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资产处 时间:2018-09-19 00:00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制度规定,我厅修订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凭借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二)出租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职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包括有偿出借取得的收入);

(三)对外投资收益。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出租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直接上缴省级国库。产权归属于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代管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直接上缴省级国库。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款、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其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等处置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测

算),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测算),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直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省属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收入科目使用情况如下:

(一)行政单位出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1)”科目;  

  (二)行政单位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三)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四)事业单位出租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103070604)”科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收缴辅助账簿,逐一记录国有资产收入收取和上缴省级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拖欠、隐瞒截留、占用、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九条  各单位不得放弃、让渡、转移应当收取的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各单位所需维修、管理的支出应纳入单位预算,由省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闽财资﹝201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