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属有关单位(学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30日
福建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1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
1.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2.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3.支持提高保教质量。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4.巩固幼儿资助制度。实施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资助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二)落实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和市、县(区)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实施单位和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等,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第六条 支持学前教育扩优提质资金。原则上采用项目法、因素法进行分配。
省教育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于每年8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市、县(区)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所属学校(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属学校将材料直接报送至省教育厅。申报学校(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教育厅下达资金。
因素法主要根据各地学前教育普惠普及情况、公办幼儿园发展现状、学前教育投入、项目实施情况、财力状况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
第七条 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免保育教育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各市、县(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以及财力状况,分别按照85%、80%、60%、50%的分担比例对市、县(区)分档予以补助,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县(区)分担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资金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条 省教育厅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20〕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校(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项目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使用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及时足额拨付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幼儿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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