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2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计生协,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计生协: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协制定了《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级计生协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家庭健康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补助资金。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福建”战略、人口发展工作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具体任务由各级计生协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生育关怀和家庭健康促进重点工作任务。

  (三)绩效优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协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计生协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计生协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计生协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计生协按规定及时分配专项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生育支持行动。主要用于生育政策宣传倡导、优生优育指导、青春健康教育等项目。

  生育政策宣传倡导方面,做好卫生健康及生育政策的宣传,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巩固计生协宣传教育阵地矩阵;开展新型婚育文化建设,推进生育支持行动专业化队伍建设。

  优生优育指导方面,支持拓展“向日葵亲子小屋”和临时托育试点,支持优生优育指导中心、“向日葵亲子小屋”(含临时托育试点)持续开展优生优育、儿童早期发展宣传等服务。

  青春健康教育方面,加强服务阵地建设,推进形式多样的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服务活动。

  (二)生育关怀行动。主要用于帮扶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金秋助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紧急扶助及慰问等项目,以及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宣传服务活动。

  金秋助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女孩就读大学给予补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项目,支持暖心家园阵地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

  紧急扶助及慰问项目,对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紧急扶助和走访慰问。

  (三)家庭健康促进行动。主要用于家庭健康指导、咨询、教育、服务,开展主题推进活动,支持家庭健康服务阵地建设和开展服务活动等。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金秋助学、暖心家园、家庭健康服务阵地等资金依据实际补助人数(个数)及补助标准测算分配;其他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需求、财力、绩效因素,权重分别为60%、10%、30%。需求因素主要参考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状况分档等指标;绩效因素主要参考绩效管理结果或其他体现成效的指标。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适当调整。省本级项目经费主要根据工作任务、项目数量等需求因素分配。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县(市、区)计生协于每年8月31日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当年度补助情况提出次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由各设区市计生协汇总审核后,于9月15日前上报省计生协。

  (二)省计生协对各地上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结合专项资金总体规模、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等,按规定时限和比例,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计生协将专项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至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

  (三)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计生协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设区市计生协、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所辖县(市、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上报省计生协、省财政厅。

  第九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计生协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生协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计生协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计生协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生协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计生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生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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