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5〕2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卫健委修订了《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5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3〕1号)要求,规范和加强我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接种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1号)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HPV疫苗)接种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统一组织开展的适龄女性HPV疫苗(不含国产双价HPV疫苗,下同)自愿接种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国产双价HPV疫苗接种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公共卫生补助资金承担,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市县保障范围及标准超出省级统一规定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承担。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分级管理。按照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接种项目预估接种人数、不同对象相应补助标准、补助剂次及服务成本,合理确定补助资金规模。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实施。各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经费,保障适龄女性HPV 疫苗自愿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三)绩效优先,强化管理。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补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二)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补助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申请使用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落实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补助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监督资金使用等。

  第六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是补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内容,统筹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龄女性接种HPV疫苗费用补助以及接种工作相关的冷链运输存储、卫生材料、宣传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按照“先预拨、后结算”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

  省级财政按照接种人数、补助标准、市县财力状况等分档对县(市、区)予以补助。某县(市、区)应预拨资金=某县(市、区)预估接种人数×补助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接种人数据实结算。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工作方案确定。

  厦门市辖区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接种项目补助资金保障机制,统筹上级补助足额安排资金,确保适龄女性HPV疫苗自愿接种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

  省卫健委及时统计、审核各地接种人数等与资金测算和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根据基础数据和有关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省卫健委测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市县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共同上报,各地上报单位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会同省卫健委将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下达县(市、区)。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县(市、 区)卫生健康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推进项目实施,加快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补助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补助资金政策、预算编制、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补助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福建省适龄女性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50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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