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 “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13号

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丝路海运”发展的工作部署,促进我省港航高质量发展,加强“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丝路海运”航线拓展、集装箱中转业务发展、海铁联运发展等所需的资金,2023-2025年实施(属于据实清算项目,当年支出应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即预算安排年限为2024-2026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市财政、交通、发改部门和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的职责,在申报、审核、分配、发放、监督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依法监督、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省交通运输厅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组织指导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改委配合,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编制项目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项目预决算;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并指导辖区内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申请材料审核、上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分解转下达省级专项资金;配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辖区相关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支出管理

  第六条 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的航运企业进行奖励。

  新增南美、非洲、澳新远洋航线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2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新增一条,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新增其他远洋航线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2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新增一条,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

  新增近洋航线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2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新增一条,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拓展“丝路海运”航线奖励。对挂靠我省港口的“丝路海运”命名航线,且每年挂靠我省沿海港口26航次以上的,给予航运企业,每条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纳入“丝路海运”快捷航线的,再给予额外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集装箱国际中转奖励。按经我省港口国际中转的集装箱中转吞吐量,对当年度完成集装箱国际中转吞吐量5000标箱(含)以上的中转港码头经营人给予分档奖励。

  同比不增长时,每1000标箱给予3万元奖励。

  同比增长时,存量每1000标箱给予6万元奖励,增量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增幅2%以下的,每1000标箱给予20万元奖励;增幅2%(含)至5%的,每1000标箱给予25万元奖励;增幅5%(含)以上的,每1000标箱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集装箱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奖励。对经我省港口中转、当年度完成外贸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吞吐量1000标箱(含)以上的内支线启运港或目的港码头经营人进行分档奖励。

  同比不增长时,每500标箱给予1.5万元奖励。

  同比增长时,存量每500标箱给予3万元奖励,增量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增幅2%以下的,每500标箱给予10万元奖励;增幅2%(含)至5%的,每500标箱给予12.5万元奖励;增幅5%(含)以上的,每500标箱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条 集装箱内贸水水中转奖励。对经我省港口中转、当年度完成内贸集装箱中转吞吐量1万标箱(含)以上的中转港码头经营人给予分档奖励。

  同比不增长时,每1000标箱给予1万元奖励。

  同比增长时,存量每1000标箱给予2万元奖励,增量部分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增幅2%以下的,每1000标箱给予10万元奖励;增幅2%(含)至5%的,每1000标箱给予12.5万元奖励;增幅5%(含)以上的,每1000标箱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集装箱海铁联运奖励。按当年度经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对实际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企业(以铁路货物运单上所体现的企业或者其授权的企业为准)进行分档奖励。

  对省外(国内业务)海铁联运集装箱,完成量在1000标箱以下时,每100标箱给予4万元奖励;完成量在1000标箱(含)以上5000标箱以下时,每100标箱奖励6万元;完成量在5000标箱(含)以上时,每100标箱奖励8万元。

  对省外(国际过境业务)海铁联运集装箱,完成量在1000标箱以下时,每10标箱给予0.7万元奖励;完成量在1000标箱(含)以上2000标箱以下时,每10标箱奖励0.9万元;完成量在2000标箱(含)以上时,每10标箱奖励1.1万元。

  对省内海铁联运集装箱,完成量在1000标箱以下时,每100标箱给予2万元奖励;完成量在1000标箱(含)以上5000标箱以下时,每100标箱奖励4万元;完成量在5000标箱(含)以上时,每100标箱奖励6万元。

  第十二条 集装箱航运企业规模奖励。对当年度在我省港口产生的集装箱吞吐量增长的航运企业给予分档奖励,每个航运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

  外贸集装箱运输企业,吞吐量在20万标箱(含)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50万标箱(含)以上1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2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100万标箱(含)以上1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吞吐量在150万标箱(含)以上2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50万元;吞吐量在200万标箱(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内贸集装箱运输企业,吞吐量在20万标箱(含)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50万标箱(含)以上1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吞吐量在100万标箱(含)以上1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吞吐量在150万标箱(含)以上2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吞吐量在200万标箱(含)以上3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吞吐量在300万标箱(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支线集装箱运输企业,吞吐量在5万标箱(含)以上1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吞吐量在10万标箱(含)以上2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吞吐量在20万标箱(含)以上3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吞吐量在30万标箱(含)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吞吐量在50万标箱(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闽台航线集装箱运输企业,吞吐量在7万标箱(含)以上8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吞吐量在8万标箱(含)以上9万标箱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吞吐量在9万标箱(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三条 集装箱港口企业规模奖励。对当年度集装箱吞吐量增长的港口所在地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给予分档奖励,每个经营人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吞吐量在30万标箱(含)以上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50万标箱(含)以上1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100万标箱(含)以上1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150万标箱(含)以上2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18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200万标箱(含)以上25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26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250万标箱(含)以上800万标箱以下的,给予3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吞吐量在800万标箱(含)以上的,给予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闽江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对在闽江内河港口每年运营52航次以上的集装箱航线经营企业,每航次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闽江内河集装箱货源拓展奖励。对在闽江内河港口从事集装箱装卸服务的码头经营人给予分档奖励,其中,通过闽江流域进行江海联运的给予500元/标箱的奖励;未进行江海联运的,给予250元/标箱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集装箱国际中转、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及内贸水水中转3个奖励事项,当其上一年度基数为0时,按相应事项最低档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中转港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不是同一码头的,则每1标箱中转运量,进口卸船码头与出口装船码头分别按1标箱中转吞吐量进行申请。

  中转完成时间以中转港转出船舶的装船离泊时间为准,但对于只承担进口卸船的码头企业,完成时间以进港船舶离泊时间为准。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财政奖励资金,一年申报一次,于次年1月31日前按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到管辖业务所在地港口中心(局)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10),并附申报单位承诺书及申报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中集装箱国际中转、外贸内支线水水中转、内贸水水中转、集装箱航运企业规模、集装箱港口企业规模奖励所需理货证明材料按统一的规范格式提供(附件13.1、13.2、15.1、15.2)。

  第十八条 受理部门负责对各申报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可委托依法依规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辅助审查;结合日常监管诸多要素对申报材料审核,于4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前应按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涉黑涉恶背景审核,防范财政资金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同时,按相关文件要求限制失信的企业和个人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现场抽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经省发改委会审,将审定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省交通运输厅于6月15日前将审定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于7月15日前下达预算指标,具体资金拨付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流程办理。沿海各港口中心、厦门港口管理局及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将拨付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如当年审核资金总额超过预算安排金额,相关企业当年实际奖励金额=(当年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当年审核资金总额)*企业当年审核奖励金额。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的要求做好预算绩效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改委建立健全相关资金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审核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并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综合评审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申请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申报企业应建立健全申报材料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停止其奖励资格、追回违规获取的奖励资金,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对资金审核审查不严、失职渎职的审核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负责解释,具体事项分别由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沿海各港口中心、厦门港口管理局、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21〕2号)、《关于福建省“丝路海运”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的补充通知》(闽财建〔2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增集装箱国际航线奖励申请表

  2.拓展丝路海运航线奖励申请表

  3.集装箱国际中转奖励申请表

  4.集装箱外贸内支线中转奖励申请表

  5.集装箱内贸中转奖励申请表

  6.集装箱海铁联运奖励申请表

  7.集装箱航运企业规模奖励申请

  8.集装箱港口企业规模奖励申请表

  9.闽江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奖励申请表

  10.闽江内河集装箱货源拓展奖励申请表

  11.国际(或内支线内贸)中转证明书

  12.“丝路海运”航线挂靠福建省港口航次列表

  13.1国际(或内贸)中转完成量每航次明细表

  13.2内支线中转完成量每航次明细表

  14.集装箱海铁联运清单

  15.1集装箱港口企业规模奖励申请航次明细表

  15.2集装箱航运企业规模奖励申请航次明细表

  16.授权申领补贴声明函

  17.1申报单位承诺书

  17.2理货公司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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