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3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小学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12月30日

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为: 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市、县(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由省级统一制定,并按省定基础标准的一半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强化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保障水平。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省级统一制定,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高于省定公用经费标准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3.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省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支持公办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安全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等项目。其中中央资金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补助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进行分配。其中,因素法主要考虑各市、县(区)公办中小学办学情况、绩效管理情况,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并适时根据教育发展实际和各地财力状况作相应调整;项目法主要根据中小学校园总体规划、学校建设资金筹措能力及项目建设需要和工作进展等情况,按照“重急轻缓”的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省级统一制定免费作业本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免费作业本由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免费作业本资金可统筹用于学校校本作业费用。

  (三)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统一制定实施营养餐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规定分担,其中革命老区县等地方计划实施范围按照地方计划地区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各地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和市、县(区)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实施单位和市、县(区)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区域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等,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绩效目标。

  第六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相关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及计算方法。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免费提供作业本+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七条 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以及各级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市、县(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按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区);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市、县(区)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教育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规定课程的免费教科书按政府采购规定由省级集中统一采购。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指导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市、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与发改部门安排及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并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要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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