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20-05-19 00:00
闽财建议〔2020〕27号
答复类别:A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 1137 号建议的答复
林常青代表: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建议(》第 1137号)
由我单位会同省发改委、住建厅、审计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
总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履约
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中标或成交
供应商违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
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实行履约保证金目的是促使中标或成交供
应商全面履行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订立的合同,确保合同目
标的实现,能有效预防和遏制供应商在采购竞争阶段为了中标或
成交而盲目虚假承诺、低价恶性竞争,然后在合同履约阶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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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而获取利润的行为,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二、政府采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
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
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
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
10%。”
由于履约保证金有其特定的作用及意义,在有关法律修订
前,采购人可以依法在限定比例内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简单
取消或限制采购人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规定。
三、履约保证金收取的具体形式和金额由采购文件约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政
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履
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或不提交履
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应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
额以及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
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
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
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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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
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行政监管部门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不能随意限制(免除)合同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因此,合同
履行过程中涉及履约保证金的有关事项,由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
定处理。
四、我省在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方面的做法
(一)在采购文件模板中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有关约定。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收取保证金的,需在采购文件中对保证金
收取比例、退还方式等进行明确,并在项目信息公告阶段(开标
前)向供应商公开。供应商认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向项
目监督管理部门质疑投诉。
(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一是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直接汇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门账户,投标活动
等结束后,除出现因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被罚没上缴国库外,投标
保证金将在规定期限内原路退还供应商原汇入账户,禁止挪作他
用。二是加强监督。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
况监督检查,将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做为必
查内容,2019年共检查了 66 家代理机构的 300余个项目,及时
纠正不合规行为并书面责令整改,要求有关机构举一反三,杜绝
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三是开展专项清退工作。2018年组织开展对
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2019年组织清理拖
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及保证金,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将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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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退到位,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正当权益。
(三)鼓励在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企业支持。我厅
2020年 3月印发《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
知》(闽财购〔2020〕11号),鼓励供应商通过银行保函等形式提
交保证金。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上给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
额 5%以内的差异化支持。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引导。结合推进深化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
应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
用,引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考虑供应商资信状况等因素,减
收免收信用评价指标较好的供应商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的信用体系评价结果(如住建厅建立
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体系)作为该行业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的参考要素。
(二)积极推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参考工
程建设等领域推行电子保函的有关做法,鼓励供应商自愿选择电
子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我厅将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
商环境,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
企保证金。常态化开展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处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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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问题,坚决纠正不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等行为。省审计厅也
明确表示将对履约保证金的收退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领导署名:林贻武
联 系 人:范翔
联系电话:0591-87097896
福建省财政厅
2020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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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1 份),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
委(1份)。
福州市(代表所在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1份)。
省政府办公厅(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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