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2-0206-2016-00002
  • 备注/文号: 闽财购〔201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财政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16-01-2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农林大学全球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本网 时间:2016-01-23 00:0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农林大学全球

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厦门市宾得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483101

法定代表人:王书琦

 

被投诉人: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363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如一

 

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

住所:福州市仓山区上下店路15

法定代表人:兰思仁

投诉人厦门市宾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厦门宾得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顺恒招标公司”)组织的全球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福顺恒[2015]政招字第A-060-1号,下称 “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5128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5128日依法正式受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投诉称:

一、被投诉人顺恒招标公司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公布“全球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公示期仅为1个工作日,已违反了《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二、被投诉人顺恒招标公司收到书面质疑函后,未在法定答复期内(即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予以答复。

三、对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具体如下:(一)投诉人投标价格为贰拾万元整,应以最低价获得报价部分满分45分;(二)投诉人的技术部分得分应为40-41分;(3)投诉人的商务部分至少得分3-4分。据此,投诉人认为中标人福州新天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得分明显低于其得分,最终中标有违正常逻辑。

被投诉人顺恒招标公司对厦门宾得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公示期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的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结果公告第10点“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系按省政府采购网平台要求,且为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中标公告的统一模板。

二、关于对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投诉人于投诉书中提交的《质疑函》与投诉人寄至被投诉人处的《质疑函》内容不一致,其提交的《质疑函》未加盖公司公章,被投诉人顺恒招标公司认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并已电话告知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要求其补充提供加盖公章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第八条相关规定,被投诉人认为厦门宾得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未加盖公章、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没有事实依据,应属于无效的质疑。(二)中标公示第2天,投诉人致电被投诉人要求将各投标方的分数予以公布,被投诉人已明确告知投诉人具体评分情况属于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三、关于对评分结果的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其于20151217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经复核未发现评分错误。投诉人投诉称评分结果有误,没有事实依据。

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针对厦门宾得公司的投诉,答复称:

一、关于对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公示期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的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本次采购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是依据《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不适用《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二)本次采购项目严格在省政府采购平台上发布中标公告,其公告页面上显示的“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是由省政府采购平台自动生成,对外公告中标结果,与公示期不是一个概念。

二、关于对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投诉。

被投诉人福建农林大学答复称,该校未收到过投诉方对本次采购项目的任何质疑材料,顺恒招标公司确收到未加盖公章的《质疑函》。根据递交“投诉书”的相关构件要求(即加盖公章),顺恒招标公司要求寄件人加盖公章,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于始终未收到投诉方重新加盖公章的质疑材料,顺恒招标公司认为该公司已放弃质疑要求,因此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福建农林大学。同时,顺恒招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有权拒绝投诉方“询问具体评分情况”的要求。

三、关于对评分结果的投诉。

被投诉人答复称,(一)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是按公开招标程序严格进行的,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二)评标得分情况,经评标委员会复议,没有错误。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被投诉人反映的有关问题,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

经审理查明,顺恒招标公司接受福建农林大学的委托,于20151019日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顺恒招标公司于20151110日组织开标评标,并于当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本次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州新天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20151113日厦门宾得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顺恒招标公司寄送质疑函。顺恒招标公司于20151114日收到厦门宾得公司就中标结果向其提交的质疑函。 

本机关亦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等材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公示期违反《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的问题。

经查,顺恒招标公司于20151110日发布的“全球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项目项目结果公告”内容显示,“10、公告期限为本公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

本机关认为,《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采购项目,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4点中标、成交结果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本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符合政府采购的上述规定。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的问题。

根据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提交的邮件记录显示,其于20151113日通过EMS(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投诉人顺恒招标公司寄送《质疑函》,收件人于20151114日收到了上述邮件。

根据福建顺恒公司的答复,其收到的是投诉人提交的未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同时投诉人与福建顺恒公司均确认有过电话联系。福建顺恒公司称其电话告知投诉人补交加盖公章的《质疑函》,并口头答复了公示期与评分的问题。

福建顺恒公司口头答复投诉人的质疑,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有关规定,应予改正。

三、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分错误的问题。

经查,评标委员会对于投诉人的技术部分评分有两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六项中第19.1“明确规定,“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A)”。附件A中关于“一、技术部分评分”规定,“1、产品技术性能配置(满分33分):由评委会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第三章的技术参数’中提出的主要技术规格的逐项应标情况是否正偏离与负偏离进行评议和打分,投标人所投设备全部响应‘第三章的技术参数’中各项技术规格要求的,得满分;若出现不满足‘第三章的技术参数’中某项技术要求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带★的技术指标有不响应或负偏离的情况每项扣3分,正偏离不加分,扣完为止。”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第17.4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10)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第17.3.2规定“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一)主机”第13项规定“13、语音播报:普通话语音报告接收机工作状态”、第19项规定“★19OLED液晶显示屏,可视化操作”。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关于技术部分中的上述两项参数均给予了扣分,其扣分理由为:在现场演示部分未体现出来。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显示,在《技术偏离表》中上述两个技术参数,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投标文件应答为无偏离,并提供了产品佐证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已明确规定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技术指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亦明确规定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投标文件中显示投标的产品“(一)主机”第13项、第19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有关的要求,评标规则未要求上述两项技术参数要现场演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投诉人厦门宾得公司投标产品现场演示未体现“(一)主机”第13项、第19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为由予以扣分,但评标委员会未在现场要求投标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或澄清,且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其为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五部分“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第17.3.217.4项规定将其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已影响了中标结果。投诉人该项投诉部分属实。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属实。全球高精度定位系统接收机采购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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