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
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行政监管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不能随意限制(免除)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合同
履行过程中涉及履约保证金的有关事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
定处理。
四、我省在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方面的做法
(一)在采购文件模板中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有关约定。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收取保证金的,需在采购文件中对保证金
收取比例、退还方式等进行明确,并在项目信息公告阶段(开标
前)向供应商公开。供应商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向项
目监督管理部门质疑投诉。
(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一是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直接汇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门账户,投标活动
等结束后,除出现因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被罚没上缴国库外,投标
保证金将在规定期限内原路退还供应商原汇入账户,禁止挪作他
用。二是加强监督。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
况监督检查,将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做为必
查内容,2019年共检查了 66 家代理机构的 300余个项目,及时
纠正不合规行为并书面责令整改,要求有关机构举一反三,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开展专项清退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对
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2019年组织清理拖
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保证金,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将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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