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采(控)办
时间:2019-04-18 00:00
闽财建议〔2019〕6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 1022 号建议的答复
郑新芝代表:
《关于加快制定我省政府采购政府规章的建议》收悉。感谢
您对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认真研究,现对有关建
议答复如下:
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相适应
(一)近期政府采购领域将调整的法律法规情况
1.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近期获深改委审议通过。2018
年 11月 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坚
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
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
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
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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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方案是当前和下一阶段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遵循和重要指
引,也是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制定修订完善的重要依据。
2.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财
政部在答复关于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时表示,赞同关于修
订《政府采购法》的建议。财政部条法司 2018年 8月组织召开了
政府采购法修订座谈会,形成了修订建议,并表示将向全国人大
建议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制定包括需求管理、程序管理、合
同与履约管理、特许经营权管理与绩效审计评价等内容完整、可
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确立政府采
购公平交易核心机制,使政府采购制度真正成为政府重要的公共
管理制度和部门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将重新确立
新的法律框架及法律基础,将影响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出
台及修订。
3.财政部政府采购规章文件陆续调整。2014 年《政府采购
法》部分条款修订及 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
后,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规章的密集修订调整工作。比如,
2015年废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2017年修订废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18号)并颁布实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废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办法》(财政部令第 20号)并颁布实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 94号)。此外,财政部还计划修订《政府采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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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
(二)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顶层设计现状
我省于 2005 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福建省省级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05〕332 号),对推动我省政府
采购制度建立及采购工作规范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
的深入推进及政策法规的修订,特别是《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款
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较难满足政策调整和实际采购操作的需要,
因此在 2016年经省政府同意予以废止。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曾计划结合
法律调整方向、实际工作需要、监督管理重点重新制定我省政府
采购政府规章。但与此同时,财政部启动了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
并计划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政策进
入密集调整和完善期。因此,为提高政府规章的科学性、规范性
和稳定性,在部委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尚未明确、有关部门规章尚
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近期内暂不适宜制定我省政府采购地方性
法规或规章。
(三)将适时启动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定的准备工作
按照省政府制定规章有关工作的要求,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已经出台、我省确有必要细化补充的,一般在实施一两年后再考
虑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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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年内出台的,一般不先于国家制定同一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或
者规章。因此,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到位后,将综合考虑政
策环境、法定依据、业务需要及政策先进性、稳定性、实用性等
因素,突出先行先试、“放管服”改革等立法重点,统筹兼顾,适
时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制定工作。
二、省内政府采购现行制度及做法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厅高度重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我
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内政府采购工作实际,
细化完善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起涵盖执行操作、基础管
理及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内容的省内政府采购制度框架。特别是
近几年来,持续推进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
建设,着力通过“制度+科技”的手段,努力推动“效率更高、价
格更低、质量更优、过程更规范、预防腐败”五位一体功能目标
的实现。对于建议中指出的主要问题,大部分已通过制定规范性
文件的方式加以规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持续完善。
(一)规范采购文件编制。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
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
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省级财政部门在制
定四份实施指引的基础上,注重通过政策引导、公开征集、模板
示范、负面清单等方式加强对全省政府采购采购文件编制工作的
指导。一是加强采购需求制定指导。要求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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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号 ),制定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加强需求论证
和社会参与,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及合同。二是加大
公开力度,促进需求规范。鼓励采购人预公告 300万元以上采购
项目,广泛征集需求意见建议,免费公开项目采购文件,接受社
会监督,提高需求的合规性。三是制作采购文件模板,落实政府
采购政策,细化采购需求条款,固化强制性约束性条款,帮助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高采购文件编制水平。四是加强预警提示。
制定《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
查的通知》(闽财购〔2016〕36号),包括强制性、参考性、指导
性禁止条款 53项,通过业务系统予以筛查预警,指导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规范确定采购需求。以上政策措施均适用于全省,对
全省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环节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
(二)强化价格监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
采购的重要目标,我省财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可能挤掉
预算虚高项目的“水分”,努力预防价格明显高于市场行情、低价
恶意竞争等情况发生,促进“物有所值”目标实现。一是细化采
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必须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应细化到三级品目及以下;300 万以上的项目应通过互
联网、市场调查等方式比价,并将比价材料上传业务系统。二是
系统智能防控。通过业务系统将采购预算和资产购置标准设置为
价格编制的上限,采购计划金额超过“双控”标准的,系统自动
提醒进行调整,防止“豪华采购”和“天价采购”。三是实现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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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商品价格公开透明。借鉴“电商”模式,建设政府采购网上超
市,将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 79个通用类商品列入网上超市品
目,供应商上架商品必须承诺价格不得高于京东、苏宁、国美等
大型电商同型号商品的 98.5%,实现通用类商品的价格可比和公
开透明。四是建立结果查询机制。印发《关于建立政府采购中标
成交结果查询机制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198 号),建立全
省集中统一的发布渠道和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中
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透明发布和公众的实时准确查询。
(三)强化专家及评审管理。专家评审是实现采购目标、保
障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由于缺乏职业管理评价机制,专家专业
度不高、职业精神欠缺、评分不规范等情况确实存在。省级财政
部门通过加强管理,尽量破除专家管理、评审方面的弊端。一是
加强源头管理。制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闽财购〔2016〕40 号),对评审专家实行全省
统一审核入库,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及
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二
是加强评价管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的专业化水平
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差”评达到一定次数的专家予以暂
停抽取或解聘,督促评审专家认真履职。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实
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控制,保障评审的独
立性;要求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并委派监督人员现
场监督;四是加强技术保障。通过技术手段对评审专家之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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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项评分不一致、评分超出分值范围、主观评分与专家组平均
评分偏离度超过 50%等情形进行实时提醒,尽量防止专家随意评
分、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况出现,提高评审质量和准确率。
(四)强化监督检查及责任落实。一是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
制定《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闽财购
〔2016〕26号),每年组织开展“1+X”专项督查和全省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业务检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8年省级共检
查 47家采购人,全省共检查 58家采购代理机构。二是依法处理
投诉检举。2018 年省级共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69 件,
其中正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19件,市、县(区)共正式作出书面
处理决定 132件。初步建立投诉(举报)专业处理机制和法律审
查制度,由专职律师全程参与投诉(举报)案件处理,不断提升
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监管协同。加强与纪检监察、
效能等部门的沟通联系,2018 年配合开展省直单位绩效指标检
查,共检查 666个预算单位,对 12家省直单位进行效能扣分。四
是强化监督问效和问责。通过监督检查促进有关单位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对于检
查发现的问题,书面要求整改落实,属于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
予以处理处罚。2018年省级共作出行政处罚 4件,全省 19 件。
处罚结果均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平台公开发布,强
化联合惩戒,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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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串通认定及阻止。在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列明的几种串通行为的监督管理的同时,结合实际加强对串
通行为的分析和研判,利用技术手段对串通行为进行阻止防控。
印发《关于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视为串标情形认定与处理的指
导意见》,将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识别码(系统赋予唯一编号)
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编制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
MAC 地址与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一致、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加盖
同一项目其他投标人电子印章 3种情形判定为电子交易环境下的
串通行为并在采购文件范本中予以明确,利用电子手段做好违法
事实取证,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保证金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查处理,
净化市场环境。
(六)强化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
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闽财购〔2016〕32号),要求采
购人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采购主体责任。通过不相
容岗位分离、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实施定期轮岗、
完善决策机制及健全档案管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全面梳理规
范采购业务流程,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理念、制度、措施嵌入
信息系统,实现全程在线留痕并对关键业务节点进行在线预警,
提醒采购人规范开展采购活动。
虽然制定了强化监督管理的制度文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
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体制机制、外部因素、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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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您反映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专业、评分标准设置不合
理、专家责任追究难等问题在部分项目仍然存在,需要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方,以
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供应商、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坚持问题导
向,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制度体系和
长效机制。
三、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一)争取适时制定我省政府采购政府规章。加强政策跟踪,
及时了解《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实时关注财政部政府采购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动态,在条件成熟时,向省政府提出立法建
议,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在明确采购主体责任、认定违规情形、处
理违规责任等方面操作性更强的政府规章。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措施。认真研究您提出的有关问
题和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政策措施,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强化
责任追究落实。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法
定职责,适度扩大检查范围和对象,加大对贯彻改革方案、落实
法律法规、执行政策功能、公平竞争、信息公开以及采购活动中
易发高发问题的检查考核力度。加强违规案例的整理及公开,加
强采购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及市场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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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贻武
联 系 人:范翔
联系电话:0591-87097896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 4月 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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