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规〔2023〕28号

省发改委、商务厅、农业农村厅、工信厅、供销社、粮储局,各 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国家商品储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第48号公告)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 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可享受对其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免税政策,应按第48号公告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材料留存备查:

  (一)与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存储计划文件;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业务的储备库建设规划、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等资料;

  (四)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等资料。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当地粮(含大豆)、食 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进行免税申报。

  四 、我省实施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事项,按照第48号公告执行。

  五、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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