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继续安排上述专项,支持民办高校深化思政课改革、加
强思政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政课建设水平。
二、关于民办院校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问题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应由举办者利用
自有资金举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
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
予以扶持。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民
办教育发展,如对企业办的学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
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目前,省财政已按规
定给予民办高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
对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规定的民办学校,也按
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院校思政课教师
和辅导员岗位津贴,按政策由学校统筹安排。
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吸收建议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
举措,同时鼓励公办高校加强与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思
政课改革建设上的合作,鼓励民办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校制
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支持民办院校思政课改
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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