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17-07-06 18:12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

财政补助项目计划的批复

 

各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你们申报的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经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同意将长乐等29个县(市、区)上报的45个项目列为福建省201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具体见附表)。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19594.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5714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3029.52万元,市、县财政配套资金398.88万元,项目单位自筹资金10451.9万元。

三、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做好上述项目实施方案的编报及批复下达工作,并按要求将审定的实施方案(PDF)报省农发办备案。

1.有关市县农发办和项目业主要高度重视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工作。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建设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应包括项目设计方案(总平设计、工艺方案设计、建筑设计、田间基地工程设计、给排水及电气设计等主要内容)、总投资构成情况、各单项工程及投资细化概算、具体的设备与投资概算(列出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型号等)及项目相关的附表和附图等。项目业主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单项工程类型择优委托符合行业设计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符合实际,编制深度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市县农发办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把关,进一步提高实施方案编制水平。

2.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的单位,要符合相关行业设计资质要求,按行业规范标准和编制规程认真编制。概(预)算编制要符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GB50500)等规定;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生产车间、仓库、保鲜库等房屋建筑类工程的,须由相应的工民建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并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涉及基地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田间工程的,须由水利行业丙级设计资质单位进行编制;涉及大棚等设施农业工程的,须由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参与编制。

3.实施方案应与评审通过修订完善的可研报告相衔接,主要建设目标任务、实施单位、建设地点不得随意调整。实施方案的投资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应与可研保持基本一致,投资计划涉及的资金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研报告的20%,财政投资规模不得调整,财政资金用于土建工程和设备设施投资等措施中变更调整不超过20%

4.财政资金投入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全部用于土建工程和设备设施投资,科技措施、前期工作费、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等从自筹资金中安排。

5.各设区市要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将审查批复权限下放到项目县(市、区)。对下批复本市项目实施方案的任务量和投资规模应与上报的计划报表相一致。

四、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财政资金县级报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发〔201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报账工作,严格报账凭证管理,确保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效益。

五、各地要切实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确保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督促项目单位按批复的计划抓紧项目建设,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如有变更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注意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附件:福建省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投资任务计划表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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