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04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2-26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福建农林大学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
设备采购项目的处理决定
福建农林大学: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信访局转来的实名信访件,信中对你校委托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立勤公司”)组织的“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LQ20152044-1,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和采购结果提起举报,反映该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就举报事项发函要求你校及福建立勤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你校及福建立勤公司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亦向本项目的中标产品生产厂家
经审理查明,福建立勤公司接受你校的委托,于
(一)关于对本项目前后两次招标信息中关于合同包1中“品目3”项目名称存在不一致情况的举报事项。
经查明,福建立勤公司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设备采购项目首次公开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采购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而编制的招标文件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LQ20152044-1)是对首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并无不当,举报人的该项举报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对招标文件合同包1“品目3”中“多功能全页式证件阅读器”参数设置具有明显倾向性的举报事项。
举报人称,招标文件合同包1“品目3”中“多功能全页式证件阅读器”参数设置是为了排除
经查明,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LQ20152044-1,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1条及附件一规定,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PT1技术性能和功能(满分20分)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技术性能、功能以及对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逐项响应承诺等方面情况由评委进行评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0分;招标内容及要求里的货物要求中的每一自然段,前加☆号的为一个关键技术参数指标,如不能满足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招标内容及要求里的货物要求中的每一自然段,前未加☆号的为一般技术参数指标,如不能满足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正偏离不加分。”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附件“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中品目3规定“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含多功能全页式证件阅读器和SIP2等接口)”,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2.3 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第
另根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2.3 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第
(三)关于制造招标流程障碍的举报事项。
举报人称,本次采购的所有系统设备“要求能够与安溪茶学院图书馆已建成的RFID+磁智能管理系统和设备进行统一平台管理,投标人需提供详细的高频RFID+磁图书管理系统与系统软、硬件接口的完整解决方案,保证与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逸夫图书馆及安溪茶学院图书馆)汇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软件及硬件的集成和数据互通,遵守图书馆数据应用的规定,确保数据库数据的安全、准确,从而形成一个一体化、全面的高频RFID+磁双验证图书管理系统,所有费用,包含在中标价内”的设置具有倾向性,存在排斥其他供应商的情况。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关于“合同包整体要求”中第2点要求“为保证系统兼容性、完整性、扩展性,必须满足以下三点要求,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并针对(1)(2)两点提供保证系统兼容性、完整性、扩展性的承诺函。……(2)本次采购的所有系统设备,要求能够同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现有汇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中各应用系统设备无缝对接,可以与汇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及校园一卡通系统协同工作,无需用户方另外购置对方或第三方软硬件接口;要求能够与安溪茶学院图书馆已建成的RFID+磁智能管理系统和设备进行统一平台管理,投标人需提供详细的高频RFID+磁图书管理系统与系统软、硬件接口的完整解决方案,保证与福建农林大学图书馆(逸夫图书馆及安溪茶学院图书馆)汇文文献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软件及硬件的集成和数据互通,遵守图书馆数据应用的规定,确保数据库数据的安全、准确,从而形成一个一体化、全面的高频RFID+磁双验证图书管理系统,所有费用,包含在中标价内。”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综上,采购人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而制定上述条款,上述条款不存在标明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上述条款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举报人的该项举报不成立。
(四)关于举报人称“有公司采用私换并伪造产品铭牌内容等手段,引导采购方购买其产品,严重干扰本项目的招标工作”的问题。
经查,举报人对此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根据目前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本项目存在公司采用私换并伪造产品铭牌内容等手段,引导采购方购买其产品,严重干扰本项目招标工作之情形,举报人该项举报缺乏事实依据。
另查明:
(五)本项目存在两家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品目最高限价而评标委员会未认定为报价无效的情况。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招标货物(服务)一览表”关于品目3“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规定项目预算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49.1万元。注第11点规定,“本项目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每个品目均设有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2条规定,“(1)项目预算价:(超过预算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当投标人的整体报价超过整个项目最高限价或者某个品目报价超过该品目的最高限价的,均构成无效报价。
经查明,本项目有4个合格投标人,其中投标人福建东方龙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品目3“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项目的报价为人民币532000元,中标人福建普杰资讯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品目3“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项目的报价为人民币514000元,均超过招标文件关于品目3“双标签室内自助借还机” 项目预算价的最高限价。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两个供应商均应认定为无效报价,但评标委员会对此问题没有给予相应认定,影响了中标结果。
本机关认为,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审核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同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六)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产品中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为查明事实,本机关向
本机关认为,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项目货物清单及技术规格、参数要求”表中“是否进口”栏中注明“否”,即拒绝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且采购人亦没有办理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手续。而本项目的中标产品部分产品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另查明,根据中标产品生产厂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逸夫图书馆RFID相关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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