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2月30日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环土壤〔2024〕80号)、《福建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闽环保土〔2025〕4号)等有关要求,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支持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要求,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和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项目与资金有机衔接,省级资金均应支持纳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审核、实施监管、项目管理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市、县(区)做好资金使用和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申报、验收等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或市、县(区)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单位,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工作,组织推进项目储备、申报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预算绩效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村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包括户厕化粪池)建设及巩固提升,重点治理乡政府驻地或中心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已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但粪污去向难以解决的村庄,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村庄,位于重点流域、湖库周边或生态敏感区域的村庄,以及涉及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美丽乡村先行区建设相关任务的村庄。
(二)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与治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列入规划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工程和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等以及其他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土壤污染防治无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支持已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以及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县(市、区),以及纳入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地区。
(一)根据年度治理重点任务,确定资金重点支持的县(市、区)。按照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受益人口(权重为80%)、受益村庄数量(权重为20%)进行资金分配,并对不同县(市、区)分四档设置相应的系数,参照省级财政调整完善市县财力状况分档情况,省级补助分档如下:第一档补助系数为2,第二档补助系数为1.6,第三档补助系数为1.3,第四档补助系数为1。
(二)根据各县(市、区)成效评估情况,对上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好、设施整体运行稳定、有创新做法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具体工作成效评估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奖励资金根据评估结果和当年预算情况安排下达,可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支出。
(三)列入国家、省级黑臭水体治理清单的按照年度治理任务进行资金分配。
第七条 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资金。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筛选列入支持范围的项目,并根据项目情况和预算资金规模安排下达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比例和时间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并报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每季度应将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并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跟踪管理。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工作实施进展、资金投入、预算执行等自评材料联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与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实施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滚动调整机制。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要求印发年度入库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入库。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入库审核工作,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入库后,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按照省级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库建设,加强项目规划,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对符合年度入库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市、县(区)可随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和入库工作。
第十四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财会监督发现专项资金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将财会监督结果作为预算管理、政策调整、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及时纠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4〕1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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