法定代表人:林松芳

 

被投诉人:福建省福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前岐路19

法定代表人:陈秋

投诉人福州市豪果缘果业有限公司(下称“豪果缘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福州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下称“司法隔离戒毒所”)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下称“福瑞招标公司”)组织的食堂生活物资等定点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FR-G-2015-133-1,下称 “本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511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6524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豪果缘公司投诉称:

投诉人在本采购项目招标当天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标本人携带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相关招标文件出席参与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会现场,以投诉人违反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以下简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为由,在评标委员会专家未到场前,强行拒绝投诉人投标文件的提交并予退回,造成投诉人无法投标。

投诉人认为该公司的签到代表提交投标文件并未违反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有关“投标人签到代表在开标会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未提供的,投标文件将现场被拒绝,并原封不动地退回。(1)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2) 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提供投标人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4) 投标人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之规定。具体如下:一、关于投诉人签到代表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问题。投诉人认为,其参与投标的代表系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庆标本人,并无授权他人签到出席投标,故不存在需提供投标人须知第13条“(1)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 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形。二、投诉人签到代表已提供魏庆标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条“(3) 提供投标人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之要求。三、投诉人的签到代表已提供包括魏庆标在内的公司多人的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符合投标人须知第13条“(4) 投标人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之规定。

关于福瑞招标公司回复的“关于投诉人的签到代表未出示任何证明材料证明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购代理机构无法确定该签到代表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题”,投诉人认为:魏庆标已当场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招标文件(1份正本、7份副本)。在投标文件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这些证件中均记载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魏庆标。福瑞招标公司不可能无法确定“该签到代表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投诉人认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所要求投标人提供的4个材料是:“(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4)投标人代表社保证明资料复印件”,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其他材料的义务,并且投诉人当时还随带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原件备用。

投诉人认为福瑞招标公司利用职权,拒绝接受投诉人的投标材料(另一投标人也因同理被拒绝),其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理,认定被投诉人在本采购项目中其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司法隔离戒毒所针对豪果缘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就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司法隔离戒毒所认为该项目已委托给福瑞招标公司代理,依据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委托协议书》之约定,就供应商投诉事宜,应由福瑞招标公司负责答复处理。

被投诉人福瑞招标公司针对豪果缘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招标文件设定问题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对投标文件现场递交做了如下规定:“投标人签到代表在开标会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未提供的,投标文件将现场被拒绝,并原封不动地退回。(1)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2) 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提供投标人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4) 投标人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2、该项目进行了预公告和招标文件评审。预公告结束后福瑞招标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招标文件评审时评审专家也未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在招标公告期间本项目也无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条款提出质疑。

二、关于投诉书所述福瑞招标公司强行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问题

因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要求提供材料,福瑞招标公司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拒绝接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原封不动地退回,而非强行拒绝。

递交投标材料现场,投诉人签到代表仅出示了身份证原件,未提供任何材料。福瑞招标公司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之规定,对投诉人进行了解释并要求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足材料。之后,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交的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的传真件虽能证明投诉人的签到代表已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能证明该签到代表为投诉人法定代表人。

投诉书称投诉人的签到代表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携带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参加投标。但监控显示,投诉人在投标期间均未出示任何公司证照,无法证明该签到代表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且根据监控记录显示,投诉人签到代表一再表述证明材料都密封在投标文件中,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福瑞招标公司无法提前拆封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在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福瑞招标公司并非以投诉人的签到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为由拒绝接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而是因为投诉人的签到代表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的签到代表虽称其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但该签到代表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

福瑞招标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对各投标人现场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未出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人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缺材料进行补齐,福瑞招标公司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3条的规定,拒绝接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原封不动地退回,福瑞招标公司的行为不存在错误。

本机关审查了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投诉人豪果缘公司的投诉书、福瑞招标公司的说明文件、司法隔离戒毒所的答复文件、递交招标文件现场监控录像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书投诉福瑞招标公司拒收投诉人豪果缘公司招标文件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查:福瑞招标公司接受司法隔离戒毒所的委托,于2016318日发布本采购项目预公告,于2016325日发布本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第1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投标人签到代表在开标会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未提供的,投标文件将现场被拒绝,并原封不动地退回。(1)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容)(2) 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 提供投标人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4) 投标人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综合投诉书与福瑞公司的说明函,可以认定投诉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现场,先后提交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3)投标人签到代表身份证原件、(4)投标人代表2016.1-2016.2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材料,并未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 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之规定

    本采购项目预公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后,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投诉人在收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未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提出质疑。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称其法定代表人递交招标文件被拒收之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规定,法定代表人系依据法律或章程之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因此,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标人的签到代表递交投标文件,不需要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1)、(2)项材料,但应当有相应的材料证明其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投诉书关于“其法定代表人魏庆标提供身份证原件时,同时提供招标文件(1份正本、7份副本)。在投标文件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这些证件中均记载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魏庆标”的陈述,依据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1)本次招标项目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技术商务标和报价标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必须将技术商务部分和报价部分单独装订(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0.1条要求),分册密封投标......”之规定,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第(1)项有关“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编制、胶装、密封、标记的按无效报价处理”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第24页第15.3条“开标时,由采购人监督代表和投标人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提交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逆顺序)当场逐一拆封......”之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开标时间为201641514:30的规定,招标文件在开标前应当密封且不允许拆封,否则在开标前未密封的招标文件,将按无效报价处理。因此,尽管投诉人所述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均在投标文件中,这些证件中均记载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魏庆标”,但由于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此时招标文件处于密封且不允许拆封的阶段,因此招标文件中的资料无法拆封用于证明递交招标文件的签到代表系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投诉书关于“投诉人当时还随带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原件备用”的陈述,根据现场监控录像,无法证实投诉人除投标文件外还向福瑞招标公司提供了上述材料,投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陈述。

综上,尽管投诉书陈述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到代表递交投标文件,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现场并没有相应证据能证明该签到代表系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该签到代表不能证明其为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且未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2) 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材料的情形下,福瑞招标公司依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关于“投标人签到代表在开标会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未提供的,投标文件将现场被拒绝,并原封不动地退回......”的规定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行为并无不当。同时,本采购项目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三家,且投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福瑞招标公司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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