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3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5-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27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公寓

组合床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耀

 

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8

法定代表人:钱金平

 

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洪山桥上店路15

法定代表人:兰思仁

投诉人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金丰公司”)组织的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JF20160010,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412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412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及有关的供应商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有关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鸿盛公司投诉称: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时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系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提供“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之要求,评标委员会不应给予其附加分。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6129日发布《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4号,以下简称《第十七期通知》)第四点规定:“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期环保清单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福建金丰公司于2016128日发布的《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预公告》,旨在让各潜在投标人或专家对项目采购文件提出修改建议,该文件尚不具备法律效力。而福建金丰公司于201623日正式发布《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项目招标公告》,故招标文件规定的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应为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6129日发布的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6129日发布的《第十七期通知》规定,未列入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投诉人称据其查询中标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未被列入最新公布的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因此,中标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环保产品的附加分项目上不能予以加分。

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针对鸿盛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被投诉人于201633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及的政策功能价格加分的问题进行协助质疑答复,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原评标结果无误。被投诉人同意评标委员会的复议结果。

二、预公告的发布及之后对招标文件的专家评审均按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进行,表明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始,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正式公告发布后,仍可对招标文件提意见并进行修改,发布补充公告,因此不能说对招标文件有进行修改,前期所发布的招标文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否定已经开展采购活动的事实。因此,投诉人所述之“预公告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被投诉人福建金丰公司针对鸿盛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被投诉人于2016325日收到鸿盛公司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是否在附加分部分获得加分的质疑。被投诉人即向采购人转送了鸿盛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16328日通知中标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质疑函中的内容进行澄清。

二、为慎重处理质疑事宜,被投诉人于2016331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及的政策功能价格加分的问题进行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6129日发布的《第十七期通知》第四点及招标文件文件中第15页中关于“‘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的规定,本项目是于2016128日发布采购项目预公告,已进入政府采购活动环节,此时,“最新”是指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故认定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符合招标文件加分条件;2016318日本项目评审时,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已发布。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最新”的含义发生变化,本着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列入第十六期或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清单的产品均予以认可,给予加分。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第十六期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材料符合加分条件,予以加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审,原评标结果无误。

三、被投诉人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即对鸿盛公司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严守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鸿盛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16128日发布《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预公告》;于201623日发布《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6224日发布《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一);于201633日发布《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二);于201633日发布《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三)。福建金丰公司于2016318日组织本项目开标活动并于当日发布《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项目结果公告》,确认合同包1的成交供应商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现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评标标准和方法”关于“D:附加分(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第(1)点规定,“……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计算出小计及占合同包总金额的百分比,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从发布以上清单目录的权威媒体网站上下载的网页公告、目录清单、证书等),未单独分项报价且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加分。(“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予加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于2016129日发布《第十七期通知》第四点规定,“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期环保清单发布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以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

经查明,福建金丰公司于2016128日发布《关于FJJF20160010的公开招标的预公告》。预公告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购买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附件中“技术参数及数量”关于产品数量及部分产品样式图均未予以明确。

另查明,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人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系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根据评标文件内容显示,评标委员会给予中标人该项附加分6.8分。本次采购项目共十家供应商参与投标,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审查后共九家供应商进入评标。其中两家提供的是第十六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清单,评标委员会员评标时,对于提供第十六期及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供应商均给予了加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提供的系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评标总得分与中标人总得分相差6.3分。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条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且招标公告一经发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本次采购项目在《第十七期通知》公布之前发布预公告,招标公告在《第十七期通知》公布之后公告。本次采购项目预公告招标文件中对于“招标文件购买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等项目信息均未予以明确,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正式发布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亦不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公告于201623日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正式开展。因此,招标文件中“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适用2016129日发布的《第十七期通知》中的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所提供的系列入第十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未列入第十七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 “环境标志产品”附加分的规定。而评标委员会却给予中标人附加分6.8分。最终评标委员会评审将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鉴于江苏富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总得分相差只有6.3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综上,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由于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本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福建农林大学学生公寓组合床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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