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06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1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3-2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福州沃康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投诉福建省肿瘤医院医疗
设备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沃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B楼3层C 房
法定代表人:孟旭
联系电话:0591-87762056
被投诉人一: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武
联系电话:0591-87600347
被投诉人二:福建省肿瘤医院
住所:福州市福马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应敏刚
联系电话:0591-83660063
投诉人福州沃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州沃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二福建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一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肿瘤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24-15180896,下称“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5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2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6年2月16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福州沃康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包5(招标编号:0624-15180896)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福州沃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二福建省肿瘤医院委托被投诉人一福建省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624-15180896)合同包5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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