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原则上应当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因项目需要确需收取的,
应当对中小企业予以减免。
(二)引导鼓励采购人结合实际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制定
印发《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闽财购
〔2019〕11 号),引导采购人改变简单通过履约保证金达到保障
项目质量的观念和工作方法,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及履约条款,提
高项目实施管理水平,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及示范效应,减轻企业
资金压力。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落
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
项目,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
予中小微企业差异化支持。
(三)提升采购合同条款的透明度,督促采购人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款项。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投标(响应)
前,将采购合同随采购文件免费公开,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接受供应商询问、质疑和监督。落实财政部《关
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
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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