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0303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综合处
时间:2020-07-02 00:00
闽财提案〔2020〕103号
答复类别: C类
20203032
刘安娟、姚丽云、陈春花、卢素玉、王艳萍委员: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中管理费列支及使用的建
议》(第 202030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等管理工作主要由民政部门牵头实
施,财政部门通过完善配套政策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财政
部和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
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予以政策倾斜,
鼓励各购买主体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
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购
买主体与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
至 3年。
2020 年财政部颁布第 102 号令《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
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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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
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
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循《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
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内容。因此,含社会组织、企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
承接主体为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而需支付的经费均
应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收入中列支,相应结余可用于事业发展。
此份提案对我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问题做了
深入的研究,对我们的工作有较大的启发。今后,我厅将继续完善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制度体系,强化政策宣传,扩大购买范围和
规模,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切实提高我省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
质量。
领导署名: 陈 强
联 系 人: 苘丹璐
联系电话:0591-87097269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6月 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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