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11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2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5-1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5-22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

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4

法定代表人:陈瑞品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4

法定代表人:闵小权

 

被投诉人: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卢滨路370

法定代表人:张元榕

投诉人东南和创(厦门)电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和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下称“省特检院”)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项目(招标编号:FJGGZY[GK]2015293,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4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647日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东南和创公司投诉称: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7.2条第(1)点第e项要求,投诉人系采取以三菱和日立的电梯物联网系统来进行阐述,即以“综合概括+列举说明”的方式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称其“投标文件仅对接三菱、日立电梯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未对如何对接通力电梯、新时达、默纳克的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第7.2点中第e点要求”不符合事实,因此不能接受。

被投诉人省特检院针对东南和创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7.2条第(1)点第e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设计方案,该方案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应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以及新时达、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方案应包括上述企业平台的接入方式、身份认证方式、纠错机制、同步间隔等内容;投标人还应对后续制订福建省地方标准拟采用的接口接入方式、身份认证方式、纠错机制、同步间隔等提出方案。”根据该要求,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分别对与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新时达及默纳克的企业物联网平台提出对接方案。投诉人在获悉招标文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并未对招标文件中该条款提出质疑,视为认同该条款。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评定,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未对如何对接通力电梯、新时达、默纳克的企业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东南和创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被投诉人受采购人省特检院委托,依法按规定程序对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项目(招标编号:FJGGZY[GK]2015293)进行了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16225日上午开标,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被投诉人于20163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本次采购项目因符合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本次招标程序终止。

二、被投诉人于201639日收到了东南和创公司对本次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质疑材料。被投诉人于2016317日书面答复东南和创公司,告知其将尽快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被投诉人于2016324日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原评委会审查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7.2点中的第e点提出,应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以及新时达、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而东南和创公司的投标文件中虽在偏离表中作出了响应,但在投标文件中仅对如何对接三菱、日立电梯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并未对如何对接通力电梯、新时达、默纳克的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中第7.2点中的第e点要求。因此东南和创公司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三、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第一点,被投诉人称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原评标委员会认真查阅了招标文件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作出了明确的答复意见,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评审专家因评审时间有限,存在没有看到这段描述的可能”;对于事实依据第二、三点内容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且系针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视为认可招标文件内容。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东南和创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经审理查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特检院的委托,于2016128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项目招标公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32日开标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项目结果公告》。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共有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4家投标人均未对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及要求》第7.2点中的第e点要求作出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均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因此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因符合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福建省电梯物联网服务平台软件研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下称“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品目号1-1软件开发服务”的“3.6主要功能”中“(5)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规定:“b.参与示范工程的几个主要的电梯制造厂(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等)已根据示范工程要求建立了自身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中标人建设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应兼容已建立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通讯规范(详见本章中下文‘7、其他要求’中第‘7.2’条第‘(1)’项第‘e’点要求),同时应积极配合省特检院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统一尚未建立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的后续信息化建设工作。”

7.2条第(1)点第e项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详细的项目设计方案,该方案必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应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以及新时达、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方案应包括上述企业平台的接入方式、身份认证方式、纠错机制、同步间隔等内容;投标人还应对后续制订福建省地方标准拟采用的接口接入方式、身份认证方式、纠错机制、同步间隔等提出方案。”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17.3.2条规定,“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招标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对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视为无效投标。”第19.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所述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第19.6条规定:“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文件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本次招标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第19.7.1条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合同包为单位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第19.7.2条规定:“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查,投诉人东南和创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第三点“服务(货物)详细说明及偏离表”中对招标文件第三章第7.2条第(1)点第e项要求偏离说明为“无偏离”。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卷中所提交的3.5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的部分内容为“各电梯制造厂商自建的电梯物联网平台名称不统一,不过实现的功能与方式相似,以下以三菱和日立的电梯物联网系统来进行阐述。”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仅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和日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而未就如何对接通力电梯、新时达以及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具体方案。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6324日组织评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未对招标文件中《招标内容及要求》第7.2点第e点要求作出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3.6条主要功能及第7.2条第(1)点第e项已明确规定了关于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数据交换接口的要求,即“应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通力电梯、日立电梯以及新时达、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投诉人投标文件第一点“投标书”中第二条第2点明确:“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若有)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投诉人东南和创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仅对如何对接上海三菱和日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方案,而未就如何对接通力电梯、新时达以及默纳克的企业特种设备物联网平台提出具体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诉人应自行承担其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及招标文件第19.7.2条的规定,须“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第17.3.2条、第19.1条、第19.6条、第19.7.1条、第19.7.2条规定的评标标准,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未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由此认定其投标无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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