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非税处 时间:2020-01-03 00:00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卫健委直属各医院,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全面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医保结算入账、商保报销入账等业务的全面应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非税〔2019〕3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福建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


福建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财非税〔2019〕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数字福建建设优势,全面实施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医疗收费票据电子票据开具、管理、传输、查询、存储、入账、核销等全流程电子化控管,完善财政与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等相关单位之间数据共享机制,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便捷度,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便民的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体系。

二、改革原则

(一)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灵活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构建科学高效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监管体系,建立与“智慧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新机制,达到便民利民的服务目标。

(二)完善系统,确保安全。采取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杜绝安全隐患。

(三)试点先行,因地制宜。优先选择条件成熟的单位先行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从省级向市县级逐步推开。充分考虑各地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的基础条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改革内容

(一)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严格按照闽财非税〔2019〕3号规定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基本流程》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票据系统”)财政端制作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非税票据系统单位端开具生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疗机构、缴款人(报销单位)使用真实有效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医疗机构和缴款人(报销单位)对开具完成后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归档保存。

(二)统一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启用新版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式样,新版式样根据财综〔2019〕29号规定的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制定,包括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并启用福建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在财政电子票据推广过渡期内,我省旧版票据式样和新版式样并行运用

(三)统一规范福建省医疗收费票据填列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其他信息等内容。

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

2.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按项目收费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按病种收费、DRG收费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 病种编码、病种名称、DRG编码、DRG名称、超标床位费、除外耗材(除外服务)、临床用血。按病种收费、按DRG收费等,不提供医疗收费电子明细。

3.“其他信息”栏填列

医疗收费票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填列,包括:

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门诊慢特病病种: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享受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医保大病保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疗救助、扶贫专项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DRG等收付费方式由患者自付的费用;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全省统一的“其他信息”栏项目应按规定一一填列,根据管理实际,可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并接续填列。“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好系统改造对接,加快推进各医疗机构业务系统与非税票据系统的对接与业务流程调整工作。非税票据系统是省财政厅基于互联网全省大集中部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对接非税票据系统前置接口、在线接口或在线登录非税票据系统实现电子票据改革。

(五)全省医保业务系统对接

加快推进全省医保系统和财政非税票据系统的对接和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医保业务中应用,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与医保结算工作。

(六)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传输查验

充分运用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公众服务平台,积极拓展短信、邮件、APP、公众号、小程序等电子票据送达渠道,让群众更及时、方便、快捷的获取和查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对接财政部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提供数据支撑。对接全省医保系统,支持为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相关数据服务。

(七)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按照财综〔2017〕32号规定,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满足《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纸质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纸质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并防止票据重复报销入账。

四、实施工作安排

(一)实施时间安排

1.省级试点阶段。2019年12 月起,在省级单位试点。

2.省级推广阶段。2020年年初,在省级单位推广。

3.全省推广阶段。2020年年初,市县级应启动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

(二)工作分工

1.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保障工作,统一财政非税票据系统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全省医保系统对接的接口规范,审核并确认各项上线所需的基础信息及各单位系统对接工作。实现我省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提供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等信息化渠道。组织做好医疗收费票据新版与旧版的替换衔接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电子票据改革工作,推进加快改革进度;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电子票据业务的统筹管理。

3.医保部门,明确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作为医保结算、查验、报销入账等社会化流转的依据,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将医疗电子票据报销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的信息传输,做好电子票据社会化流转工作。

4.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按照财政、卫健、医保部门的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开展系统改造对接,调整业务流程,实现与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系统对接,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做好电子票据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缴款人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认知和应用,充分利用自助机、收费窗口等渠道保证患者的电子票据打印需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组织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科学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实经费来源,积极有序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

(二)加强沟通交流,及时解决问题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缴款人以及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三)强化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宣传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要扎实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业务办理流程和操作技巧。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报道,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群众知晓度、支持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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