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03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2-0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投诉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址厨具采购项目处理的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2-05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终止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

投诉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址

厨具采购项目处理的决定

 

投诉人: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区台屿路长埕工业小区6

法定代表人:张凤朱

联系电话:0591-87666651

 

被投诉人一: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5号丽兴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凌云

联系电话:0591-83738636

 

被投诉人二: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福湾路811

法定代表人:潘品星

联系电话:0591-83593097

 

投诉人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佳厨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二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被投诉人一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新址厨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CZZB-20150107,下称“新址厨具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51210日向本机关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内容等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修改补正。投诉人修改补正后于20151221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于20151221日正式受理。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本次投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投诉人福建佳厨公司于2016129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对新址厨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CZZB-20150107)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终止投诉人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20151221日提出的对被投诉人二福建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委托被投诉人一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新址厨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CZZB-20150107)的投诉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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