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00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5-19 00:00
闽财建议〔2020〕99号
答复类别:A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6003 号建议的答复
丁志隆代表:
《关于降低基础服务类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的建议》(第 6003
号)由我单位承办。现对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方面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已有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
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
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
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履约
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中标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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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
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实行履约保证金目的是促使中标或成交供
应商全面履行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
标的实现,能有效预防和遏制供应商在采购竞争阶段为了中标或
成交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然后在合同履约阶段通过
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行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购文件约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
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履
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或不提交履
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应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
额以及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
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
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
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
效。
(三)取消或限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目前不具备落实条件。
鉴于《实施条例》已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上限作出了
具体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以及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
购文件约定。在有关法律修订前,暂不具备取消履约保证金或限
定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比例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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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拖欠款项及随意扣款方面
(一)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
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
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对于建议中提出的采购人
以内部程序、人员安排、报销流程等原因不按合同约定付款,不
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随意扣款等行为,属于采购合同履行
过程的问题,应当通过《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解决合
同争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
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
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
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采购项目验收、付款条款等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通过
合同约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
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
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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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提起质疑、投诉,
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保证金方面
(一)政府采购法律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及投标保证金的
主要作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投
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
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
书发出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
证金。”
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活
动的惯例。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
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
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具体来说,依据法规和招
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在两个方面约束投标人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惯例的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
有效期结束期间,投标人撤销或者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买方签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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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二是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如
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以及行贿或
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二)现阶段取消投标保证金不具有法律依据。
鉴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属于《实施
条例》法定事项,在法律修订前,取消投标保证金限制了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操作性。
四、我厅在降低交易成本及强化政府采购监管方面的做法
我厅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聚焦企业关切,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降低企业(包括基
础服务类)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
府采购市场体系。
(一)制定一系列措施缓解疫情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支
持复工复产。目前,省财政厅共出台财政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
方面财政政策措施 71 条,其中,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
41 条,支持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 30 条。政府采购领域省财政厅
共制定了 3份文件,其中《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闽财购〔2020〕11 号)细化了 3 项
具体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降低成本,包括支持采购人按照便
利化采购政策直接向企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
简化供应商参与政策采购活动需提交的税收和社保缴纳证明材
料;要求本年度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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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原则上应当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需要确需收取的,
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
(二)引导鼓励采购人结合实际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制定
印发《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闽财购
〔2019〕11 号),引导采购人改变简单通过履约保证金达到保障
项目质量的观念和工作方法,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及履约条款,提
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及示范效应,减轻企业
资金压力。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落
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
项目,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
予中小微企业差异化支持。
(三)提升采购合同条款的透明度,督促采购人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款项。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投标(响应)
前,将采购合同随采购文件免费公开,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和监督。落实财政部《关
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
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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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直接汇入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门账户,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专门账户内保证金转入其他账户。投标活动等
结束后,未发生供应商恶意串通等不予退还情形的,保证金将在
规定期限内原路退还供应商原汇入账户,防止违规占用投标保证
金,保障供应商资金安全。
(五)推进电子化采购,降低交易成本。不断完善我省政府
采购信息网上公开系统,实现在线投标、电子开标、专家电子评
审、合同签订等功能,推动政府采购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线上
交易转变,减少供应商需现场参与的环节。建设政府采购网上超
市,简化通用类商品的采购流程,采购单位可以直接在线下单,
降低采购交易费用。对于实行电子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按每份文件 200元
测算,每年可为供应商节约成本超过 2000万元。
(六)健全投诉检举处理机制,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通过
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加强投诉检举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受理与审理
相分离、岗位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省级投诉检举实行专人负责。
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主动公开各级财政部门投诉受理方式,
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依法公开投诉处理决定和监督处理决定,
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扎实做好“六稳”“六保”相关工作。深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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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
政府的工作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
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凝聚增强财政“六稳”、“六保”工作
合力。积极研究、制定、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市场主体稳定等方
面财政政策措施,切实帮助企业稳岗就业、稳定市场。
(二)引入电子保函等方式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参考工程
建设等领域推行电子保函的有关做法,鼓励供应商自愿选择电子
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的成本。
(三)加强信用评价及运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供应商
等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
运用,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考虑供应商资信状况等因素,
减收免收信用评价指标较好的供应商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将住建等部门建设的信用体系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等行业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的参考要素。
(四)强化采购人在需求制定与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
扎实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
度和履约验收相关制度,推动采购人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
策、市场行业状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规范开展履约验收
工作。
(五)指导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
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指导采购人建立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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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的内控管理机制,加强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签订
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人行
为。
(六)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
环境,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
保证金。常态化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处理违法
法规问题反映,坚决纠正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领导署名:林贻武
联 系 人:范翔
联系电话:0591-87097896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 5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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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 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
委(1份)。
龙岩市(代表所在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1份)。
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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