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0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预算处 时间:2018-05-23 00:00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闽财建议〔2018〕174号

 

答复类别:B类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101号建议的答复

 

余向红、林善平代表:

《关于扶持林业生态建设加快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建议》(第1101号)收悉。你们的建议对于支持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很有意义,我们将认真吸收借鉴。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林业碳汇项目给予政策性扶持问题。2016年7月29日,省政府依托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了突显林业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于2016年12月22日正式启动交易,林业碳汇作为福建碳市场三大交易标的之一成功上线。2017年省财政下达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顺昌县、永安市、长汀县、德化县、华安县、霞浦县等18个市县和部分国有林场开展林业碳汇试点,积极寻求多种方式破解林农利益与生态保护的矛盾问题。至2017年年底,我省林业碳汇成交量达27.42万吨,成交金额达525万元,将森林资源的无形资产真正变现为有形的货币资金,有效增加了林农等主体的经济收入,有利于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利益”的双赢目标。今后,省财政将继续支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

二、 关于加大对森林质量提升工程的扶持力度问题。近年来,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10亿左右的资金支持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补助,积极支持“三沿一环”等重点区位林分改造、珍贵树种造林等,加大对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的扶持力度。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以地方财政资金为主、受益者合理负担、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支持我省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顺昌等试点县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积极采取赎买、租赁、收储、置换、改造提升等多种方式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省级财政累计下达试点补助资金1.8亿元,支持完成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任务23.6万亩。

关于出台赎买贴息政策,对赎买资金的林业贷款部分,参照中央财政对森林抚育的贴息政策予以3%的贴息支持问题,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要求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隐性债务问题,多次要求各级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清理和化解隐性债务,坚决防范金融风险。财政部等六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重申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政策规定,列明“负面清单”,要求各地严格依法依规举债,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承诺行为,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的边界。由企事业单位利用贷款开展商品林赎买的,应严格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由企业自行负责还本付息,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对企事业单位贷款进行担保承诺或贴息,避免造成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不清,形成新的隐性债务。因此,目前不宜由省政府出台赎买贷款贴息政策。

三、关于加大对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标准问题。为支持多元化筹资,充分利用金融资本实现森林资源有效利用,省级财政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今后,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研究调风险补偿政策及风险补偿补助标准。

四、关于大力扶持林下经济发展问题。近年来,为支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推广,省级以上财政每年安排林业科技和科技推广专项资金3200万元,今后将加大对林下经济技术研发的投入,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2015年到2018年,为支持林下经济项目发展,省财政每年安排林下经济专项资金7000万元,切块下达各县(市),由各地因地制宜扶持林农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帮助林农致富,实现“不砍树也致富”的目标。今后,省财政将继续筹措资金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领导署名:韩  

人:陈基添

联系电话:87097909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南平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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