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5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4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6-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7-0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政厅

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群武

 

被投诉人: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华侨新村41

法定代表人: 张君琼

 

被投诉人:福建省民政厅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0

法定代表人:赖军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奋达伟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民政厅(下称“省民政厅”)委托被投诉人福建鑫祥招标有限公司(下称“鑫祥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XXZB-G-SJ2015051,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中标结果和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51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517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所有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称: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显示经营范围为“厨房、排烟系统设计,厨房设备生产、安装、销售、维修”,厨具不锈钢产品属于厨房设备,投诉人认为其具备本项目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项目结果公告显示,评标专家认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必须涉及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按无效投标处理。”损害了投诉人的正当权益及采购活动的公正。

被投诉人省民政厅针对奋达伟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本次采购项目委托鑫祥招标公司组织项目招标工作。201648日,本项目由鑫祥招标公司按程序组织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016411日,被投诉人省民政厅收到鑫祥招标公司说明函,告知其在评审结果整理文件过程中,发现中标人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部分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过期,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全体人员进行复核。2016413日,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组织评委重新复评,经评定,福州佰特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中标。2016414日,被投诉人收到中标结果通知。2016428日,被投诉人按程序签订了《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合同》。根据本项目工程进度,厨房设备及餐具均已订购。被投诉人认为其签订的《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合同》,符合《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已履行。

被投诉人鑫祥招标公司针对奋达伟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被投诉人于2016318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16321日起至201644日接受报名,奋达伟业公司于2016321日到被投诉人公司现场报名并领取了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奋达伟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招标文件内容。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必须涉及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依据的是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不锈钢制品批发、代购代销,不能体现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及判定投标的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进行了调查,并于2016623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全部五名专家对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评审情况进行了说明。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鑫祥招标公司接受省民政厅的委托,于2016318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项目于201648日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于当天出具了《评标报告》。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本次参加投标供应商共有11家,合格投标人4家,奋达伟业公司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必须涉及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鑫祥招标公司发现中标候选人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调味柜的《检验报告》、双层工作台的《检验报告》、洗刷台的《检验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鑫祥招标公司于201641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并于2016414日发布《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为福州佰特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奋达伟业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于2016421日向鑫祥招标公司提出了质疑,鑫祥招标公司于2016426日书面答复了奋达伟业公司的质疑。2016428日,省民政厅与中标人福州佰特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合同》。本机关于2016524日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书面通知省民政厅及鑫祥招标公司暂停采购活动,省民政厅525日复函称本采购项目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

一、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资格标准”第3点规定,“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3.1.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必须涉及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第13项规定,“(一)实质性响应(无效投标)相关规定如下:……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9)凡发现17.2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中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人投标时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关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显示,经营范围为“厨房、排烟系统设计;厨房设备生产、安装、销售、维修;不锈钢制品、酒店用品、中西餐设备、餐具、酒吧设备、冷冻设备、超市设备、食品机械、电子产品、电器产品批发、代购代销;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原评标委员会在201648日的《评标报告》和2016413日重新评审的《评标报告》中均认为,奋达伟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不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必须涉及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未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2016623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对《评标报告》的评审意见进行说明,原评标专家认为投诉人奋达伟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没有明确体现“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内容,故认定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资格标准”中3.1.1条款对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了规定。投诉人投标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其经营范围包含“厨房设备生产、安装、销售、维修”。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第四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投诉人投标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虽然没有明确载明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但厨房设备的生产、安装并未排除厨具不锈钢产品的生产制造;且厨具不锈钢产品的生产制造不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投诉人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2016623日原评标专家的说明意见,原评标委员会仅以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所载的经营范围没有明确体现“厨具不锈钢产品生产制造”的内容而认定其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综上,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二、本次采购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事项

另查明,鑫祥招标公司于201648日组织本项目开标评标, 201648日评标报告结果显示,“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的原则,建议将本合同包授予: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鑫祥招标公司在评审结束后整理文件时,发现201648日评审出的中标候选人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的投标文件中调味柜的《检验报告》、双层工作台的《检验报告》、洗刷台的《检验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为此,鑫祥招标公司于2016413日又启动重新评审程序,并于2016414日发布《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确认本项目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为福州佰特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2016428日,省民政厅与中标人福州佰特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福建省民政厅厨房设备及餐具采购合同》。截至2016525日省民政厅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进行答复说明时,合同已履行。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关于“PT 技术部分得分(满分40分)”中“T4.产品工艺(满分3分)”规定,“T4.1投标人所投调味柜的数值指标须提供经市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测报告,否则不得分。T4.2投标人所投双层工作台的数值指标须提供经市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测报告,否则不得分。T4.3投标人所投洗刷台的数值指标须提供经市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的监测报告,否则不得分。”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点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因此,只有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下,评审委员会方可重新评审并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而本项目原中标人福州洪盛酒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过期的情形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鑫祥招标公司另行组织本次采购项目重新评审亦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次采购项目已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且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属实,本次采购活动违法。

二、对鑫祥招标公司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重新评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将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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