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113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金融处
时间:2019-06-19 00:00
闽财提案〔2019〕24号
答复类别:A类
张镇雄委员:
《关于做强做优农村金融,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水平的建
议》(20191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发放额
的 1.6%给予风险补偿。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增加金融
供给,缓解“贷款难”等问题。我省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政策,对县域金融机构“农户”和“农企”涉农贷款季
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 13%的部分,按 2%的比例给予奖励。通过财
政对“农户”、“农企”贷款两方面的杠杆撬动作用,既有利于农
民增收,也有利于县域经济发展,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用。试点以
来,中央及省级累计奖励资金合计 6.9亿元,农信系统作为县域
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获得了较大比例的奖补资金。您提出的关于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贷款金额给予 1.6%的风险补偿的建议,由
于已享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再按 1.6%给予风险补偿,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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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奖补的问题。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研究完善财政支持金融发
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进一步缓解融资难、
融资贵的问题。
二、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立住房维修基金、公积金等各类
账户给予支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
144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
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的通知》(闽财社〔2017〕54号)规定:“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
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
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
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全省各级医保部门严格遵守《社会
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账户管理规定,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口在
账户开户、资金存放和归集等方面,对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
内的金融机构的一视同仁,给予同等准入资格。同时,农信系统
在我省已可以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
关业务。省财政在相关办法中也明确农村商业银行可以作为准入
银行,并还将农信社在“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的优势因
素列入了指标评分体系。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账户开立、资金存
放等方面上,只要符合相关政策制度管理要求,我们还将一如既
往予以支持。
三、加大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提升工程支持力度。
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我们通过推动建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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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引导农信系统在内的金融机构“下沉”
农村,服务“三农”。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8 年,全省农
信系统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 亿元。二是支持农信
系统稳健经营。建立 40亿元规模的行业风险互助金,省级财政给
予每年 4000万元贴息补助。三是积极化解风险。继续省级从农村
信用社风险调节资金中安排周转资金,支持福安、沙县等 4家困
难行社改善经营、降低风险。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统一出台
的涉及农信系统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并主动研究出台支持政策,
农信系统已经获得了较多政策优惠,金融机构也需要通过发挥市
场作用,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承担相应职责。今
后,我们也将继续根据我省财力增长情况,继续加大对农村基础
金融服务的资金投入。
四、关于对我省农信股息红利和股金转让实现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建议。近年来,省财政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
署,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呆账核销、奖励补贴等财税政策,多措
并举,支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您提出的关于参照(财税
〔2015〕101号)文件,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息红利和股金转让
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 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和股金转
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建议,由于受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有关
税收管理权限所限,省级政府及省税务局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
政策。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入开展金融企业税收调研,加大
金融行业税收分析,并结合农信系统扎根“三农”、服务“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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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特点,向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涉税建议,争取
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倾斜和支持,更
好地扶持我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发展,大
力支持乡村振兴。
领导署名:孙婷婷
联 系 人:陆桂营
联系电话: 0591-87097803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6月 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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