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3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社保处
时间:2021-06-04 00:00
闽财建议〔2021〕139号
答复类别:C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 1731 号建议的答复
范晓燕代表:
《关于落实省级农村低保资金的建议》(第 1731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保障
人民群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
用。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闽政办〔2018〕95号),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省、市、县共同
事权项目,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各市县
财力状况,按照“80%、60%、40%、20%”比例分档予以补助,其
中城市低保由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基础标准、农村低保由省级制定
基础标准。根据 2017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将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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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最低生活保障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 2650 元提高到
3000元,财政补差水平按省定最低标准的 80%的确定。因此省级
财政农村低保补助金额,是根据各地当年度享受待遇的实际总人
数,按照低保补差原则,在省定农村低保线标准的 80%的基础上
按分档补助比例计算的发放金额。各地高于省定农村低保标准部
分的支出由各地自行承担,因此,各地确定标准时应结合地方实
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省委《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
委发〔2015〕25号)将“十三五”期间省定农村最低保障标准每
年提高 350元作为“实行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的保障措施,2019
年标准为 3700元。2019年以来,在减税降费财政减收的压力下,
省级财政主动担当,对老区苏区县低保、特困供养资金补助在原
比例基础上再提高 10%。以三明各县区为例,2019年补助比例均
比 2018年提高 10%,其中梅列 70%、永安 50%、其他各县(区)
为 90%。参照当年 3700元的省定低保最低标准,2019年省级对三
明市的补助资金为 8499.8万元。
为进一步减轻市县财政负担,我厅正会同省民政厅修订困难
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争取进一步加大县级财政对困难群
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以及统一城乡低保省级补助标
准。
感谢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关注,我厅将继续会同省民政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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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完善省级补助政策,支持各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进一步
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领导署名:林贻武
联 系 人:汤俊浩
联系电话:0591-87097074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5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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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 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
委(1份)。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1份)。
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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