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来源: 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8-05-02 00:00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闽财建议〔2018〕180号

 

 

答复类别:A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681号建议的答复

 

李式耀、粘天补、李幼红、洪欢妹等代表:

《关于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的建议》(第168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我省相应建立了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

一是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方面。为加快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经省政府批准,2017年省财政对《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体现差异、突出重点,注重激励、强化约束”的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在实施范围、测算办法、指标体系等方面作了调整优化,通过设定主体功能区类型系数和强度系数,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地区特别是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域范围县(市)的补助力度。以永春县为例,2017年省财政安排永春县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补助资金5424万元,比上年增加2780万元、增长105%,切实加大了支持力度。

二是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根据《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省财政对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以促进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为目标,统筹整合省级20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采用保持性补偿提升性补偿两种方式,根据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考核结果安排补助,并对上年度环境质量提升给予奖励,激发各地加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加大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补偿力度

    今后,省财政将结合中央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情况,进一步研究加大对永春县等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域范围县(市)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切实提高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领导署名:黄剑青

人:郑海英

联系电话:0591-87097684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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