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落实财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贯彻落
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
法治化轨道,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
29.加强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政治素
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财政法治工作岗位,提高
财政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水平。健全法治机构配置,
配强工作力量,使法治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确保法制
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治岗位人员的教育培
训与实践锻炼,加大财政业务工作岗位与财政法治工作岗位人员
的交流,努力培养一批既懂财政业务又懂财政法治的高素质人才。
3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建立以财政法治
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组
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参与财政法规规章草案、党内规范性文件、财政管理制度的起草、
论证和合法性审核,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
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31.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全省各级财政
部门应当将财政法治建设实效作为衡量广大财政干部,特别是领
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个人年终考核范围,把法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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