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33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福州市名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长汀县名城委:

  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3年,从2026年到2028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审核预算分配方案并会同省住建厅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住建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资金审核拨付,配合同级住建部门审核、申报年度补助项目,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四)设区市、县(市、区)住建(含历史文化保护,下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本地区的项目审核和申报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包括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市建设品质提升、闽台乡建乡创合作、城乡安全生产管理提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城乡建设事项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九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年度任务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等为主要考核依据,由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每年由省住建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要求,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申报通知应当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上公开。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申报项目汇总报送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并对所申报项目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设区市住建、财政部门应当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及时汇总至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补助资金申报(含相应佐证材料)、审核等档案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应当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省财政厅、住建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省住建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科学优化项目生成,夯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加快落地、动工建设;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监控和监督检查,重点对绩效目标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项目建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跟踪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纠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优先安排使用省级补助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住建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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