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08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3-31
- 有效性: 有效
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实验台采购及
安装项目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上海遵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575弄3号
法定代表人:岳莉丽
被投诉人一: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写字楼8#7层716室
法定代表人:林福民
被投诉人二:福州大学
住所: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付贤智
投诉人上海遵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遵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实验台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GWCG2015-861,下称“实验台采购及安装项目”)的中标结果不满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6年3月2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上海遵捷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实验台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GWCG2015-861)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上海遵捷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实验台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编号:GWCG2015-861)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