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8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农业处
时间:2019-05-14 00:00
闽财建议〔2019〕180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 1382 号建议的答复
汤文兴、黄海燕、黄其明、兰文武、吴晓燕、江文清代表:
《关于请求解决库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短缺问题的建
议》(第 1382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厅高度重视我省水库移民问题,为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移民权利及维护库区稳定,2019 年省级以上财政已下达 9.7
亿元,其中移民直补资金 2.9 亿元(每年每人 600 元直接补助移
民个人),6.8 亿元用于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建
设项目。
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助政策自 2008 年 2 月 19 日起实
行(闽政办〔2008〕28 号),此前被征地库区农民的养老保障问
题,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
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 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根
据本地实际考虑研究历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要求统筹
- 1 -
考虑、妥善处理。
关于代表建议‚省级财政按照‘每征用一亩耕地 8000 元标准给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助’(闽政办〔2011〕12 号文)兑现
未拨付到位的补助资金,同时,加大补贴力度。‛该项政策资金主
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等省级收入分成中安排,近年来,
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政策趋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存量
土地清理等原因,各地新增用地量逐年减少,按亩数定额征收的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省级分成呈逐年下降,省级相关土地
收支缺口加大,难以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目
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是地方使用、地方受益,按照‚谁
受益、谁保障‛和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金建议作为征地成本由地方统筹保障。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为市县政府责任,
省级有关部门仅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未要求省级承担相关支
出。因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省级不再承担征地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支出。2008—2016 年,省级已按规定安排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方面的支出,由各地
按规定统筹用于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内的相关支出。尚未
及时足额兑付有关支出的市县,可通过盘活以前年度省级新增建
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
统筹当年度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
- 2 -
保障资金。
领导署名:陈 强
联 系 人:吴鹭航
联系电话:87097572
福建省财政厅
2019 年 4 月 16 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政府办公厅。
送:
- 3 -
信息公开类型:
抄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
送:
委。
XX 市(代表所在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办公厅。
- 4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