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妥善处理。
关于代表建议‚省级财政按照‘每征用一亩耕地 8000 元标准给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补助’(闽政办〔2011〕12 号文)兑现
未拨付到位的补助资金,同时,加大补贴力度。‛该项政策资金主
要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等省级收入分成中安排,近年来,
随着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政策趋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存量
土地清理等原因,各地新增用地量逐年减少,按亩数定额征收的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省级分成呈逐年下降,省级相关土地
收支缺口加大,难以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省级补助资金。目
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主要是地方使用、地方受益,按照‚谁
受益、谁保障‛和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障金建议作为征地成本由地方统筹保障。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为市县政府责任,
省级有关部门仅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未要求省级承担相关支
出。因此,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省级不再承担征地补偿和被征
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支出。2008—2016 年,省级已按规定安排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方面的支出,由各地
按规定统筹用于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在内的相关支出。尚未
及时足额兑付有关支出的市县,可通过盘活以前年度省级新增建
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
统筹当年度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抓紧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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