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20192170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教科文处
时间:2019-05-19 00:00
闽财提案〔2019〕85号
答复类别:B类
省民进:
《关于促进福建民办高职院校健康发展的建议》(20192170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关心与支持,所提出的宝贵意
见和建议,对于促进我省民办高职院校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
用。近年来,省财政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
育发展的部署要求,围绕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关键环节和难点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助力我省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如下:
省财政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福建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学校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闽
政〔2012〕54 号)要求,从 2015 年开始,设立民办高校发展专
项资金,给予办学规范、成效突出的民办高职院校专项补助,支
持民办高职院校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始急需紧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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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积极向财政部、教育部申请支持我
省职业教育发展,财政部每年均安排我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
专项经费,省财政采取因素法,分为生均拨款奖补、改革绩效奖
补两个部分进行分配,支持我省职业院校发展(包含民办高职院
校)。
二、积极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5〕46 号)中对办学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
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依据当时我省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
老保险制度制定的。2015 年 9 月 10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5〕48 号)印发
后,我省试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已不再执行。闽政
〔2015〕48 号明确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的事业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
类、二类事业单位,幵且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
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执行一样的制度模式,在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一样的情况下,养
老金水平一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也可通过建立企
业年金,实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同等水平的补充
养老待遇。
三、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民办教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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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如对企业办的学校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教学得,免征契税等。民办学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因税权在中央,地
方无权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
服务工作,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吸收提案所提出的宝贵建议,会同省
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就促进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相关政策进行调研,
不断完善促进我省民办高职教育发展的政策举措,推动我省民办
高职教育科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领导署名:陈强
联 系 人:陈建华
联系电话:0591-87097611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4月 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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