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2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5-23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26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24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梅国赠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

法定代表人:闵小权

 

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住所:福州市茶亭中路20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投诉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智业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下称“医大附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招标编号:FJGGZY[GK]2015354,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330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6411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6411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评分情况进行说明。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智业公司投诉称,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对其最终商务部分的评分存在漏评、误评的情况,即对其最终商务部分的得分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投诉人对“投标人具有移动护理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分扣1分提出异议。投诉人称其已提供了智业住院护士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该评分标准明确了提供的证件名称可以略有不同,功能相同即可。

二、投诉人对“投标人具有移动临床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分扣1分提出异议。投诉人称其已提供了智业临床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该评分标准明确了提供的证件名称可以略有不同,功能相同即可。

三、投诉人对“根据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及费用承诺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在0-3分之间进行综合评定。”该项评分扣3分提出异议。投诉人称其已在投标文件第7.8.1条售后服务承诺第2点中明确答复:“本投标人承诺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与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一致,保修期后与采购单位一起协商售后服务费用,具体以采购单位的要求为准。”该点已明确承诺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与保修期内一致,维护费用由采购单位确定。

被投诉人医大附一医院针对智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医大附一医院已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移动护理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FJGGZY[GK]2015354),对于智业公司提出的投诉事宜,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并答复。

被投诉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智业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316日收到智业公司对该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主要质疑事项:认为其技术商务得分过低,对此持有疑问,希望能够公布其技术商务部分各得分明细项,能够对其扣分项进行复查,是否对其存在漏评、误评分项。

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324日向智业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告知其商务、技术、价格部分的得分及总得分:商务部分得分12分,技术部分得分47分,价格部分得分30分,总得分89分。因其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对该公司投标文件得分项漏评、误评的情况,因此该质疑不成立。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未向智业公司提供其投诉事项及理由所说的1-6点的内容,且对该公司质疑答复仅将评标委员会的各项汇总分告知,并未涉及该公司各评分细项得分及其扣分内容。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投诉人智业公司的投诉书、评标文件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并于2016519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就本次项目的评分情况进行说明。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就投诉人智业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医大附一医院的委托,于2016216日发布《医大附一医院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招标公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310日组织医大附一医院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开标活动,并于2016314日发布中标公告《医大附一医院移动护理管理系统项目结果公告》,确认上海京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供应商。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现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投诉人提出“投标人具有移动护理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分扣1分有疑问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关于“评分表商务部分(PB满分20分)-投标人综合实力、资质情况(12)”中规定“投标人具有移动护理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

经查明,投诉人智业公司在投标文件第5.2.1.7中提供了关于智业住院护士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颁发时间为2012523日)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颁发时间为2012117日),著作权人系厦门市智业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投诉人智业公司于投标时的投标文件中“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内容显示,“因公司发展需要,本谈判供应商公司名称于20141225日由‘厦门市智业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评标文件显示,投诉人该项得分为1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智业公司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智业住院护士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提出“投标人具有移动临床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分扣1分有疑问的投诉事项。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关于“评分表商务部分(PB满分20分)-投标人综合实力、资质情况(12)”中规定“投标人具有移动临床信息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注:所提供的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可以与此名称略有不同,但必须是功能相同的产品),得1分,否则不得分。”

经查明,投诉人智业公司在投标文件第5.2.1.8中提供了“智业临床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著作权证书》(颁发时间为200934日)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颁发时间为20131217日),著作权人系厦门市智业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公司名称变更说明”,该公司名称于20141225日变更为“智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评标文件显示,投诉人该项得分为1分。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智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智业临床移动办公信息系统”著作权证书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提出“根据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及费用承诺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在0-3分之间进行综合评定。”该项评分扣3分有疑问的投诉事项。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6519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的全部成员就本次项目的评分情况进行说明。评审专家审查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材料及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经现场评议,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意见。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五、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关于“评分表商务部分(PB满分20分)-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承诺(5分)”规定“根据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及费用承诺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在0-3分之间进行综合评定。”

经查明,投诉人智业公司投标时的投标文件第7.8《售后服务方案》中关于 “服务承诺”内容显示,“本投标人承诺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与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一致,保修期后与采购单位一起协商售后服务费用,具体以采购单位的要求为准”。 根据评标文件显示,投诉人该项得分为0分。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及费用承诺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在0-3分之间进行综合评定。”根据2016519日评标委员会的说明意见,投诉人智业公司关于“售后服务承诺”中“本投标人承诺本项目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与保修期内的服务项目一致,保修期后与采购单位一起协商售后服务费用,具体以采购单位的要求为准”的应答未对保修期后的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进行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该项得分重视的是费用的承诺,投诉人的该项应答为最差应答,为此评标专家对投诉人的该项评分给予0分。本机关认为,评标专家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该项应答情况进行横向评价,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评分,评标专家的评审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亦审查了投诉人智业公司的商务部分的其他评分项,未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智业公司商务部分得分存在漏评、误评分项的行为。综上,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其商务部分得分存在漏评、误评分项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智业公司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